弒母少年安身何處?司法體系不可缺少“法治兒科”_風聞
百姓堂前燕-2018-12-14 00:54
據媒體報道,近日,引發廣泛關注的湖南某市12歲少年因不滿母親管教嚴格,持刀將母親殺害的案件又有新消息,目前,該12歲少年被釋放,但其親屬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上學時,卻遭到了家長們的反對和擔心,這名12歲弒母男孩的安身之處一時成了網絡議論的焦點。
作為一個12歲的孩子,在犯下殺害母親這樣的大案後,公安機關還將其釋放,從現行法律的角度講,並無問題。作為一個危害社會的人,他是否需要接受矯治?作為一個12歲的未成年人,他應該去哪裏繼續接受教育?這些似乎又都沒有一個合適的依據來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

近年來,關於“不良少年”們種種暴行所適用法律問題的討論一直就沒有停止過。從制定實施與未成年人相關的各項法律政策的立法本意出發,一個重要宗旨就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説,任何一位未成年人,其相應權益都應該獲得法律政策的保護。
但在實際的案例中,就拿本案來説,該12歲少年正處於義務教育階段,即使犯下了如此重案,其受教育權仍然不被剝奪,因在法定年齡段上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該男孩的權益依法受到了“保護”。
但眼下的問題是,其殺害母親的暴行已暴露出其自身性格情緒化、行為暴力化等問題,一些家長“怕他又犯事”的擔心並非多餘,從情感上,包括筆者的理性和情感判斷,發生了這事兒,他已確實不太適合回原來學校了,對此,學校也不能不考慮。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該少年安身去處成難題的現實又在彰顯着該男孩的權益還有不能受到“保護”的地方。
20年前,一部《少年犯》電影帶來的心靈衝擊可謂影響了當時的社會,引發了整個社會對青少年犯罪的關注和研究。但隨着時間的發展,最初從電影中接觸,後又在社會中看到的“工讀學校”彷彿是在不知不覺間從視線裏消失,或者説存在寥寥,因受職業和相關信息所限制,筆者難以查出相關資料弄明白這個現象的背景和政策依據,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條規定,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通過這則法條以及網絡上的零碎信息看,工讀學校在某些地方還存在,但麻煩在於,從新聞裏分析,至少該12歲少年所在的當地未必有這類學校,要是有的話,相信辦案單位面對這樣的特殊個案,也不一定不會介入隨後這麼難解的“社會問題”吧?
在筆者發稿時,從網絡上又看到有媒體報道,12日下午,該少年原就讀學校的兩位老師來到他們所在的招待所,表示從次日起,學校會派任課老師每天來招待所給其輔導功課。目前,當地教育部門正在為該少年制定後續學習計劃,尚未確定最終方案。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需要社會各界的呵護,更需要法律道德的約束,絕不能讓一些未成年人脱離法治的軌道。從法律層面而言,當前對於未滿十四周歲、涉嫌刑事犯罪的青少年的教育矯治,確實存在制度空白,須進一步明確配套法規和規章,建立更為完備的教育矯正體系。一個國家的醫院不能沒有“兒科”,為了12歲弒母男孩有個“最好”的去處,司法體系中也不可缺少“法治兒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