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為何罷免個村官那麼難!——化解基層矛盾的最好方法,其實是表決_風聞
小狗2017-微信公号—“小狗2017”—已开通,请关注、指正2018-12-16 18:12

近日,南寧市西鄉塘區一個村——上堯村,村裏有一個500多人的村民小組。
今年,該小組村民集體決定花三千萬建幾棟樓,出租收益。
本來這是好事,也符合最新的政策,但是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提出要追加造價,(生產隊長)小組長自己決定同意追加造價,同意將每平米造價從1220元提高到1900元,並已經通知會計將第一筆工程款劃轉給施工方。
現在,該小組有300個村民要求罷免這個小組長。
這300村民申請召開村民大會的申請書被提交給某街道辦。
該街道辦不同意召開村民大會,表決是否罷免小組長(生產隊長),理由是“不構成罷免條件”。
然後村民不服:我們已經有60%村民簽字按手印要求罷免小組長了,達到標準了,這樣都不能開會表決?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於“罷免”村官的條款,豈不是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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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開始學法用法,他們研究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條款,裏面這樣規定: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
第二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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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關於**罷免村官(村委會成員)**的事項,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説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一個村民小組(生產隊)的村民中,有60%簽名蓋手印,遠遠超過“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的召集代表會議人數要求,還超過了“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罷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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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情的內情究竟如何,在街道辦、鄉政府看來,農村工作複雜,有時候確實不好馬上判斷是非。村民小組長、村民們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基層政府需要時間調查清楚,才好做出判斷。
不當家不知柴米貴,基層公正當然不好做。
不過,我想,對於村一級集體來説,其實依法辦事就行:達到召開村民大會的人數比例標準,召集村民開個大會,舉手表決,按表決結果辦,那很多矛盾就可以在基層化解,也可以讓派出所民警少出兩次警,少加幾次班。
寫投訴信總好過出事後寫筆錄,
鬧信訪總好過鬧事,
打官司總好過打羣架,
在目前的形勢下,社會經濟高速發展,流動人口數量大增,基層派出所的公安幹警,工作壓力已經很大了。
如果有關部門能讓村民遇到大事、矛盾的時候,依法開會表決,按表決結果辦,化解矛盾在基層,也許能讓派出所民警能有空回家洗個澡,看看小孩,申請公休幾天,
全過程陽光公正,勝者高興,輸者服氣,豈不是皆大歡喜。
這樣召集村民大會,表決決定罷免等事項,其實對廣大農村集體來説,都具有寶貴的示範作用,對所有村民來説,也是一堂生動的基層民主實踐課。
個人建議,僅供參考,某些街道辦領導,你們説,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