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抗爭,三上最高法院:MLB的自由球員史話 | 老炮兒_風聞
体育产业生态圈-体育产业生态圈-商业改变体育,体育改变生活2018-12-1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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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球員制度,是從一開始就有的嗎?
對於如今的球迷來説,這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但實際上,熟悉職業體育的朋友就會明白,在這“自由”背後,是無數球員的不懈推動。
以MLB為例,僅僅在40多年前,這一切都是不可想象的,而球員與老闆和聯盟進行長期而艱苦卓絕的鬥爭,才形成了如今的自由球員制度。今天,我們就來回顧這段歷史,追溯這段時光的現實意義。
文/ 周天圓 編輯/ 郭陽
編者注:文章很長,但文風如同“薛兆豐經濟學”,深入淺出,通俗易懂,值得收藏了,分批次慢慢看。
1. 最初的職業化之路,“賣身契”埋下隱患
無論怎樣的高樓大廈,都是從一磚一瓦開始打造的。無論怎樣揮金如土的職業聯賽,最開始往往起步與業餘賽事。
1857年,16支紐約球隊組建了一個業餘的棒球聯盟,1868年開始逐步轉入職業化,這其中就有歷史上第一支職業棒球隊辛辛那提紅長襪(現紅人的前身)。
1870年的棒球隊
雖然説是“職業化”,但其實非常原始,很多球員沒有合同,跳槽十分頻繁,而這種混亂無序的局面助長了球員市場價格的惡性競爭,球隊老闆爭相出高價吸引頂尖球員,導致球員工資水漲船高。這促進了國家聯盟,也就是現在MLB裏的國聯應運而生。
國聯的治理手段極為鐵腕,違規球隊甚至會被開除,這讓聯盟的組織體系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基本上解決了混亂局面。然而在球員薪水的問題上,國聯採取了一個簡單粗暴的做法,為未來的勞資糾紛埋下隱患。
這個解決方法叫做“保留條款”(Reserve Clause),每年每支球隊可以選取“一定數量”的隊員“保留”下來,自動更新他們的合同一年——請記住這個名字,接下來,這個條款還會反覆出現。
1887年,實踐多年的“保留條款”被正式寫進了國家聯盟的章程中,每個球隊可以運用該條款綁定14人。要知道,當時的棒球隊大概也就十幾名球員,“保留條款”等同於覆蓋全隊。
因此,球員一和一支球隊簽約幾乎就是簽了一個終生合同,除非他被球隊交易走或者解約。
對於球員來説,這條款無疑是非常霸道的。在這種情況下,老闆獲得了真金白銀的利益,從1879年到1887年間,球員工資下降了10%。
哪裏有壓迫,哪裏就有反抗。1890年,一個叫“球員聯盟”(Players’ League)的賽事建立,不少明星球員紛紛加入,雖然收入一般,但上座率還算不錯。
“球員聯盟”(Players’ League)當年的海報
面對競爭,國聯的老闆們坐不住了,他們通過媒體將球員們描述成利慾薰心的小人,而把自己美化成促進棒球發展的推廣者。壓力之下,“球員聯盟”在1890賽季後解散了,而“保留條款”仍然存在,球員們受到的待遇和以前毫無差別。這一局,資本家們贏了。
依靠高水平的管理,國聯逐步成為了職業棒球市場的霸主,把其餘試圖競爭的棒球聯盟打得落花流水,這樣國聯的老闆們對於球員工資的掌控力越來越強。
然而,轉折點在1900賽季後出現了。
2. 工資帽來臨?美聯與大聯盟應運而生
1900賽季後,過於得意忘形的國聯建立了一個工資帽,把球員年薪限定在了2400美元,一個即便在當時也非常白菜的價格。
於是,市場經濟的規律發揮了作用,美國聯盟,也就是現在MLB裏的美聯應運而生。起初,他們的賣點就在於不設置工資帽,這迅速吸引到了大批明星球員,包括歷史上的勝投王賽揚(Cy Young,賽揚獎的命名者)。
和球員聯盟不同的是,這個新晉聯盟是由經驗豐富的老闆建立的,組織水平不俗,國聯扳倒“球員聯盟”的那一套對美聯就不管用了。
不過,資本家畢竟是資本家,國聯眼見無法扼殺美聯,就伸出了橄欖枝。1903年,國聯美聯達成和解,互相承認對方為“大聯盟”(Major League),第一屆世界大賽也在該年舉辦。
1903年的第一次世界大賽
此時,穿上同一條褲子的國聯老闆們和美聯老闆們都成了贏家,那輸的是誰?當然是球員!
作為美聯和國聯和解條件的一部分,兩個聯盟互相承認了“保留條款”,美聯的薪資水平迅速向國聯看齊,新的壟斷再度形成。
3. 反壟斷法來了?棒球逃過第一劫
大聯盟對於球員的絕對掌控,很快迎來了第一個挑戰。
1890年美國聯邦政府為抗擊不當競爭,制定了著名的反托拉斯法(全稱《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此法案的第一條明確指出“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州際間或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
憑藉該法,政府先後成功肢解了北方證券、標準石油、美國煙草等壟斷巨頭。
那麼,棒球作為一項全國性的運動,聯盟下屬的球隊分屬於多個州,互相之間都有比賽,各個球隊間互相承認的“保留條款”,是否構成了“限制州際間的貿易或商業”呢?
老闆們鼓吹説,“保留條款”有利於各球隊公平競爭,促進棒球這項美國運動蓬勃發展。如果沒有“保留條款”,球員們的訴求將會讓薪資水漲船高,摧毀這項運動。
顯然這種説辭在老闆們越來越鼓的錢包前多少有點掩耳盜鈴。1913年,一個叫做聯邦聯盟(Federal League)的獨立棒球聯盟成立,它和美聯、國聯最大的區別在於不設置“保留條款”。這下美聯、國聯的既得利益者們坐不住了,譴責聯邦聯盟為“非法聯盟”。而聯邦聯盟為了給自己正名,也為了能夠更好從對手中挖牆角,他們向法院遞交了一紙訴狀,質疑“保留條款”的合法性。
短暫出現的聯邦聯盟(Federal League)
但是這起案件的主審法官、未來的大聯盟總管Kenesaw Mountain Landis是個十足的棒球迷,他在庭審中直接宣稱:“在這個法庭裏,任何對棒球的攻擊都會被看作是對國家建設的攻擊。”
在他的拉偏架下,1915年末,美聯、國聯和聯邦聯盟達成了庭外調解,以互相收購的方式形成了合併,資本家們再次“沆瀣一氣”。
4. 一上最高法:落單小球隊起訴,MLB卻順利豁免
這次合併方案中,有一支倒黴的球隊落了單,他們的名字叫巴爾的摩陸龜,其老闆想買一支現成的美聯或者國聯球隊搬到巴爾的摩,可是沒有成功。於是這名老闆乾脆掀起了一起新的訴訟,將美聯、國聯及部分聯邦聯盟高層一併告上法庭,指控他們觸犯了反托拉斯法,合夥摧毀了聯邦聯盟以達到非法壟斷棒球的目的。
當時,地區法院支持了訴求,判給陸龜老闆24萬美元的賠償金。但是,二審的上訴法院推翻了初審判決,認定棒球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約束。於是,該起案件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
1922年5月29日,最高法院全票維持了上訴法院的判決。大法官在判決書裏指出,棒球比賽是限定在一個州內的場地進行的,只是州內的商業行為,不屬於反托拉斯法所規定的“州際間的貿易或商業”。
換言之,棒球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管轄,國聯和美聯可以高枕無憂,不必擔心他們落得標準石油那些壟斷巨頭被肢解的命運。
言及此處插一句:之後的其他主要職業體育聯盟如橄欖球的NFL、冰球的NHL和籃球的NBA,都沒有棒球那麼“幸運”,可以豁免反壟斷法的管轄。
在1955年美國政府訴紐約國際拳擊俱樂部和1957年拉多維奇訴NFL的案子中,最高法院兩次宣佈,儘管職業拳擊和職業橄欖球的運作模式和棒球沒什麼區別,但是對於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權僅對職業棒球有效,並不保護職業拳擊或者職業橄欖球——這麼看,是不是很荒謬?
5. 30年天經地義後,鐵籠再度動搖
這起訴訟後,整整三十年裏,棒球界沒有人再次嘗試挑戰保留條款的合法性。然而,在此期間發生的很多事情,讓人們逐步意識到老闆們對於保留條款的辯護是站不住腳的。
1919年,8名芝加哥白襪球員受人收買在世界大賽上打假球,也即著名的“黑襪事件”。事敗後舉國震驚,為了懲前毖後,各隊老闆同意設立了更強力的管理機構:大聯盟首席管理官。第一任管理官是之前提到的Landis法官,他在任期內嚴厲打擊賭球,嚴格管理球員,成功穩固了局面。
黑襪事件和隨後Landis的成功説明的兩點:
首先,保留條款並未像球隊們宣稱的那樣能保證比賽的公正性;其次,在妥善的管理下,不需要保留條款也能控制好各球隊和球員。“保留條款”一些其它的弊端也暴露了出來,比如,一些中規中矩的球員會被實力更強且場上位置相同的隊友壓制,但保留條款又使得他不能轉隊以求新的發展。
而另一個“保留條款”的“巨大作用”,即保護競技平衡性、避免“宇宙隊”產生也隨着“紐約三巨頭”的崛起不攻自破。
進入40年代後,資金最雄厚的揚基、道奇和巨人一起統治了全聯盟。從1947年起到1957年道奇和巨人搬離紐約為止,除了1948年外,每年都至少有一支紐約球隊進入世界大賽,僅有1948年和1957年的冠軍沒有被三巨頭染指,甚至其中有6年都是三巨頭之間的內戰。
很顯然,“保留條款”並不能防止一家有錢的球隊給另一家球隊無法拒絕的金額來購買球員,也不能防止財力雄厚的球隊在一開始就花大價錢吸引年輕的球員們加入。
在滾滾向前的時代背景下,棒球界開始了對“保留條款”的新一輪攻勢。1947年10月,外野手Danny Gardella因為去墨西哥打球被當時的大聯盟總管以違反保留條款為由禁賽5年,Gardella隨即提起一紙訴狀,案件經過一番審理以大聯盟妥協告終。
這個案件並沒有直接影響到“保留條款”,大聯盟也通過和解避免了輸掉官司,但這多少是球員一方的勝利,比起以往算是個進步。
6. 二上最高法:小聯盟投手沖天一怒,法院國會坐地吃瓜
一波剛平一波又起,一個叫George Toolson的小聯盟投手自認有升入大聯盟的實力,不幸的是他所效力的球隊正是球星雲集的紐約揚基, Toolson拼盡全力也未能擠入紐約揚基的大名單,可保留條款又限制了他另謀高就的機會。
於是,憤怒的Toolson將揚基告上了法庭,指控保留條款影響了交易自由,且職業棒球不應該享有反托拉斯法的豁免。
眾所周知,美國是一個判例法國家,在先的訴訟結果會對未來的案件起到示範作用。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都援引前述提到的1922年案件的判決書,認定保留條款合法。不服氣的Toolson在初審和二審敗訴後,再度將這個話題捅進了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選擇是踢皮球。在一份十分簡短(只有一段)的未署名判決書裏,最高法院認為判定反托拉斯法的管轄範圍包括哪些商業活動應該是國會的職責,既然國會整整三十年都未曾對棒球下手,那説明大家“普遍認同”職業棒球不受反托拉斯的管轄。如果這個情況需要改變,那也是由國會來決定,而不是法院。
與此差不多同時,也即 Toolsen案之前一年,紐約州眾議員Emmanuel Cellers領導的國會曾經辦過一個聽證會,目的便是探討職業棒球保留條款的必要性以及其享受反托拉斯法豁免權帶來的影響。
當時,大聯盟的法人代表對國會宣稱,國會並不需要做任何事,因為有一個跟這件事密切相關的案子馬上就要打到最高法院了,而最高法院“一定會更正過去可能犯下的任何錯誤”。
資料圖
於是滑稽的一幕出現了,國會因為相信最高法院會解決保留條款的問題,於是聽證會不了了之。而一年後法院卻又以國會沒管這事兒為理由,認為法院沒必要管這個閒事。保留條款仍然存在,職業棒球的反托拉斯豁免權也依然存在,國會和法院似乎都在等待對方採取行動而自己作壁上觀。
7. “明燈”Miller來臨,大聯盟球員協會初告捷
1956年,大聯盟球員協會(Major League Baseball Player Association,簡稱MLBPA)建立。這個旨在為球員説話的組織一開始收效甚微,在各隊老闆前完全説不上話。
為求轉機,1966年MLBPA聘請了Marvin Miller來當協會總管。Miller經濟學科班出身,通曉經濟理論。他曾代表國家戰時勞工委員會、國際航空協會、以及聯合汽車工會談判過,有着豐富的“鬥爭”經驗,老闆們的小伎倆他見得太多了。
Miller為球員們帶來了豐富的經驗
Miller帶給球員最關鍵的信念便是“不要害怕鬥爭,不要害怕罷工,因為老闆們從職業棒球中得利遠比球員大,如果爆發罷工他們承受的潛在損失也會比球員要更多”。
在他的領導下,MLBPA成了一個系統性的工會組織,並在1968年和球隊達成了大聯盟歷史上第一個勞資談判協議。1969賽季前,Miller為了解決球員退休金問題,組織125名球員威脅罷工,迫使大聯盟屈服。
連戰連捷的Miller在1970賽季開始前談了一份新的勞資談判協議,除了爭取更高的經濟利益外,他還改變了大聯盟獨斷專行的糾紛處理方式。
在新的制度下,任何大聯盟內部的爭議(除了賭博、假球等涉及公正的問題外)都由一個獨立的仲裁委員會來決定,這個仲裁委員會由3名仲裁員組成,一個由MLBPA指派,一個由球隊指派,還有一個則由MLBPA和球隊都認可的人來擔任。
這個結果,意味着球員一方在爭議事項中有了50%的話語權,在之後的勞資鬥爭中,這一權利將凸顯出它的重要性。
8. 三上最高法:Flood砥礪鬥爭下,鐵板鬆動了
然而Miller在和大聯盟的鬥爭中並不是戰無不勝的。1969賽季,一名叫Curt Flood的球員不滿意母隊聖路易斯紅雀將他交易到費城費城人,萌生了爭取自由球員身份的念頭。
作為MLBPA的領袖,Miller順理成章地出面支援、指點Flood。經過研究後,Flood和他的法律團隊從保留條款限制了州際自由貿易的角度入手起訴大聯盟。
Curt Flood
雖然Flood是為了全體球員的利益當了出頭鳥,可是迫於大聯盟的壓力,沒有現役球員願意出庭作證支持Flood一方的主張。於是,初審和二審毫無懸念地輸掉了。
Flood不屈不撓,繼續上訴,大聯盟第三次在聯邦最高法院被指控違反托拉斯法。美國的判例法傳統再一次深刻影響到了案件的走向,大聯盟已經贏過兩次(前文已經介紹贏得有多麼勉強),所以這一次,大聯盟還是贏了。
不過,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有一個特色,在判詞中不光會説明支持判決結果的理由,持相反觀點的法官可以在判詞中附上異見書,反駁判決結果。
異見書認為,職業棒球屬於州際貿易,應該遵從以貿易條款為法理基礎的聯邦法律,包括反托拉斯法的約束。並進一步指出在Toolsen案中最高法院不能和國會踢皮球,法院應該親自來糾正過往判決的錯誤。
或許是異見書起到了作用,贏下官司的球隊老闆們多少有點心虛,在1973年的勞資談判中加入了10-5條款:
任何在大聯盟呆滿10年,且過去5年呆在同一球隊的球員能夠擁有否決交易的權利。球隊們同時也同意任何滿兩年資歷的大聯盟球員都可以申請仲裁以決定自己的薪水。
Flood和Miller沒能得到他們想要的結果,但這起訴訟給球隊老闆們施加了不小的壓力,並把勞資糾紛推進了大眾視野中,普通民眾第一次詳細瞭解到了兩方的爭端職業棒球保留制度的潛在問題。這為球員一方的最終勝利贏得了輿論基礎。
9. 一個小插曲,意外指明瞭方向
1974年2月11日,運動家的王牌投手Catfish Hunter和運動家簽了一份價值2年20萬美元的合同。事後運動家老闆Charlie Finley在理清繁雜的税務條款之後發現,他需要立即支付25000美元的税金,不打算出這筆錢的Finley選擇賴賬。
據此,Hunter指控運動家違約,爭議被提交到了三人仲裁庭。仲裁員們裁定運動家違約,合同無效,Hunter成為了自由球員。
Hunter的第一反應是不安,他對他妻子説:“現在我不屬於任何球隊了,我現在沒有工作了。”但出乎他意料的是,合同被宣佈無效後,24支球隊中的23支球隊都很快聯繫上他。
在經過兩週的選擇後,Hunter和紐約揚基簽下了5年335萬美元的合同,成為了大聯盟薪資最高的球員。整樁事情可以歸結為一句——運動家作死,如果他們不選擇違約,什麼事情都不會發生,Hunter必須履行合同。
經歷了三次最高法院案件挑戰卻依然不倒的保留條款看上去就像是一個堅不可摧的堡壘,幾乎涉及棒球界的所有人:老闆、球迷、大眾媒體、法官、甚至球員自己都接受了最高法院為棒球界設下的框架,即如果要讓保留條款失效,那麼必須要推翻職業棒球的反托拉斯法豁免權。
不過,Hunter的經歷給出了一個意外的啓示:仲裁庭可以違約為由,解除球員和球隊之間的合同。那麼,其他球員是不是也可以效仿呢?
10. 再見本壘打:一個“數學問題”,摧毀了整座城堡
讓我們再讀一遍保留條款是怎麼規定的:每年每支球隊可以選取一定數量的隊員“保留”下來,自動更新他們的合同一年。是不是覺得哪裏不太對勁?不是説“自動更新合同一年”嘛,怎麼就綁定球員終身了呢?
球隊老闆們的邏輯是這樣的:保留條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在更新合同一年時也包括更新了這個保留條款。所以,在這一年到期後根據這個更新了的保留條款就可以又更新合同一年,而這新更新的一年合同又再一次地更新了保留條款??
總而言之,週而復始,無限循環,球隊一直都有用對球員合同的控制權,即便球員願不願意籤合同都是一樣。
在保留條款制定開始一直到現在,球隊們和球員們都一直默認着這種解釋。精明的 Miller從中揣摩出了貓膩,他認為自動更新一年的意思就是更新一年,沒有後面多餘的年份。按照這個邏輯,如果一名球員在某一年不籤合同,他就能主張這名球員成為自由身。
Miller找到了洛杉磯道奇的投手Andy Messersmith和蒙特利爾博覽會投手Dave McNally,兩人在1975年都沒有簽下所屬球隊的合同,但球隊按照慣例認為在1976賽季他們仍然擁有對兩人的所有權。而這兩人又都對球隊的做法不滿,在Miller的遊説下,他們決定採取行動。
1975年10月7日,MLBPA正式代表Messersmith和McNally提出了申訴,主張這兩人應該成為自由球員。案件進入了三人仲裁庭,其中一名仲裁員就是Miller本人,大聯盟指派了關係委員會談判員John Gaherin,兩人很明顯都會為自己代表的一方投票,於是由雙方共同指派的獨立仲裁員就變得舉足輕重了。
巧合的是,這個獨立仲裁人正是去年支持Hunter主張的Peter Seitz。仲裁開庭過程有點兒像是在上數學課,球員一方主張保留條款的合同期限為“1+1”,球隊方則認為是“1+1+1+1”??Seitz試圖讓勞資雙方達成庭外調解,但是球隊和球員們都互不讓步。
當年的體育畫報,頭版頭條報道了此事
7天后,Seitz做出了他的決定:一年就是一年,如果老闆和球員們認同合同是每年都自動更新的,那就應該用更清楚明確的語言寫出來。既然Messersmith和McNally已在沒簽合同的情況下打了一年球,那麼他們自動更新的這一年已過,他們應當成為自由球員。
保留條款,這座被反托拉斯法豁免權籠罩上百年的堡壘,歷經三次最高法院審理的鏖戰都巍然如故,卻在小小的仲裁庭裏轟然崩塌了。
憤怒的老闆們立刻炒掉了Seitz(勞資協議規定勞資雙方都可以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炒掉獨立的仲裁員),但Seitz已經給出了生效仲裁,要想推翻這個仲裁就得尋求法院的途徑。球隊很快將案子帶進了地區法院,指控Seitz仲裁不當。
然而有了Flood案打下的基礎,法院決定這次站在球員一邊。密蘇里州的地區法院判決中指出,雙方的勞資協議中允許仲裁員針對雙方合同的不同理解造成的爭議問題做出解釋,而Seitz就是這麼做的。至於球隊認為Seitz的理解對不對和案件本身沒有任何關係,法院沒有任何理由推翻他的仲裁,依此駁回了球隊方的訴求。
隨即,球隊方面提出了上訴,但上訴法院也做出了同樣的判決,至此,資方已無力迴天。
11. 大結局:現代自由球員制度的建立
輸掉官司的老闆們不得不回到了談判桌,為了“促成”談判的進行,他們決定停工,關閉了所有球場。老闆們無法接受完全毫無限制的自由球員制度,如臨大敵的他們要求MLBPA加上一些針對自由球員的限制。可能有些出乎他們意料的,Marvin Miller很快便同意了。
作為一個經濟學家,Miller深諳“供求關係”的理論。他知道,如果每年所有球員都能進入自由球員市場,大量的自由球員會使得自由球員市場遠遠供大於求,便會讓每個球員的薪資降低。所以,他也想在自由球員制度上加上一些限制。
隨後,MLBPA和球隊們進行了數次談判,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球隊的保留制度在最初6年裏有效,但在打滿6年後球員便可成為自由球員,毫無障礙地和任何球隊談判並簽約。
在這樣的設計下,每年都只有一小部分的球員能成為自由球員,而對這些稀缺資源的爭奪也勢必將抬高工資,保障了球員的利益,自由球員制度就成型。儘管隨後有數次在不同的細節上做出了各種微調,但整體的大框架仍然保持了1976年定下來的形態,棒球終於進入了自由球員的時代。
雖然幾乎被壓迫了約一個世紀,大聯盟球員在這場勞資糾紛中笑到了最後,他們的平均薪資在接下來的10年裏翻了七倍。如今,如今職業體育合同總額最大的前百名中,超過一半是大聯盟球員簽下的,大多數金額都受到保障。
↓通過此圖可以清晰地看出,在自由球員出現之後,MLB的薪水也迅速走高
而球隊們對於取消“保留條款”可能摧毀公平性的擔憂似乎沒有發生,從1978年到1987年10支不同的球隊拿下了世界大賽冠軍,包括一般被認為是小市場球隊的堪薩斯城皇家和明尼蘇達雙城。老闆們也不能説是輸家,球隊也仍然像以前一樣賺錢,大聯盟在全球職業體育版圖中高居第二,收入僅次於NFL。
當然,勞資糾紛不會因為自由球員制度的建立而銷聲匿跡。2017賽季結束後休賽期的冷清行情使MLBPA控訴球隊們串通壓價,一些弱隊老闆不願花錢買球員,寧可擺爛混選秀權。
而現行版本的勞資協議將在2021賽季後到期,山雨欲來風滿樓,如今,又一場爭鬥的氣息已在醖釀之中,屆時球員和球隊恐怕又有一番明槍暗箭的激烈爭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