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醫院持刀毆打妻子,警察對其批評教育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46089-2018-12-19 10:39
近日,安徽蕪湖的吳某在妻子陪同下到醫院洗胃,但由於一些瑣事衝突,吳某突然掏出一把尖刀,並在醫院內暴打妻子……
也不知道為啥要洗胃,更不知道為啥還隨身帶刀……

【因瑣事起衝突 男子醫院內持刀#暴打妻子被批評教育#】近日,安徽蕪湖的吳某在妻子陪同下到醫院洗胃。在走廊裏吳某突然掏出一把尖刀,並掐住妻子的脖子對其施暴,又在病牀上毆打妻子,附近安保人員上前將吳某制服。據瞭解當天二人因瑣事產生衝突,後民警對吳某進行了批評教育。
視頻時長不一樣,但是內容是一樣的
對於這件事,很多網友表示震驚:竟然只是批評教育?

犯罪成本太低了

有網友還開啓了嘲諷模式:以後別報道批評教育了,還不如説警察蜀黍到場唸了緊箍咒——不是我説,那他也得是孫悟空啊!

然而無奈的現實是:家暴這種事往往都是批評教育……

很多人震驚於男的都掏刀了,竟然還只是批評教育?如果是對陌生人,應該被拘留了吧?


如果尖刀不是對着媳婦,哪怕在大街上啥也不幹就拿出來站馬路中央,也會被抓吧,要是以視頻裏那種姿態暴打路人,還掏刀威脅,肯定不是批評教育那麼簡單吧

持刀就批評教育?我沒聽錯吧?公共場所持刀三分罪,非得發生人命才是犯罪嗎!


還有人直接質疑法律:我們把報復的權利交給了司法,司法報之以“批評教育”

對於家暴,現行法律尚有改進之處

為此我特意去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找到相關的規定有三條: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是醫院這樣的公共場合,我又去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這樣看來,問題就變成了情節是否屬於較輕的,這就很難判斷了……
不過還是希望,不管家庭不家庭,親密關係不親密關係的,人首先都是獨立的個體,如果一定要有反家暴法,麻煩對於這種家暴的人懲罰比普通治安條例更重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