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英雄烈士名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些案例成為指導性案例_風聞
剑啸易水寒-深知身在情长在,前尘不共彩云飞。2018-12-20 10:50
來源:微信公眾號“央視新聞”
19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第19批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其中,《“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入選。最高法認為該案推動了英烈保護法的出台,弘揚了保護英雄的社會正氣,對類似案件的審判起到了示範指引作用。未來對於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視頻:最高法 “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入選指導性案例
散佈謠言污衊“狼牙山五壯士”被行政拘留
2013年8月30日,網民張某因虛構信息、散佈謠言污衊“狼牙山五壯士”,被廣州警方處以行政拘留7天。
2013年9月9日,本案被告洪振快針對上述事實,在財經網公開發表《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一文。隨後洪振快在《炎黃春秋》雜誌2013年第11期上發表了《“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對“狼牙山五壯士”事蹟細節進行探究。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涉案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的評價、推測乃至質疑。
採訪主審法官:
儘管涉案文章無明顯侮辱性語言,但被告洪振快在文章中通過強調與基本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從而否定主要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雄形象和精神價值。被告洪振快的行為符合以貶損、醜化的方式損害他人的名譽和榮譽權益的特徵。
△“狼牙山五壯士”倖存者葛振林和宋學義,目前已去世。
二審維持原判 被告公開賠禮道歉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27日作出判決,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行為,並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公開賠禮道歉。一審宣判後,洪振快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15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圖/視覺中國
案件推動英烈保護法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該案推動了英烈保護法的出台,弘揚了保護英雄的社會正氣,對類似案件的審判起到了示範指引作用。
△資料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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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日發佈了第19批共5件指導性案例,除上文詳述的《葛長生訴洪振快名譽權、榮譽權糾紛案》,還包括下面4起案例:
指導案例97號《王力軍非法經營再審改判無罪案》
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間,原審被告人王力軍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營業執照,在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收購玉米並獲利。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經審理,認定王力軍犯非法經營罪。此案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重視,並作出再審決定, 認為王力軍雖然違反行政管理有關規定,但尚未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行為,不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該案再審法院撤銷原一審判決,改判王力軍無罪。
指導案例98號《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
2017年1月9日,被告朱振彪追趕“交通肇事逃逸”的張永煥,後張永煥跑上鐵路,被迎面而來的火車撞擊身亡。事後,張永煥的父親張慶福、兒子張殿凱將朱振彪告上法庭。法院最終駁回原告張慶福、張殿凱的訴訟請求。該案旨在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認定,依法保護見義勇為行為人的合法權益。
指導案例100號《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訴陝西農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大豐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於2014年3月16日向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2013年山西大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陝西農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外包裝為“大豐30”的玉米種子侵害“先玉335”(由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獲得授權)的植物新品種權。經DNA指紋鑑定認為,被控侵權品種“大豐30”與授權品種“先玉335”對比具有特異性,應當認定不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最終,法院駁回登海公司的再審申請。
指導案例101號《羅元昌訴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地方海事處政府信息公開案》
2014年11月17日,原告羅元昌向被告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地方海事處郵寄書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被告彭水縣地方海事處於2014年11月19日簽收後,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羅元昌進行答覆,後羅元昌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確認被告行政行為違法。該案對有效監督政府依法公開信息,依法保障公民政府信息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