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的原罪屬性_風聞
获戎-一卧东山三千春莫道书剑老风尘2018-12-20 10:59
政治有政體,法律同樣也有法體。法律的法體是由公法和私法所組成的非常清晰的二元結構。對法體的明晰是解開中國承古而來的法治體系的一把鑰匙。
直接從法體解讀中國的法治有一定的困難。但可以先從西方由概念堆積的法學體系中確認這個法體的基本構型。
公法系統是由立法,執法和法律主體三個部分組成。
立法和執法遵循對法律的一般解釋,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範。
法律主體在公法系中承擔法律義務,違法法律義務會受到來自執法機構的指控。
私法系統由立法和法律對象兩部分組成。
立法原則遵循對商法的一般解釋,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或相互行為的法律。
法律對象在私法體系中相互承擔法律責任,違反法律責任會受到來自相關平等主體的訴訟。
接受指控和訴訟的法庭也是有區分的。中國古來的法體是對其進行了刑事和民事兩分。
刑事為判,民事為斷。
判是指依據刑名定其有無關聯作為結案點。斷是指通過調解使產生糾紛的平等主體之間不再有關聯作為結案點。
制裁既不屬於公法系統也不屬於私法系統,它是政治行為。是由政府夥同公法系統的執法機構強行進入了私法體系,由政府將法律責任扭曲成變形的法律義務,再由執法機構對這個法律義務進行指控。
他們説這叫法律,並且一臉自豪的宣稱這是司法獨立。呵呵,法律都會感到羞恥的。
對於邪惡,正義從不會缺位。被惡用的是法律義務,但是法律義務在其本身內置有自我救贖的機制。
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是法律義務的基本特徵。在公法系中分別表現以刑法為代表的不為一定行為和以憲法為代表的為一定行為。本是涇渭分明的。
但是在被惡用的前提下,法律義務的為一定行為和不為一定行為就會呈現互為對沖的二重性。自我救贖就來自這裏。
在法學或法理學上要明晰這不是法律本身的衝突,制裁中指控所針對的義務並不是法律義務,它是被扭曲了的政府義務。
對沖的本質是保護,是法律義務對不屬於法體結構的其他惡意義務的排斥行為,是法律的自我救贖。
對於長臂管轄,法律救贖是有效的制衡手段。長臂管轄之所以能越過自己的管轄範圍恣意侵入別的法律管轄範圍,是先使自己的法體產生異變,然後再以癌細胞擴散的方式侵入正常法體。
在法學和法理學上進行了必要整備後法體,法律救贖就是擋在自己正常法體外的保護。因其指控對象是異變義務本身, 所以隨法律救贖會產生一個非常罕見的法律現象“原罪指控”。
提供法律保護在中國尤其重要,因為古人在建構中華法系的時候,是將私法體系越過了政府而直接交給了民間自治,形成了理這個系統,公法和私法的二元結構被分解成了法理雙構。理是由當事者雙方同意原則和政府被界定為調解方這二個規則來形成的一個系統。所以它對於被扭曲的政府義務的抵抗力非常弱。
最後要強調的是,在法的整備上,內外有別説預留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