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記商鞅的秦始皇 (下)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18-12-24 08:44
五
綜合整個“毋憂案”的所有相關信息,我們可以發現,“為屯”、“發屯”,是秦漢之際軍事體系裏非常重要的概念,這個“屯”字,或許正是我們解開一系列謎題的“鑰匙”。
見《漢書·百官公卿表》:
衞尉,秦官,掌宮門衞屯兵,有丞。
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師。
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秩比二千石。
看起來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職責,但卻能看出一些端倪,簡言之,中尉在京師的軍事任務是巡守類,而非屯守類,衞尉則是“掌宮門衞屯兵”,而郡尉則説的很清楚“典武職甲卒”。
實際上,中尉和郡尉本就是對稱“中外”的類似崗位,而商鞅變法時代**“中卒”的真正得名原因,應與“中都官”的“中”有關,即中都之卒,以區別於普通的“卒”**,其“已復”,也就不需要給縣裏的“卒更”之徭,而是給“中都”軍役,他的管理主官,就是邦尉—邦司馬—邦候系統,換言之,即進入中都系統的軍事編制。
只不過,隨着秦國的擴張,原本的“邦—縣”管理,擴充為“中都+郡—縣”管理,原本的“舉國中卒”,實際上變成了“內史中卒”,而郡的“中卒”則複製為郡的軍事力量,這時候,就需要進行區分和管理,雖然名稱仍為“中卒”,來源卻不僅限於“中都”。
這個過程的例證,即在於秦的“內史”地位的下降,根據前人學者基於兵器銘文的研究,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史”都是作為“副丞相”的角色而存在**(主管公家錢穀、主管內史地區的軍政、主管文書轉遞)**,這個角色,逐步下沉,剝離、分拆其的權力,直到西漢時代,內史變為京兆尹等完全的地方官員角色。
而最先剝離出來的,**應該就是“中卒”的統帥權,**即設置“中尉”。
中卒,即漢代的“正卒”****,包括材官引強、材官赾張和輕車士(輕車按照史料説法,也是車軾上架強弩,戰鬥技巧都一樣是“射”,只多了一個“御”),他們在商鞅變法之後,是秦軍出征的戰鬥力中堅,在平時,則迴歸本縣、道。
《漢官儀》**(李賢注《漢書》引用)**中記載:
高祖命天下郡國選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以為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常以立秋後講肄課試,各有員數。
也就是説,漢高祖“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國”裏的“材官”,實際上是有標準的,即武力值高的才能被選為“輕車、材官、騎士、樓船”,也就意味着秦國當年也可能是使用這個標準選拔的“中卒”,當然,最初還不包括騎士和樓船。
最重要的是:“各有員數”,也就是有編制定額,靠的是立秋後的課試分出的殿最。
再看《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中的一條律文:
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
發弩,即材官,即引強、赾張,在《二年律令·秩律》中又有縣發弩,則説明,發弩的業務培訓和日常管理,是由“縣發弩(嗇夫)”負責,他的任命上級是“縣尉”。
此處“士吏”與“發弩嗇夫”並論,按照一般説法,士吏為秦漢低級武官,在《居延漢簡》中,士吏地位在候長之上,尉之下,在上述律文中,肯定看不到候長,但是有發弩嗇夫和發弩,而且分別有“射不中”的懲罰,説明,發弩嗇夫不等於發弩,也就意味着,發弩嗇夫管理“發弩”,而士吏則是和發弩嗇夫並列的縣“武職官”。
縣一級是固定的,上面的政區,卻有內史和郡兩種,但《二年律令·秩律》中,兵種管理的“令”,內史和郡又基本一樣,只是內史多了“枸(勾)指發弩令”,為什麼區分,我們不得而知,但它們有“令丞”,則説明屬於日常管理職位,而非戰場臨時職位,是可以確定的。
而在確認了“中發弩、枸(勾)指發弩,中司空、輕車、郡發弩、司空、輕車”都是兵種管理職位之後,則,中尉、車騎尉、衞尉、郡尉,其中上層的職位是整齊劃一的:
尉—司馬—候(騎兵稱曲長官為“千人”)。
也就是《商君書·境內篇》中,軍事指揮序列的上半部分,這個編制名稱與《大通漢簡》對照看:
[以官]幹行,五百將斬;以曲幹行,侯斬;以部幹行,司馬斬;以校幹行,軍尉斬
尉,是校的主官,司馬是部的主官,候是曲的主官。
這裏,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西漢晚期軍事組織對秦國、秦朝軍事制度的繼承。
但是,這是否意味着秦漢軍事制度完全一致,以漢代軍事制度的記載追述秦朝即為合理?又是否意味着中尉、車騎尉、衞尉系統完全相同?
答案是否定的。
在衞尉系統中,存在一個官職——衞尉士吏,為其他系統所無,又在上文中的《秦律雜抄》簡文中出現,有意思的是,《二年律令·秩律》裏特意提到了衞將軍士吏和衞尉士吏為百二十石級,而沒有提到“縣士吏”。
但是在《二年律令·捕律》中,又提到“士吏”:
盜賊發,士吏、求盜部者,及令、丞、尉弗覺智(知),士吏、求盜皆以卒戍邊二歲,令、丞、尉罰金各四兩。
士吏是縣尉的屬官,並無疑問,按照與“捕盜賊”有關的職責,則士吏應該負責地方的守禦和卒的管理,而這個職務,為衞尉、衞將軍所有,卻未記錄中尉有設,原因何在?
因為衞尉管理的是常態的“屯軍”,而中尉卻沒有常態的“屯軍”,只有少量“中卒”構成的“治安軍”,所以,轄下有兵種主管,卻不存在基層軍吏的配置,也就是所謂的“有頭沒腳”。
由於簡文聯綴的問題,孫聞博在《秦漢軍制演變研究》一文中對《二年律令·秩律》中一部分內容進行了重排**(文中數字為簡號)**,三解經過推演後表示認可:
櫟陽、長安、頻陽、臨晉、成都、□雒、雒陽、酆、雲中、□□□□□、新豐、槐裏、睢、好畤、沛、郃陽,郎中443**□君(?),長信□卿(?)、□傅,長信謁者令,□大僕,秩各千石。有丞、尉者,半之。442田、鄉部二百石,司空二百五十石。中司馬,郡司馬,騎司馬,中輕車****司馬,備盜賊,關中司馬□□關司□468司馬,衞尉司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丞相長史正、監,衞將軍長史,秩各八百石。二千石□丞六百石。444******
那麼,《二年律令·秩律》所見的軍事職官可以編列如下:
……廷尉……中尉,車騎尉……備塞都尉,郡尉……******(衞)尉……******秩各二千石。
中司馬,郡司馬,騎司馬,中輕車司馬,備盜賊,關中司馬□□關司□468司馬,衞尉司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
中發弩、枸(勾)指發弩,中司空、輕車、郡發弩、司空、輕車,秩各八百石,有丞者三百石。·卒長五百石。
中候,郡候,騎千人,*(衞)將軍候,*(衞)尉候,秩各六百石,有丞者二百石。上林騎,秩六百石。
縣、道尉(情況特殊,層級多,下文詳述)
縣、道傳馬、候、廄有乘車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車者,及倉、庫、少內、校長、髳長、發弩、*(衞)將軍、*(衞)尉士吏……秩各百廿石。
簡化一下,即:
諸尉,二千石級;
諸司馬,千石級;
諸發弩令、司空令、輕車令,八百石級,因有丞,故官稱全名應為令或長;
諸候、騎千人、上林騎,六百石級;
卒長,五百石級;
縣尉,五百石級、四百石級、三百石級,道尉為三百石級、二百石級;
縣、道有乘車“候”,百六十石級;
縣、道有毋乘車“候”,有校長、髳長、發弩,中央有衞將軍、衞尉士吏。百二十石級。
我們知道,秦漢都以“六百石”作為坎兒,以上為“顯大夫”,先説上半部分,中央諸尉與郡尉,對照關係尚不明顯,而司馬一級,發弩、司空、輕車一級,候一級,明顯形成了“中—郡”的職務對照。
如果我們考慮到商鞅變法時,僅見邦(國)尉,可能集合了諸尉的職務和權力的話,這種對照關係,就自然形成了,即自上而下的“中—郡”對照。
這種關係,孫聞博在《秦漢軍制演變研究》一文中已有闡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閲。正如上文所述,商鞅變法時,秦國的中都官軍事職官,就是整個秦國所有的軍事職官,則《二年律令·秩律》中體現的完備的中尉系統、衞尉系統、衞將軍系統、車騎尉系統,應該即自其基礎上衍生發展而成。
**拆解開來,**看中(尉)—司馬和郡尉—司馬系統,帶“中”和“郡”字的,我們可以理解為“複製”的設置,為:
中尉、郡尉,各二千石
中司馬、郡司馬,各千石。
**中發弩令、****枸(勾)指發弩、**中司空令;郡發弩令、郡司空令,各八百石。
中候、郡候,各六百石。
衞尉(衞將軍)—司馬系統是這個樣子:
衞尉,二千石。
衞尉司馬,千石。
衞尉候,六百石。
衞尉士吏,百二十石。
二者最大的區別是什麼?
衞尉—司馬系統之下,沒有中、郡尉—司馬系統下,兵種管理的主官,而多了百二十石的士吏。
再看車騎尉—司馬系統則應該是這個樣子:
車騎尉,二千石
中輕車司馬、騎司馬,千石。
中輕車令、郡輕車令,八百石。
騎千人,六百石;卒長,五百石。
《漢書·張馮汲鄭傳》記載:
而拜唐為車騎都尉,主中尉及郡國車士。
**漢景帝時,曾改郡尉為郡都尉,可見,加“都”字,在漢初的武職更名上,屬於常例,**也可能是史書記載時不知有車騎尉,所以加了“都”字,這種情況在史書編撰上偶有發生,比如《新唐書》提及唐代兵種“兵募”時就有去掉“募”字,而誤解為“兵”或“府兵”的情況。
言歸正傳,馮唐的這段記載,實際上指明瞭,車騎尉的執掌範圍,包括中尉和郡國車士,注意,是“車士”而非“車卒”。
六
稱“士”不稱“卒”的,還有“衞士令”的“衞士”,琅琊刻石上,就有這麼一句:
東撫東土,以省卒士。
“卒”和“士”並稱,到底是不是一個概念?
按照《史記》三家注和《漢書》的説法,“衞士”是一個普遍概念,尤其是在西漢、東漢,讓人很難理解“士”與“卒”的區別,但是在《秦始皇本紀》中嫪毐叛亂的記載中有:
及太后璽以發縣卒及衞卒、官騎、戎翟君公、舍人,將欲攻蘄年宮為亂。
此處,縣卒、衞卒,都是“卒”,尤其是“衞卒”,並未使用漢代常用的“衞士”稱呼,同篇文字還有秦二世被殺的政變記載:
衞令曰:“周廬設卒甚謹,安得賊敢入宮?”
上篇文章我們已經解釋過:
(4)閻樂帶着1000多縣卒殺奔望夷宮,此時,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即為什麼望夷宮外圍的“衞士”沒有抵抗,讓閻樂直接捕縛了“衞令、僕射”,這實際上是兩個角色,一個是“衞令”,也就是衞尉管轄下的“衞士令”,職責即防守宮門,此處,不歸郎中令管。
(5)閻樂實際上是以“失職放進了盜賊進入宮門”為理由,控制了“衞士令”和他的部下,而這個理由,按照《李斯列傳》的記載,應該是趙高“矯詔”創造的,即命令望夷宮牆外的“衞士”,全部“素服持兵內鄉”,也就是穿着白衣服拿着武器指着宮內的方向,看着就像要進攻宮內。
(6)這個藉口,加上宮門內的警衞負責人郎中令的內應,很容易繞過外圍防禦,即“周廬設卒甚緊”的衞尉部隊轄區,“周廬”即宮牆外衞士的居所和警戒點,他們環繞望夷宮形成外圈警戒線,而斬殺了“衞士令”後,宮門即被突破。****
在上篇文章中,三解已經指明,此處的解釋是基於文本的解釋,糅合了《秦始皇本紀》和《李斯列傳》中的兩段記載,而《李斯列傳》中的這一段記載,與《秦始皇本紀》差距很大,除了部分過程之外,可能均為《本紀》是,而《列傳》非。
那麼,《列傳》中出現的“衞士素服持兵內向”,很可能就並非秦朝的故事,而是漢人口中的描述,因為依照三解的判斷,“周廬設卒甚緊”中的“屯卒”,應該屬於衞尉所屬的“尉—司馬—候”系統管理,而非“衞士令”管理的“衞士”,這在秦國,實際上是兩種兵員。
**即雷同於戰陣之上的“中卒”或稱“士”(如騎士、材士、輕車士)與“卒”的區別,在宮殿防衞上,秦國也一樣分為“衞士”與“衞卒”,**衞士數量較少,歸屬於“衞士令”管理,而衞卒的數量較多,歸屬於“衞尉—衞司馬—衞候”管理,以“屯”為單位,駐軍設宮牆外,形成以“宮名”冠名的“屯軍”,這種制度被西漢繼承,卻因為漢代兵員身份的混同,“衞卒”和“衞士”最終合一,不再區分。
但是,由於秦國、秦朝兵制的記載,主要為在漢代制度基礎上的“回溯”,所以,儘管有上述《秦始皇本紀》中的“衞卒”、“設卒”,以及“卒士”並稱的記錄,仍以漢代人的認識視野,將之混為一談,乃至於今天的諸多研究者仍困於其中。
事實上,正卒,即“中卒”,是一種特定的兵役身份,以區別於普通的“卒”,這種“卒”,史料可見的,有“乘城卒”、“亭卒”、“更卒”、“戍卒”、“轉卒”、“屯卒”等等,一個字説明其任務區別,後一個字説明其卒的身份。
結合上文中“毋憂案”可知,“發弩”負責遞送“致書”給“屯卒”,那麼,縣中的“發弩”也就在執行着“動員屯卒”的行政職責,士吏,同樣執行着治安警備相關的行政職責,“卒”和“士”的區別, 可謂一目瞭然,一個是被管理者、被動員者,一個是管理者。
漢代人衞宏在《漢官舊儀》中記載:
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而以為衞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處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
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置長史一人,掌兵馬。丞一人,治民。當兵行,長史領。置部都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衞士。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民,就田裏。民應令選為亭長。
亭長課射,遊徼徼循。尉、遊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五兵:弓弩,戟,盾,刀劍,甲鎧。
王彥輝在《論秦漢時期的正卒與材官騎士》一文中,已經發現了“材官、輕車、騎士”與普通“卒”的絕對不同,並指出亭長即校長,其屬下為求盜亭父,均為“發弩”,也就是材官中選拔產生,而非退役的材官中產生。
衞宏記錄的漢代制度,實為漢代中晚期的軍事體系,但是其中的一些説法,很有參考價值,比如“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明顯仍保留着對“材官”、“騎士”選拔的遺風,儘管這個時代,只要是個“民”到23歲就已經是“正卒”,而不再像漢高帝時代“選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才能做材官、輕車。
這個變遷,已經足稱巨大,這是漢朝統治下的變遷。
另外,看“邊郡”的設置,實際上是“特殊軍事區”,即“置部都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衞士”,也就是説,這套“尉—司馬—候”以及“尉—司馬—千人”的“野戰軍事組織”,不管理“民”,只管理“屯卒”,也就不需要“給衞士”,輪番衞戍京師。
儘管沒有對應的記載來説明“輕車士”的安排,但是我們根據“輕車”的組成,即御手、弩手和格鬥兵的設置,參考《二年律令·秩律》中縣道的官職安排,可以猜測:
縣、道傳馬、候、廄有乘車者,尤其是“廄”,極有可能是“輕車士”的御手管理主官,毋乘車者中的髳長,極有可能是格鬥兵的安置部門,也正因為“輕車”作為兵種消失,髳長的職能也因此失傳。
這些是“居縣”的“中卒”的平時狀態,“居中都”的“中卒”我們下文會詳解,而他們的“被管理”,比如縣級的發弩嗇夫、郡級的發弩令,序列齊整,卻再不見於“衞尉屯軍系統”和“衞將軍屯軍系統”,史書中的戰爭記載更是不見其名,甚至在軍事相關的漢簡記載中,也不見其存在,都説明,“發弩令”、“輕車令”之類的“兵種諸令”已經不再統兵參加“屯軍”,到《漢書·百官公卿表》和“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的時代,這些官職更是乾脆消失不見,更印證了三解的判斷。
綜合以上信息,我們可以得出一個非常有趣的結論,即在《二年律令》時代的漢軍,與《商君書》時代的秦軍,《大通漢簡》、《漢官舊儀》時代的漢軍,根本是三種完全不同的形態,而由於《二年律令》的時代上接亡秦,本身就是秦國變法之後150年軍事體系變遷的集大成者,既是商鞅變法時代軍事體制演變的結果,也是後世兩漢軍事體制變革的開端和底板。
而其具體的形態,則迥異於《商君書·境內篇》中將軍統邦尉,邦尉之下為“諸令”+“二五百主”+“邦司空”各自統屬不同兵員的“四軍”:
(1)“宮官諸令”(如郎中令、中大夫令)地位上升,不再以“編制單位”參戰,與衞士令、公車司馬令等以“士”為身份要求的單位,構成宮殿門衞戍的多層防線;
(2)“兵種諸令”(如發弩令、輕車令)變成軍政管理崗位,而不再是戰場指揮崗位,也不再以“編制單位”參戰;
(3)形成了****沒有戰事時,以中尉(含車騎尉)、郡尉二系統維持京師和郡縣的治安管理,並設置全套的軍事職務以“儲將”,“正卒”中有限數量的“在咸陽者”進入秦王、皇帝私屬,“散居各縣的”則擔任基層“吏卒”負責行政、治安,節約國家的平時養兵成本的“平時軍事體制”,京師的衞尉系統,則成為平時“衞卒”輪值的唯一屯軍(即野戰軍編制的防守部隊);
(4)形成了****有戰事時,抽調“中卒”載傳入軍,快速搭起軍隊的骨幹架子,輔以中尉和郡尉的普遍性動員“發屯”,在本轄區拉起起足額的百姓“屯卒”,填入“屯軍”,成為戰爭主力炮灰的“戰時軍事體制”。
總而言之,此時的“秦軍”,仍保留了“中卒”和“屯卒”的區別,在野戰和屯衞編制中,戰鬥力中堅已經轉化成“普遍徭役”,但仍只有“常備武職”而沒有“常備軍”。
帶有“常備軍”色彩的,只有衞尉—衞尉司馬系統管理的“衞卒”,以及在北方上郡的屯兵以及南方的五嶺之戍,但本質上都屬於“臨時”性質。
七
這種“臨時性”,一個關鍵性的證據,即在於秦及漢初“低級武職官”的“缺失”。
考諸《二年律令·秩律》,唯一一個“低級武職官”即上文中與“發弩”並列的“士吏”,其實是“屯卒”的基層管理崗,説得現代點,就是“軍法官”或“軍政官”,所以,無論是邊境的屯戍,還是京師的屯衞,還是出征的屯軍,只要是“屯”,都會有“士吏”的設置,他們用“法律”為大秦服務。
在曹操《孫子略解·作戰篇》中的説法是:
陳車之法:五車為隊,僕射一人;十車為官,卒長一人;車滿十乘,將吏二人。
也就是説,打車戰,5乘戰車即為1隊,隊官為僕射,10乘戰車則為1官,官長為卒長,每10乘戰車,還要配備2名將吏**,實際上就是“士吏”,因為卒長級別就安排上“將”,有點太高了。**
這個編制名稱與《大通漢簡》對照看:
[以官]幹行,五百將斬;以曲幹行,侯斬;以部幹行,司馬斬;以校幹行,軍尉斬
其官吏卒長五百將當百以下及同……
也就是説,步兵中的“官”一級編制,主官叫“五百將”,身份上與“卒長”略同,甚至“卒長”還要高一些,而《二年律令·秩律》中,“卒長”的秩級為五百石,“候”為六百石,可見,西周、春秋時代遺留下來的乘車者高貴的觀念,仍有所延續,只不過,隨着車兵在兩漢之際的衰微和消亡,“卒長”這個職務到《後漢書》、《續漢書》記載的東漢兵制中已經看不到了。
只不過,這個編制再往下,就難以確認了,參見《秦律雜抄》中規定:
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長、僕射不告,貲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貲二甲。
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 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
徒卒上值,署君子是管理者,屯長、僕射是管理者,不告,就要負連帶責任;而不當在軍中取食的,徒食、屯長、僕射,作為管理者,也要被罰;賣軍糧,則同車食,也就是1車的10個人,與屯長、僕射不告,要一同被罰,“士吏”沒抓到,也要受罰。
到底屯長、僕射是同級別的步兵、車兵管理者,還是屯長低於僕射,均為步兵的管理者,這是兩種可能性,從“徒卒不上宿”一句來看,這段簡文,實際上説的是步兵,也就是屯長為五十人首領,僕射為一百人首領,也就是《商君書·境內篇》中的“百將”。
再往下,《説文·金部》“鐸”字引《軍法》:
五人為伍,五伍為兩。
《後漢書·宣秉傳》注引《軍法》:
五人為伍,二伍為什。
兩伍制和什伍制並存的原因,即前者為車兵編制,後者為步兵編制,一個是“五五編制”,一個是“五二編制”,而《商君書·境內篇》裏實際上只記載了“五二編制”的步兵,而沒有特別強調車兵的特殊編組,當然,還有一個可能就是,當時本就是“五二編制”,“五五編制”反而是漢朝用兵規模暴增之後,自行發展的產物。
事實上,《大通漢簡》、《居延漢簡》中的漢代中後期軍制都顯示出,哪怕步兵,也主要在使用“五五編制”,從而讓“校”級編制,也就是“尉”指揮的部隊,能夠具備單獨成軍的規模,而非商鞅變法時代的附屬單位。
“百將、屯長、什長、伍長”,這四個基層職務沒有秩祿,則只能屬於臨時軍職,事後以爵位酬賞,戰時或也以爵位定職,他們也不存在於平時狀態下的“養兵”序列,可以説是軍功爵制與軍事體系少有的交接點,更是“屯”的臨時性質的最大表現。
但是,作為個人,這些“士和卒”,終究要與國家產生聯繫,最直接的秦國制度的例子,就是嫪毐之亂中的記載。
《史記·秦始皇本紀》明確寫道:
矯王御璽及太后璽以發縣卒及衞卒、官騎、戎翟君公、舍人,將欲攻蘄年宮為亂。
這一處記載,也恰恰是三解細究嫪毐之亂的核心原因,就是這幾個名詞,包含了秦國“平時軍事體制”的幾乎全部。
因為嫪毐謀反行為的特殊性,他不可能採取“正常”的經過“相國府”的公文程序,進行耗時過長的“興發”,那不是叛亂,是打內戰,所以,他最優的選擇,即調動“常備武裝”進攻秦王政,這樣才能避免夜長夢多,而且,各部主官只要發動,也就很難下船。
也就是説,縣卒、衞卒、官騎、戎狄君公舍人**(不應斷句,嫪毐本人舍人用不着矯璽,只能是這些有私臣的外族君長)**,這四支力量,就是內史地區除了秦王政身邊的郎宦者之外的幾乎所有常備武裝。
請注意,縣卒、衞卒、官騎,這三個“官軍”,其實歸屬於三個系統,所以在政治清算時,衞尉、內史、中大夫令都被車裂,按照《漢書·公卿百官表》,衞尉領衞卒,內史涉及到發縣卒的偽造公文下達,官騎則可能歸屬於中大夫令統帥。
非常有意思的是,“中尉”並未名列其中,要麼,就是“中尉”明智,沒有捲入這場叛亂,要麼,就是“中尉”根本沒有“常備軍”部下來參與這場反叛。
三解,其實傾向於後者,理由**,即在於“縣卒”和“佐弋”這兩個名詞**,“縣卒”,只能理解為內史屬地下的各縣“卒”,否則,就應統稱為“發中尉卒”,這個詞組,在漢高帝時代和漢文帝時代,都有使用。
也就是説,嫪毐並沒有“發中尉卒”,卻“發縣卒”,唯一的可能性就是“中尉”在秦王政初年根本就沒有“中卒”在手,而這部分“中卒”的去向,恰恰要看“佐弋”。
秦始皇的好兒子秦二世,“盡徵天下材士五萬人”到咸陽“屯衞”,主要任務就是“教射狗馬禽獸”,也就説明,在秦二世之前,“天下材士”是不需要“盡徵”,也就是全部到咸陽“屯衞”的,這支新屯兵,是秦二世創造的。
而他們的任務,就是“涉獵”,在功能上,恰與“佐弋”重合, 那麼,在這之前,宿衞京師的屯卒,或稱衞卒,是從郡縣徵發的普通的“卒”,那麼,“中卒”們除了擔任基層治安官吏的部分,在咸陽的任務是什麼?
恐怕就是在“佐弋”的管理下,作為秦王的“私人”,侍奉射獵並維持技藝水平,這種安排,與“官騎”歸屬於“中大夫令”這樣的私屬重臣邏輯類似,即在和平狀態下,由君王控制軍中精鋭,而非置於丞相為首的官僚系統之下,從而成為君權的軍事保障。
也正因為如此,“佐弋”才有資格和衞尉、內史、中大夫令這樣的二千石高官相提並論,排名第三的被腰斬,否則,僅僅是少府的屬官之一,根本沒資格列這個名字。
而戎狄君公舍人,其實是最特殊的一羣人,不過研究也比較多,結論是屬於秦的“屬邦(典屬國)”管理,《漢書·百官公卿表》也顯示,漢代的“典屬國”屬官有“千人”,正是秦漢騎兵的“曲”級長官,説明秦的“屬邦”很可能以居住在咸陽的臣服的“戎狄君公”部下的舍人,組成了一支“胡騎”。
作為定居文明並不熟悉的“特種兵”,“胡騎”和“官騎”,都是遠遠有別於商鞅變法時代制度底本的新事物,**而本文中敍述的重點,實際上是以《商君書·境內篇》為起點,以《二年律令·秩律》為終點,自秦國變法之後至秦朝滅亡的軍事制度變遷的一個還原嘗試,**對於“騎士”、“常備軍”等問題,將在下期重點講述漢代軍事制度變遷的文章中有所體現,敬請期待。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