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記商鞅的秦始皇(上)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18-12-24 08:42
三解按:
本文側重於考證和重構而非説理,先在文首説明要點,有興趣深入瞭解的,請向下細讀:
其一,開宗明義,秦漢軍事制度存在繼承關係,但並不相同,過往人們平常所知的“秦軍”信息,其實是前人研究者在資料匱乏的情況下,根據漢代軍事制度進行的反推,需要根據新見地下材料進行補充、更新認識。
其二,商鞅變法時代的“秦軍”,在《商君書·境內篇》中有明確的體現,但是過往的解讀、復原基於“漢軍”制度或“周禮”制度進行回溯,多有錯漏,三解進行了重解,得出的結論是,此時的“秦軍”,仍是一支“身份軍隊”。
系將軍統邦尉,邦尉之下為“宮官諸令”+“兵種諸令”+“二五百主”+“邦司空”同級,各自統屬不同兵員的“四軍”,或者説四個軍事梯隊****。****
其軍隊的構成,從已知的信息來看,至少分為四個部分:
(1)“宮官諸令”(如郎中令、中大夫令)所統的“郎”、“大夫”,為車兵、騎士,是身份高貴、裝備精良的貴族子弟軍人,是配屬的“特種兵”;
(2)“兵種諸令”(如發弩令、輕車令)所統的“中卒”,為武力精選的輕車士、強弩士,是戰鬥兵的主力中堅,比擬的是春秋時代的甲士;
(3)屯卒,為普遍發役的士兵,是戰鬥兵的輔助力量,比擬的是春秋時代的徒卒;
(4)徒,徒、校等,是邦司空管理下的刑徒、奴隸,負責輔助工作。
總而言之,此時的秦軍,相對於春秋時代的“貴族軍隊”的唯一創新就是選拔“中卒”,實質上就是戰國時代“魏武卒”的“省錢版本”。
其三,秦始皇時代的“秦軍”,根據《二年律令·秩律》和《史記》相關記載反推,繼承了商鞅變法時代的兵種劃分,卻走向了普遍性的“發屯”,即大量編組野戰軍編制,其特點是:
(1)“宮官諸令”(如郎中令、中大夫令)地位上升,不再以“編制單位”參戰,與衞士令、公車司馬令等以“士”為身份要求的單位,構成宮殿門衞戍的多層防線;
(2)“兵種諸令”(如發弩令、輕車令)變成軍政管理崗位,而不再是戰場指揮崗位,也不再以“編制單位”參戰;
(3)形成了****沒有戰事時,以中尉(含車騎尉)、郡尉二系統維持京師和郡縣的治安管理,並設置全套的軍事職務以“儲將”,“正卒”中有限數量的“在咸陽者”進入秦王、皇帝私屬,“散居各縣的”則擔任基層“吏卒”負責行政、治安,節約國家的平時養兵成本的“平時軍事體制”,京師的衞尉系統,則成為平時“衞卒”輪值的唯一屯軍(即野戰軍編制的防守部隊);
(4)形成了****有戰事時,抽調“中卒”載傳入軍,快速搭起軍隊的骨幹架子,輔以中尉和郡尉的普遍性動員“發屯”,在本轄區拉起起足額的百姓“屯卒”,填入“屯軍”,成為戰爭主力炮灰的“戰時軍事體制”。
總而言之,此時的“秦軍”,仍保留了“中卒”和“屯卒”的區別,在野戰和屯衞編制中,戰鬥力中堅已經轉化成“普遍徭役”,但仍只有“常備武職”而沒有“常備軍”。
帶有“常備軍”色彩的,只有衞尉—衞尉司馬系統管理的“衞卒”,以及在北方上郡的屯兵以及南方的五嶺之戍,但本質上都屬於“臨時”性質。
有人或許會説,説那麼多幹嘛,直接告訴我結論好不好?
抱歉,本文其實沒有結論,只是告訴你,你之前關於“秦軍”的認知都是錯的,如果非要一個關於興亡治亂的結論的話,三解結合之前的文章論證可以説一句:
正是由於商鞅變法對於人民的管理原則是“原子化”和“分而治之”,所以,其對百姓的防備,是基於小規模甚至個體的反抗準備的(見《一篇文章看盡“暴秦”的興與亡》),而秦國擴張至統一,開始了大規模的“屯戍”造成大規模的“人口流動”,更恐怖的是其中包含着一部分本該被秦帝國納入體制內,卻被拋棄了的“臨時軍官”,比如屯長陳勝(見《從陳勝的出身看秦朝滅亡的真正原因》),當他感覺到自己辛苦賺來的爵位身份一文不值時,那些****規模巨大的“流動人口”就開始紛紛反叛,秦帝國基層的吏卒根本無從抵抗。
而這個故事向前一步的思考就是——商鞅所建立的根本不是什麼“古典軍國主義”制度,世界上哪有因為擴張勝利而崩潰的“軍國主義”?他所塑造的,不過是一個專注於對內管理和壓榨的“大監獄”罷了……至於它為什麼戰勝六國,三解早已給過答案。(見《為什麼是秦統一中國?》)
信不信,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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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在《一本一文中詳細描述兩場政變,目的當然不是為了論證秦始皇父子因政變而興,又因政變而亡的輪迴宿命,**而是為了以此為切口,**討論秦漢之際中央軍,乃至整個軍事制度的變遷。
一
在參與嫪毐叛亂而被誅殺的二十家中,明確提到名字的有衞尉竭**(秦漢文書官員慣例稱名)**、內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齊,對於他們身份和執掌,《漢書·百官公卿表》有一套記載:
衞尉**,秦官,掌宮門衞屯兵****,有丞。****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後元年復為衞尉。****屬官有公車司馬、衞士、旅賁三令丞。衞士三丞。又諸屯衞候、司馬二十二官皆屬焉。**長樂、建章、甘泉衞尉皆掌其宮,職略同,不常置。
內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師**。景帝二年,分置左、右內史。右內史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京兆尹,**屬官有長安市、廚兩令丞,又都水、鐵官兩長丞。左內史更名左馮翊,屬官有廩犧令丞尉。又左都水、鐵官、雲壘、長安四市四長丞皆屬焉。
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税,以給共養,有六丞。屬官有尚書、符節、太醫、太官、湯官、導官、樂府、若盧、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東織、西織、東園匠十六官令丞,又胞人、都水、均官三長丞,又上林中十池監,又中書謁者、黃門、鈎盾、尚方、御府、永巷、內者、宦者八官令丞。諸僕射、署長、中黃門皆屬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考工室為考工,左弋為佽飛,居室為保宮,甘泉居室為昆台,永巷為掖廷。佽飛掌弋射,有九丞兩尉,太官七丞,昆台五丞,樂府三丞,掖廷八丞,宦者七丞,鈎盾五丞兩尉。
**由於《漢書·百官公卿表》言之鑿鑿地説上述為秦官,所以過往很長一段時間的秦漢官制研究是以之為定論的,**但是,當《二年律令·秩律》出土之後,我們發現,哪怕是同一個“西漢”,其實也並不相同。
對照《二年律令·秩律》的結論是:
御史大夫,廷尉,內史,典客,中尉,車騎尉,大僕(即太僕),長信詹事,少府令,備塞都尉,郡守、尉, (衞)將軍,(衞)尉,漢中大夫令,漢郎中、奉常,秩各二千石。
而“佐弋”,應該通**“左弋”**,是少府的屬官,《二年律令》中根本沒有,而這並非個案(見黃怡君:《從張家山漢簡):
《秩律》提到的少府屬官有八百石的外樂,六百石的宦者、中謁者、太官、寺工、右工室、都水、御府、御府監、大匠、官司空、居室、西織、東織、內者、永巷、樂府、內官、上林騎,三百石的太醫,和闕簡不知秩級的未央宦者、宦者監、僕射、未央永巷、永巷監、永巷、未央食官、食監。
少府屬官沒有丞,尚書、符節、湯官、導官、若盧、考工室、左弋、甘泉居室、左右司空、東園匠令丞,中書謁者、黃門、鈎盾、尚方令丞,諸署長、中黃門,御羞、上林、鍾官令丞。
為什麼沒有?
一部分官職,明確為漢武帝后新設,相對好理解;另一部分官職,比如相家巷秦封泥有左司空印、左司空丞、東園大匠、御羞、上林禁印**(見劉慶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考略》)**,可與《漢書·百官公卿表》對照,《秩律》上卻均無記錄,只能理解為一些職位本身存在,卻因為某些原因被律文省略掉了。
比如,丞相、典屬國(屬邦)和“宦皇帝者”羣體、博士**(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等等。
那麼,對於這些在秦簡和漢簡的其他記載以及發現印泥可以印證事實存在的官職,為什麼沒有出現在《秩律》中,閻步克先生指出的“宦皇帝者”羣體,即皇帝親近侍從羣體和“無秩”羣體的存在,其實為我們打開了一扇大門。
那就是,秦、漢初的相國、丞相、將軍屬於“無秩”的職務,因為他們是由高爵者擔任的,甚至直接就是親貴列侯,而中大夫、郎官、謁者、太子舍人則屬於皇帝、太子的私屬,也以爵位定高下,而“無秩祿”,在日後的發展中,他們的秩級往往為“比秩”,如比千石、比六百石等。
那麼,“佐弋”在漢武帝時代改為“佽飛”,有九丞二尉,編制遠超少府其他部門,而其執掌,僅僅為“弋射”,也就是打獵,而且在少府之下,連九卿都不是,看起來是並不重要的官職,但為什麼在嫪毐謀反的處刑中,他的排名反而在內史之後,中大夫令之前?
在上文中引用的《二年律令·秩律》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內史、衞尉、中大夫令在漢初呂后二年的官僚系統裏,明確為二千石高官,難道在秦朝,“佐弋”也是同級別的無秩高官?
這種可能性確實是存在的,儘管我們沒有直接的證據,但是有間接的證據,即與“佐弋”在漢武帝時代同屬於“少府”屬官的“符節”,在《漢書·高後紀》中有這麼一句:
襄平侯紀通尚符節,乃令持節矯內勃北軍。
也就是説,呂后時代,仍以列侯“尚符節”,所以,可以派人持天子節,把周勃迎入北軍,那麼,這有沒有可能就是繼承的秦制?也正因為以列侯之尊“尚符節”,所以《二年律令·秩律》中才沒有符節令,佐弋雖無記載,當然也有可能屬於類似情況,即有此崗位,有此官職,卻無秩祿,日後逐步地位下降,歸入皇帝的私府——少府,作為親近官職管轄。
那麼,沿着這個思路再看史料,“佐弋”作為“掌弋射”的官職,其部下是什麼人?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有一處材料可為參考:
盡徵其材士五萬人為屯衞咸陽,令教射狗馬禽獸。
教射狗馬禽獸,實際上就是日常射獵,“弋”的字義之一就是射鳥,所以,當時參與嫪毐叛亂的佐弋很可能本職是帶着材官陪着秦王射獵的“侍從官”,進而通過掌握這些善射者,成為一支重要的武裝力量。
注意上面的措辭——“盡徵”,也就是平時“材士”並不集中在咸陽,而是分散在郡國之中,“盡數徵調”,總數也才5萬人,這還是秦統一天下後的數字,在嫪毐叛亂時,秦國只佔天下的1/3,材士要少得多。
材士,《史記正義》註釋為材官蹶張之士,也就是説,等同於“材官”,關於材官的記載就多了,比如《漢書·刑法志》記載:
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國,京師有南北軍之屯。
漢高祖平定天下之後,“踵秦”,也就是“跟着秦朝的舊制”,在地方郡國設置“材官”,在京師長安設置了南北軍屯衞(當然,南北軍未必是“踵秦”,這個後文詳述)。
正因為“材官”是秦朝已有的,所以,《史記·絳侯周勃世家》記錄周勃為“材官引彊”,《史記·張丞相世家》記錄申屠嘉“以材官蹶張從高帝擊項籍”,實際上,都是秦朝的“身份角色”,而對於“材官蹶張”,《史記·索隱》的註釋為:
如淳曰“材官之多力,能腳蹋強弩張之,故曰蹶張。律有蹶張士。
漢令有蹶張士百人是也。
這裏引用的“漢令”,也就是漢朝的法令規定,蹶張士不過是“百人”的編制規模**,可見在當時也屬於軍中精英。**
二
無獨有偶,“蹶張”和“引強”這兩個名詞,在《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中也有出現:
輕車、赾張、引強、中卒所載傅〈傳〉到軍,縣勿奪。奪中卒傳,令、尉貲各二甲。
與其並列的,看似是輕車、赾**(意為跛行,略通蹋張,用單腳張弩)**張、引強和中卒,實際上,按照秦律的律文寫法,前為犯罪描述,後為懲處措施,應該是“輕車”、“蹶張”、“引強”,合稱為“中卒”,所以,只提到了“奪中卒傳”,要對“縣令、尉”處以“貲二甲”。
“中卒”這個詞兒,還見於《商君書·境內篇》:
國尉分地,以中卒隨之。
此處,舊注為“中軍之卒”,明顯是不對的,按同篇內記載,國尉有短兵千人,警衞肯定不用把中軍全拉走,而且,這是第二個“國尉分地”,前一個後面跟着的是“以徒、校分積尺而攻之,為期”,也就是説,國尉負責的是攻城部署,“徒、校”,則是“爵自一級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也就是身份等級較低的兵員,他們在前面進行攻城的土工作業。
然後是“陷隊之士”,也就是“敢死隊”、“突擊隊”,他們攻進城,打開突破口,“以中卒隨之”,也就是精鋭部隊最後投入戰場,而不是跟着國尉跑去“分地”。
看到“中卒”的“中”字聯想起軍事制度,肯定能想到“中尉”,但是,**商鞅變法的時代,秦國的相關記載和出土印泥、印章,根本就看不到“中尉”的影子,**不僅如此,太尉、廷尉、衞尉、車騎尉、備塞都尉,這些尉,全部看不到。
唯一可以確定存在的,就只有“國尉”,而且一直到秦昭襄王的時代,一直存在,甚至到秦王政十年尉繚入秦時,仍舊存在。
從考古發現的兵器銘文可知,張儀、呂不韋等秦“相國”,其在當時真正的官名是“相邦”,之所以化邦為國,一般解釋為漢代避劉邦諱,所以修改,包括《史記》、《漢書》寫作秦有“屬國”,而在出土印泥和《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則只見“屬邦”,可見,改邦為國,在漢代追述戰國、秦朝制度時是比較普遍的現象。
那麼,“國尉”很有可能在秦國和秦朝的正式名稱為“邦尉”,無獨有偶,在陝西西安“相家巷南地”出土的秦封泥有“邦尉之璽”,《陸庵孴古錄》中收錄的秦封泥印又有“邦尉之印”,按照秦封泥研究界的一般判斷**(小鹿(周曉陸):《古代璽印》,中國書店1998年)**,稱璽者應為戰國時秦國之物,而稱印者時間則略晚,為秦統一天下後使用。
確定了“邦尉”這個信息錨點,我們再來看《裏耶秦簡》中的“秦更名方”,這是一份秦統一天下後下令變更“稱呼”的文件,其中有:
第二十四列:騎邦尉為騎口(或為“都”字)尉
第二十五列:郡邦尉為郡尉
第二十六列:邦司馬為郡司馬
簡言之,秦有邦尉,還有郡邦尉,還有專門的騎邦尉,如何解釋其間的關係?
恐怕咱們還得從《商君書·境內篇》記載的時代説起,即“國尉”=“邦尉”,而剛剛商鞅變法的秦國,剛剛設縣,根本沒有設郡,自然“邦尉”就是獨一無二的,也就是説,當時是“將軍”高於“邦尉”。
在馬王堆帛書《刑德》“乙篇”中記錄有軍吏的先後次序:
將軍、尉、司馬、候、司空、冢子。
這裏面:
將軍我們之前簡單考證過(見《為什麼陳勝、吳廣會喊出“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的口號?》);
尉,即邦尉,有邦尉之璽**(相家巷南地)、邦尉之印(《陸庵孴古錄》)**;
司馬,有邦司馬**(秦更名方)、有邦司馬印(《賓虹草堂璽印釋文》)**;
候,有邦侯印**(《十鐘山房印舉》有2個)**;
司空,有邦司空**(《商君書·境內篇》作“國司空”)**;
冢子,李學勤先生考證,三晉冢子之官,魏國設在地方,韓、趙設於中央,為冶鑄兵器的工官**(實物有:六年冢子韓政戈、十八年冢子韓矰戈、私庫冢子印)**。
這個管理序列,應該是,將軍大於尉,尉大於司馬,司馬大於候、司空、冢子,即候掌士兵,司空掌刑徒+營造,冢子掌兵器製造,三者為分工平行關係。
《淮南子·兵略》也有一段提到軍吏的文字,參日本古寫本《兵略》作:
將、大尉、司馬、候、司空、輿。
除了尉和大尉(即太尉)的區別,就是冢子與輿的區別。
對“輿”《淮南子·兵略訓》的解釋是:
收藏於後,遷舍不離,無淫輿,無遺輜,此輿之官也
除了將之外,尉主軍政,司馬管理軍令,候負責偵查,司空負責工程,輿負責供應後勤,等於是將之下的五種職責分工,其與《刑德》的區別在於一個是出征的軍隊管理,一個是平時的軍事管理。
到了《淮南子》的筆下,“大尉”(即太尉)替代了尉,也説明,它所追述的戰國和秦時代,太尉低於“位上卿”的將軍。
有意思的是,在陝西西安“相家巷南地”與“邦尉之璽”同時發現了“太尉之印”,也算是秦統一稱帝后設置太尉官職的一個實物力證,而據《漢書·百官公卿表》:
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秦有左右。
太尉,秦官,金印紫綬,掌武事。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
前後左右將軍,皆週末官,秦因之,位上卿,金印紫綬。
在西漢末,四者排序,實際上是三公在前,將軍在後,但是,相國、太尉、將軍均為“金印紫綬”,而御史大夫獨為“銀印青綬”,可見其在設印綬制度的漢初,是要低其餘三者一頭的,這也符合《二年律令·秩律》中御史大夫居於二千石之首的情況,當然,當時已廢太尉官。
如果上推到秦朝,詔書排序,丞相之後即御史大夫,而無太尉、將軍,相反,在刻石中,列侯、倫侯位居丞相之前,而王賁、王離均為將軍,所以,將軍有“位上卿”之説,而同樣的説法,見於御史大夫,卻不見於太尉。
由此可知,太尉在秦始皇統一天下之後,雖然為新設掌武事的高官,其地位並未跟隨提升,正如上文引用的《刑德》和《淮南子》的描述,秦的“邦尉”位在“將軍”之下,實為中都官之“邦尉”,而外郡的“郡邦尉”改稱的郡尉在《二年律令·秩律》中不過二千石官,則“邦尉”在改名“太尉”之前,秩級應也就是二千石,哪怕改名之後,沒有“位上卿”的待遇標識,其地位可能還在“將軍”之下。
為什麼?
答案很簡單,太尉理論上從丞相處分“武事”之權,**實則連個郡尉都不如,**因為中都官所在地咸陽和內史的兵權被分割得太厲害,各有職務掌管,他的作用,可能只是一個削弱君相共治體系的虛位罷了,所以在秦始皇時代政壇完全沒有存在感,以至於後人懷疑秦朝根本沒有任命太尉。
那麼,有沒有可能“位上卿”是追述的西漢王朝的官員待遇,而非秦官?
見《漢書·百官公卿表》:
太傅,古官,高後元年初置,金印紫綬。後省,八年復置。後省,哀帝元壽二年復置。位在三公上。
與上述四個官職同列的“太傅”,時間標記精確,高後元年置時,只言金印紫綬,而沒提“位上卿”,直到哀帝元壽二年,才定為“位在三公上”,也就是説,《漢書·百官公卿表》進行官位排序,並不是依照哀帝時的結論,否則,太傅和太師、太保就應該排在相國、丞相之前。
“秦官,位上卿”,專指的是該職位在“秦”時的特殊待遇,而非班固寫《漢書》的時代,這也是班固在處理材料時嚴謹的表現。
三
上面的信息,已經足夠我們下一個結論,即從“邦尉”到“太尉”的過程,正是秦的軍事制度變遷的縮影。
在《商君書·境內篇》的時代,地方制度的簡易帶來了軍事制度的簡易:
將軍、國尉、國司空、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二五百主、五百主、百將、屯長、什長(未記載,應有)、伍長、中卒、校、徒、操,出公。
這套體系,與上文中所述的三晉制度,頭部相近,明顯存在繼承關係的就是《左傳》“襄公十九年”:
公享晉六卿於蒲圃,賜之三命之服;軍尉、司馬、司空、輿尉、侯奄皆受一命之服。
這是晉國在六卿之下,即為軍尉,也就是大夫之首,其排序與《刑德》和《淮南子·兵略》幾乎一樣,其上層排序也與《商君書》一致,故此,我們大體上可以理解,商鞅變法時的軍事指揮制度,實則是對春秋晉國的將軍(上卿)—軍尉體系上發展而來的三晉軍事體系的移植,這也和商鞅本人的經歷合拍。
時間排序上,應該是《左傳》記載的晉國制度是鼻祖;《商君書》記載的戰國中期秦國制度學習三晉制度次之;《刑德》記載戰國後期三晉制度**(因冢子多見於戰國晚期文物)**為三晉制度的自行發展;最後到《淮南子》記載的秦、漢制(因有太尉),是這兩條發展線在秦統一天下後的結果。
問題是,《漢書·百官公卿表》所見的西漢中後期中央軍事職官體系,遠比上述的內容複雜,分化出了多個系統,如中尉、衞尉、郎中令、護軍都尉、八校尉系統(城門、中壘、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賁)等等,以之為功能參考,看《二年律令·秩律》中的漢初中央軍事職官系統,卻要比儉省得多。
我們知道一個常識,就是制度不會憑空產生,往往是其在功能執掌早已存在,才在某個時刻,由一個官職分化出一個專門的官職,比如“尚書”,原為少府的低級屬官,逐步提升,最終成為執政角色,遠遠高於少府。
秦代漢初有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內史—治粟內史,治粟內史漢景帝時更名大農令,漢武帝時改大司農,屬於財政主管,在秦簡中,其所負責的公家財、糧、物管理,屬於內史執掌,而內史同時還負責關中未設郡地區的行政,以及一部分上丞相府的公文轉遞,身兼多職,故而分其一部分執掌設新官職。
同樣道理,在商鞅變法時,秦剛剛設縣,未有郡的建制,剛剛經歷舊的“封建國家”到“吏治國家”的轉變,其軍事官職的設置,只能也是由簡到繁,這一點,也可以從考古發現上有所支持。
也就是説,此時的秦國,應該只有一套軍事職官組織,即:
將軍、國尉、國司空、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二五百主、五百主、百將、屯長、什長(未記載,應有)、伍長、中卒、校、徒、操,出公。
這之中,將軍、邦尉,是確定身份的角色。
但是,其下的職務和角色,卻並不簡單,上文中,我們已經大篇幅討論的“中卒”,依據《睡虎地秦墓竹簡》,即為“輕車、赾張、引強”,而對照《二年律令·秩律》中的軍事職官,輕車令、司空令、發弩令,即為同級。
司空,主營造工程,且歸屬“尉”管理刑徒之獄,屬於保障性職務,同時,按照《商君書·境內》,在戰場上,國(邦)司空還負責指揮“以徒、校分積尺而攻之”,也就是軍中的刑徒、奴隸也歸他們管轄。
而“千石之令……六百石之令”,應該指的是作為兵種長官的“諸令’”,如“發弩令”、“輕車令”,其統帥的是整個秦國精選出來的材官、輕車,以及秦君派出的“宮官”領兵之“令”,如中大夫令、郎中令,其統帥的是宮廷禁衞的郎中車騎。
閻步克先生在**《從**一文中提出一個重要的判斷,那就是先秦、秦、漢初的官吏秩祿是由低向高拓展的,在先秦,尤其是商鞅變法的時代,根本沒有二千石的官秩級,官吏是在周的世襲封爵下的“官人百吏”系統上逐步提升地位。
在這個時期的史料裏有:
(一)稱“官”者:五十之官、百石之官;
(二)稱“吏”者:二百石之吏、三百石之吏、六百石之吏;
(三)稱“令”者:千石之令、八百之令、七百之令、六百之令。
閻步克先生認為,《商君書·境內》中的“令”,應該是統兵的縣令,而非中大夫令、郎中令等“令”。
其實,這裏就涉及一個認識的問題,即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前,是否存在“官吏”,公室又有沒有“宮官”系統?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正如閻步克先生所説,秦和漢初所見的千石到五、六百石之官往往稱“令”、稱“長”,官稱遠比列卿的名稱整齊。比如,勞幹先生就推測郎中令和中大夫令可能原本就是“千石”官**(勞幹《秦漢九卿考》)**。
既然“宮官”出現時間比“國官”早,“諸令”又比“列卿”出現時間早,那麼,我們完全可以推測,在商鞅變法的時代,為公室服務的“宮官諸令”,已經出現。
事實上,秦印泥封出土了大批的令長丞印,也就可知其對應的“令、長”職務,比如:
左樂令、太醫令、都水長、騶令、永巷令、公車司馬令、衞士令、泰廄令、上家馬令、中車府令、騎馬令、宮司空令、內官長、太倉令等等。
從名字看,就知道有專門的業務執掌,尤其以營造、工匠、馬政、倉儲、內廷服務為主,説白了,要麼就是幹事兒搞生產的,要麼就是給公室服務的,展示的正好是秦政權“家”的那一部分。
而中大夫令、郎中令、少府令,則明顯是居於“家”和“國”之間的職位,比如在秦印泥封中就發現了“大府”印即“大府口丞”印,這説明,秦仍有“太府”且有屬令,周制“太府”也是管理財物的官,少府令很可能是從“太府”的屬官中發展起來的,或者是諸侯對於周天子職官的避諱和自遜。
説這麼多,什麼意思呢?
其實就是説明,在商鞅變法變更中央、地方軍制的同時,“宮官諸令”早已存在,比如郎中、中大夫這種“郎宦者”羣體,本身就有對君王的禁衞職能,那麼,他們的主官郎中令和中大夫令,應該早已存在。
至於他們的領軍出戰,至少是有秦末漢初的例子的,見《史記·樊酈滕灌列傳》:
乃拜灌嬰為中大夫令,李必、駱甲為左右校尉,將郎中騎兵擊楚騎於滎陽東,大破之。
這一中大夫令統兵的記載,結合閻步克先生考證得出的觀點,中大夫令實為“宦皇帝者”羣體的首領主官,可知,其確有可能在出徵時,統領“宦皇帝者”及“特種兵”(如騎士、胡騎)作為“加強單位”配合出戰。
與“千石令”、“五百石之令”的“短兵”配置數目相同的二五百主、五百主,**意味着與“諸令”系統還有一個“同級”並行的軍隊組織配置——**即二五百主、五百主,這個序列管理的只能是“中卒”之外的“卒”,至少不可能是郎中車騎這樣的“士大夫”。
總結一下,將軍統邦尉,邦尉之下為“諸令”+“二五百主”+“邦司空”各自統屬不同兵員的“三軍”,或者説三個軍事梯隊。
商鞅對於軍隊的梯隊設計,還可見《商君書·兵守篇》:
三軍: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此之謂三軍也。壯男之軍,使盛食、厲兵,陳而待敵。壯女之軍,使盛食、負壘,陳而待令;客至而作土以為險阻及耕格阱;發梁撤屋,給從從之,不洽而熯之,使客無得以助攻備。老弱之軍,使牧牛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獲其壯男女之食。
也就是説,商鞅變法時代的“邦系統”軍事制度,是以強、中、弱的思路來設計“三軍”,而非“左中右”的指揮思路,本質上非常古老,具體的方法又很新鮮。
其軍隊的構成,從已知的信息來看,至少分為四個部分:
(1)“宮官諸令”(如郎中令、中大夫令)所統的“郎”、“大夫”,為車兵、騎士,是身份高貴、裝備精良的貴族子弟軍人,是配屬的“特種兵”;
(2)“兵種諸令”(如發弩令、輕車令)所統的“中卒”,為武力精選的輕車士、強弩士,是戰鬥兵的主力中堅,比擬的是春秋時代的甲士;
(3)屯卒,為普遍發役的士兵,是戰鬥兵的輔助力量,比擬的是春秋時代的徒卒;
(4)徒,徒、校等,是邦司空管理下的刑徒、奴隸,負責輔助工作。
這種編制體系,也與三解在**《軍功授爵,一場虛幻的“平等”春夢》和《為什麼陳勝、吳廣會喊出“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的口號?》**兩篇文章考證秦軍功爵制本身仍舊殘留着濃厚的貴族世襲制度的色彩,且軍功授爵制中有明確的階層壁壘的結論相合。
商鞅最新鮮的創新——“中卒”,其實不過是“省錢版”的“魏武卒”罷了。
四
**在商鞅變法之後,秦漢兵制並非一成不變,不過,在討論這個變遷過程之前,**我們先對一條秦漢軍事制度研究中堪稱“基礎中的基礎”的史料進行辨析討論,作為所有討論的鋪墊。
在《2000年的“善政”童話:漢初休養生息的真相》一文中,三解詳細探討了秦漢的“卒更”制度,也就是最普遍的男性軍役採取的是非常慘重的“月更”制,在當時,就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即《漢書·食貨志》記載的董仲舒所述秦制的難解。
原文如下:
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歷來史家對於這條記載爭議極多,有在斷句上功夫的,有在年月上下功夫的,但是都很難完成合理的解析,其實,一旦斷開,即:
又加月為更卒。
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董仲舒當時的文章,其實是説,秦朝普通的已傅之“卒”,要“加月為更卒”,原本可能是“四更”、“六更”、“十二更”,因為邊疆戍守和地方傳送轉輸服役的需要,不斷增加“月”,因為“卒更”以月為單位,“加月”,就是增加更番連續的時長。
從秦漢簡上記錄的秦漢地方“徭制”運行來看,秦漢的“卒”在服徭時,有記錄“日”的數量,也就是説,“更卒”本身的徭的負擔是累積日期數為“月”的。
按照漢武帝時代“南郡卒更簿”的記錄,“三更”的卒,即全縣更卒分為3波次,也就是每個卒,一年要服役4次,也就是總數“4個月”,而“加月”,就變成了一年要服役5個月,名義上還是“三更”,實際負擔卻增加了25%。這是一種可能性。
另一種可能性是,“三更”的卒本人,1年仍舊服役4次,但是“加月”後,每更變成2個月,也就是一年需實際服役時間累積達到8個月,實際負擔增加100%。
而後面的記載,已復,實際上是指出,“卒”被選為“正卒”之後,會享受“復”的待遇,即免除“徭”,只需要服“軍役”,而“役”本義即“軍役”。
這個説法,正與存世的東漢末年《魯陽都鄉正衞彈碑》上的文字吻合:
國服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衞,下給更賤(踐)。
“正衞”與“更踐”正好對稱,實際上,就是“國家義務”和“地方義務”的劃分,是按照目的地不同,進行的區別。
正,即正卒之役,衞,即屯衞之役,更,即更戍之徭,踐,即更卒之徭。
這是對東漢制度下的法定力役負擔的總結,衞宏《漢官舊儀》中記載:
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而以為衞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
可見,此時的徭役制度已經實質合一,士卒不分,所有23歲的男子,都要成為“衞士”和“材官”、“騎士”,但是,衞宏所記載的這個體系,已經跨越了太多,甚至連邊戍都已經消失,而在《居延漢簡》中,我們清楚地可以看到西漢內郡“屯卒”仍舊在趕赴邊郡屯戍。
那麼,補充信息之後,我們知道,西漢、東漢制度意義上的正卒之役其實就包含了“屯戍”和“屯軍”,也就是到“發屯入邊軍”以及“臨時發屯入野戰軍”****(東漢雖然在漢光武帝時下詔廢除了郡國兵,但是仍有發郡兵出征的記載,説明,臨時野戰軍仍然發卒),而屯衞之役,則非常清晰,就是入京師入屯為衞士。
這部分涉及的“役”,均為兵役,是軍事義務,也是國家義務。
而更踐,原意為兩分,但隨着戍卒服役時間改為一年,更戍之徭在漢初即已消失,實質上“更卒”只是朝廷、地方發徭的一個“賬本”,其內容,是勞役義務,也是地方義務。
那麼,放到秦朝,“卒”的“更戍”仍舊存在,只是在使用“冗募”進行彌補,“更徭”當然也繼續存在,只是有“徒隸”進行分擔,哪怕身受“復除”的優免,成為“正卒”,一樣要服一年正卒軍役**(輪番到京師宿衞)****,之後還要去邊疆屯戍一年。**
之前我們引用過的《史記·陳餘張耳列傳》中就對天下人對秦政最不滿的地方有所總結:
北有長城之役,南有五嶺之戍,外內騷動,百姓罷敝,頭會箕斂,以供軍費,財匱力盡,民不聊生。
在《史記·項羽本紀》中,還有這麼一處記載:
諸侯吏卒異時故繇使屯戍過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無狀,及秦軍降諸侯,諸侯吏卒乘勝多奴虜使之,輕折辱秦吏卒。
在這裏,徭使和屯戍,也是分開的,過往,我們總把這個“徭使”理解為入秦修築長城、驪山陵等“工役”,屯戍則是長城邊戍,現在看,未必如此,“徭使”可能也是“卒”承擔的一部分帶有軍事性質的任務,比如轉輸軍糧等,因為看秦朝發徭律條,其“工役”使用的,很可能主要是刑徒,而非“更卒”。
而屯戍,一個非常重要的材料,見於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讞男子毋憂。
六月戊子發弩九詣男子無憂,告為都尉屯,已受致書,行未到,去亡。無憂曰:蠻夷,大男子,歲出五十六錢以當徭賦,不當為屯,尉窯遣無憂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
窯曰:南郡尉發屯有令,《蠻夷律》不曰勿令為屯,即遣之,不知亡故,它如無憂。詰無憂:《律》,蠻夷男子歲出賨錢,以當徭賦,非曰勿令為屯也,及雖不當為屯,窯已遣,無憂即屯卒,已去亡,何解?無憂曰:有君長,歲出賨錢,以當徭賦,即復也,存吏,無解。問,如辭。
鞫之:無憂蠻夷,大男子,歲出賨錢,以當徭賦,窯遣為屯,去亡,得,皆審。疑無憂罪,它縣論,敢讞之,謁報,署獄史曹發。史當:無憂當腰斬,或曰不當論。
廷報:當腰斬。
這個案子可以稱為“毋憂案”,説的是,漢高帝十一年八月時,夷道的丞嘉審理了一個案子。
當年六月,一個名叫“九”的“發弩”找到了男子“毋憂”,告知他已經被徵發進入“都尉屯”軍,“毋憂”接受了“致書”,也就是入伍通知書後,沒到屯所報道。
“毋憂”的供述,我是蠻夷,成年男性,每年繳納56錢當做“徭賦”,不應該被徵召進屯軍,所以,名叫窯的尉派遣我去參加屯軍,我沒去,跑了。其他事實都像“九”所説的。
名叫窯的尉説,南郡郡尉發令徵召“發屯”,《蠻夷律》中沒有説不許發蠻夷男子入屯軍,哪怕不當“為屯”,也就是徵召,我已經下令,他就是“屯卒”,卻仍然跑了,什麼原因?
“毋憂”回答説,我們蠻夷有自己的君長(臣服漢朝),每年出“賨錢”,也就是區別於編户民的代徭税錢,就是享受“復”的待遇。這部分沒有官吏的回覆和解釋。
“嘉”的判詞先複述了案情,並提到“窯將不當為屯者發屯”和“毋憂亡去”兩案都要審理,不過拿不準“毋憂”的定罪,上報上級後,司法官給出的意見是,要麼“腰斬”,要麼就沒罪。
上級結論是:當腰斬。
這段簡文雖然繁複,其中卻有太多信息量,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秦漢之際的軍事體制。
比如“復”的法律概念,即免除“徭賦”,而這之中是包含了“兵役”的,也就是“不當為屯”。
而“入屯”即為“屯卒”,只要你接受了“發弩”傳遞的“致書”,你已經屬於“軍人編制”,不到屯所,就是“逃兵”,逃兵即要處以“腰斬”。
發屯的人是誰呢?是南郡郡尉,而他要去參加的是“都尉屯”,要麼,南郡設置了備塞都尉,要麼,就是南郡郡尉即等於“都尉”。
而此案最後的爭議也説明,“毋憂”的理由是成立的,但是最後的判決,卻採取了一碼歸一碼的態度,即,既然接受了致書,哪怕是錯誤的、違法的指令,也必須執行,你可以事後申辯甚至上告,但是不執行命令,就要按照逃兵的刑罰腰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