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但別人死商場可以跟商場要賠償,為什麼我不能要?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2652-2018-12-25 15:47
近日,一則“女子出租屋意外溺亡 家屬圍堵房東索賠60萬”的新聞登上了各大新聞平台的版面。在排除他殺可能性後,情緒激動的家屬依然要求房東給與高額賠償,其中不僅包括一次性賠償60萬,還包括死者家屬在上海的全部食宿費用,死者孩子到18歲為止全部撫養費用。
警察跟家屬講法律,告訴他可以到法院去申訴,但家屬卻説了這麼一句話“我們農民也不懂這些,我幹嘛要學法,我也不吃你這碗飯”。

雖然不懂法,但是這家人卻很清楚一些類似事件。比如,家屬提了這麼一個事情,她説“人家在商場坐電梯死了,還要商場陪呢”?

我們從家屬提到的“在商場坐電梯死,還要商場賠”這件事説起。具體家屬指的哪一件事這個很難説,但是從媒體過去報道的新聞來看,有可能指的是發生在上海的一起“外婆帶外孫稱自動扶梯嬰兒不慎從樓上摔下墜亡,家人起訴商場”的新聞。

對於該起案件,法院最終判決家屬與商場各承擔50%的責任。原因在於雖然在涉事電梯的警示中告知使用人若為兒童需要有成年人陪同,但是對學步前尚不能獨立站立或行走的嬰幼兒的使用並無告知或警示,且涉事電動扶梯所處的三樓多是面對未成年人,應承擔最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父母作為監護人,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梳理過去發生的不少意外死亡的事件,可以在媒體報道中發現家屬似乎都有一種“死到哪裏,就跟哪裏要賠償”的做法。
對於索要高額賠償一類的案件,或許影響最廣,報道最多的當屬發生在2016年的老虎咬人事件。由於事件家屬家庭矛盾導致自己在禁止下車的區域下了車,傷者母親被老虎咬死,傷者毀容。與此同時,當事家屬還向動物園方面索要154萬的賠償。

還有一則新聞網友應該也很熟悉,這就是當年男子擅自進入高鐵軌道被高鐵擠壓死,家屬向高鐵站索賠80萬元的事情。

仔細梳理一下類似案件,可以發現近兩年來確實發生了好多。
一男子在景區內私自爬樹摘楊梅墜亡,家屬稱樹太好爬,要求景區賠償60萬。

女子跑步機上跑了兩分鐘後猝死,家屬告健身房索賠100萬,家屬認為健身房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

一男子醉駕撞垃圾桶後身亡,家屬起訴村委會索賠76萬,因為垃圾桶沒放好。

一男子賓館自殺,家屬向賓館索賠30萬,最後經過調解賓館索賠7000元。

樓上裝防盜門吵醒在三樓睡覺的鄰居李某,一小時後李某心源性猝死,家屬向樓上要求索賠129萬。裝修噪音“吵死”人?

男子求愛不成跳江身亡,死者家屬向女方要求索賠80餘萬元。

話題回到最初的“女子出租屋意外溺亡 家屬圍堵房東索賠60萬”這件事。
看了這麼多關於“死到哪裏,就跟哪裏要賠償”的事情,再結合本案家屬説的自己不懂法,但是聽説過“有人死商場,跟商場要賠償”一類事,難道是學會了胡鬧,卻沒學會背後的法律?
對於出現這樣的情況,你是怎麼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