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網購仿真槍案再審宣判:從無期改判七年三個月_風聞
日月光-需要锻炼身体的小编2018-12-25 10:26
來源:澎湃新聞
2018年12月25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一案作出宣判:認定劉大蔚構成走私武器罪,但由於涉案槍支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原判定罪過重,決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七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4年7月,時年18歲的四川達州小夥劉大蔚,花3萬餘元網購了24支仿真槍。後該批槍形物被福建省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獲。8月劉大蔚被刑拘,9月29日被逮捕。
2015年4月,泉州市中級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一審判決書中稱,經鑑定,送檢的24支“仿真槍”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8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劉大蔚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發佈通報稱,經依法複查,福建高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18年8月10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漳州公開開庭審理了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一案。澎湃新聞在內的數家媒體獲准旁聽了庭審過程,案件未當庭宣判。
庭審現場,劉大蔚辯護律師徐昕認為,劉大蔚的網購仿真槍從運輸到海關扣押到鑑定等環節,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其訂購的仿真槍就是海關查扣的該批次槍支。而檢方認為,綜合全案證據證實,劉大蔚訂購、海關查扣、送檢鑑定的系同一批次槍支,並不存在同一性問題。
近年來,公民持有、銷售他們認為的仿真槍、玩具槍而被認定為真槍的新聞屢見報端,因網購仿真槍獲無期徒刑的劉大蔚,只是其中之一。徐昕認為,事情根源在於槍支認定標準2010年驟降為1.8焦耳/平方釐米,約是2001年舊標準的九分之一,與一些民眾的預見性、認知存在差異。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批覆》明確,對於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還應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
檢方認為,根據兩高2001年《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該案再審不應適用兩高涉槍案的批覆;辯護人則表示,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該批覆應該用於該案。
澎湃新聞注意到,8月10日出庭檢察員發表檢察建議時提到,劉大蔚在案發時剛滿18週歲,且由於購買的仿真槍被海關查獲,其本人並沒收到涉案槍支,請法院定罪量刑時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