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分鐘騙走46個孩子,重罰人販子能解決問題嗎?_風聞
平骧-前央企法律顾问、前检察官、现律师2018-12-25 07:53
【幼兒園請來家長扮演“人販子” 20分鐘“拐走”46名寶寶】
孩子年齡越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越弱。揚子晚報記者從江蘇鎮江新區實驗幼兒園小班防拐、防騙的一次演練活動中瞭解到,這種能力還是“弱”的可怕。孩子實在好騙!防拐防騙教育了這麼多年,依然成效不佳。
有人説孩子既然教不會,重判人販子不就行了?一律死刑,看還有沒有人敢當人販子。
一向主張重罰的我,這次不太同意這種觀點。
人販子讓家庭破碎、妻離子散,令人深惡痛絕,“一律死刑”的口號也大快人心,博得了眾多認同。但是,回過頭來仔細想想,簡單粗暴的“一刀切”真的能夠杜絕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嗎?法律“刀下留人”的規定有沒有背後的深意?恐怕這些都值得進一步的討論。
實際上,我國法律規定拐賣兒童罪的最高刑已經達到了死刑,只不過死刑的適用是有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當人販子的罪行特別嚴重時,法律是可以對他們判處死刑的。2001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曾對一起特大拐賣兒童的團伙犯罪案件進行判決,69名犯罪分子中有3人被依法判處死刑。但除此之外,其餘的66名犯罪分子,由於罪行輕重不同,分別被處以死緩、無期徒刑等刑罰。這樣的處罰無疑也是非常嚴厲的,但顯然,與大眾的訴求——“一律死刑”還存在一定差距。
不得不説的是,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不但要經過反覆的論證、研討、調研,還要徵集各方意見,其運轉過程堪比一台精密儀器。立法、司法者對“一律死刑”的熟視無睹,其實並不是一種放縱,而是有高瞻遠矚的深意的。
如果不分輕重一律死刑,那麼人販子可能會產生更加邪惡的想法: “反正拐一個也是死,拐兩個也是死,那就多拐幾個吧,賺夠本。 反正拐了人就死刑,打死幾個、打殘幾個也就沒問題了吧。 既然拐了人就死刑,就是死也要抵抗到底,絕對不能被抓。”
這些心態一旦變為現實,對應後果將會是:拐賣人口類犯罪再也不會存在偶犯,絕大多數人販子將終身以此為業;被拐的兒童、婦女將會被十分隨意的殺害、強姦,人販子再也不會有所顧慮;人販子違法成本比毒品犯罪還要高,那麼武裝拒捕可能也就不只是想象了。
反觀之,在現行法律規定下,輕重有別的處罰措施至少給了已經違法的人販子一些正向的指引。例如,不要再加害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否則要被加重刑罰;犯罪行為被發現時不要負隅頑抗,畢竟罪不至死;誤入歧途的人販子還是可以懸崖勒馬的,法律還是不會趕盡殺絕的等等。這些潛在正向因素的雖然同樣無法杜絕拐賣,但是毫無疑問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惡。
兩相對比,不難發現,重刑主義不但無法解決拐賣人口問題,而且還會帶來一系列的副作用。真正要解決販賣人口的問題還須從兩方面入手:
1.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強。貝卡利亞曾説“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而在於其不可避免”。這句話其實可以這麼理解:不確定會發生的刑罰,即便是死刑,也並不那麼可怕。只有真正做到了“伸手必被抓”,才會增加犯罪人的心理成本,產生強大的威懾,從而有效的杜絕犯罪。
2.嚴控需求端。拐賣兒童的行為如果放在經濟學層面去討論,還是需求決定市場(Demand determines supply)。正是因為社會上存在收買兒童的大量需求,人販子才會鋌而走險。因此要徹底杜絕這一行為,恐怕還是要從需求端出發,嚴控收買行為。同時完善合法收養機制,將違法收買的需求向合法渠道引導。
類似“販賣兒童一律死刑”的標題黨還有很多,“強姦婦女、一律閹割”,“殺人放火一律償命”、“坑蒙拐騙一律剁手”等等,下次再看到類似的標題,你還會毫不猶豫的轉發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