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説常識:西方意識形態本質上是與人民利益要求相悖的_風聞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8-12-26 14:49
首先,西方意識形態是與它的創立與鼓吹者們在邏輯上應該遵循的主觀價值理論相悖的——這裏就不説他們完全不顧生產力決定論的要求,只從富人階層利益要求出發進行的意識形態宣傳了。
主觀價值理論説的是,價值不是客觀存在的,它是人們主觀判斷的結果。不同的人對於同樣的現象,會有各自不同的價值判斷。
因為邊際效用原理決定了,不同客觀環境與主觀條件的人之間,對於同樣的資源的需求會不一樣。於是,他們願意為獲得這種資源而付出的代價也會不一樣。所以,同一種資源的價值在不同人的眼裏會不一樣。
假設人們的客觀環境與主觀條件都一樣,那麼同一種資源的價值在所有人眼中也就都會一樣——當然這是不可能的。
這裏之所以要做這個假設,就是為了説明,人與人之間價值判斷的不同,是合理的。從而也就證明了主觀價值理論的合理性與真理性。
從主觀價值理論出發,不同利益關係的人們之間,各自不同的的價值觀都是合理的,因此,精英階層沒有權利代表整個公民的利益訴求,當然也就沒有理由把價值觀與自己不同的中低階層的民眾當作“愚民”,當做啓蒙的對象,以為人家必須接受自己的價值觀,必須與自己一起與政府作對。 從主觀價值理論出發,人與人之間就應該互相尊重別人的價值觀。因此,西方人就沒有理由要求其他國家和民族放棄自己的意識形態,而把西方的意識形態當做“普世價值”進行強制性推廣。 如果從主觀價值理論出發,就不存在是誰創造了價值的問題。因為任何人能夠創造的只是產品,不是價值。任何產品有沒有價值,要經過市場判斷以後才知道。市場判斷是由參與市場的每一個人的個別判斷融合而成的。而每一個人的判斷又是從他的客觀環境與主觀條件出發作出的。 這裏的“客觀環境”,包括了市場有關各方在內。資本家、普通民眾、政府、各階層消費者等等,都是客觀環境的內容。其實更重要的還是人與自然界的關係,也就是生產力水平。
即使是每個人的“主觀條件”,也是從各自與別人不同的客觀環境中產生的。也就是説,每個人之所以會有不同的主觀條件,也是由他所在的客觀環境決定的。因此,決定每個人與別人不同的主觀價值判斷的,最終仍然是客觀環境。所以不存在誰的價值判斷不合理、不應該的邏輯。
財富是價值在經濟社會里的表現形態。價值不是任何人創造的,當然財富也就不是任何人創造的。既然財富不是任何人創造的,那麼參與市場的有關各方都有權利分割財富。
因此,政府參與社會財富分割就是理所當然的。我們應該確定的是怎樣的分割方式與比例更適合社會進步的要求。
於是,西方意識形態中所謂“納税人養活了政府”,把政府放在社會財富的掠奪者位置,從而必須接受社會嚴密監督與制衡、政府越小越好的觀念,就經不起主觀價值原理的分析了。
這裏要説明的是,社會監督與制衡是必要的。但監督與制衡的對象,不應該是政府,而是政府官員。並且在本質上,對於政府官員權力的監督與制衡,也是政府的根本利益所在。
而且,監督與制衡的對象也不應該只限於政府官員,因為社會上有權力的人不僅僅是政府官員。公共知識分子、媒體從業者,當然資本壟斷者都應該是被監督與制衡的對象。原因很簡單, 他們也是社會權力的擁有者。如果不能受到必要的監督與制衡,社會的禍亂就可能因他們的言行而起。 事實上,社會的禍亂就是因他們的行為與言論而起:
首先,經濟危機就是因為資本家們貪得無厭,導致社會貧富分化嚴重,富裕羣體因為消費飽和而不再將財富用於消費;
廣大民眾卻因為沒有財富,也就沒有消費權力,連基本的消費需求也得不到滿足。於是導致經濟中邊際消費不斷下滑、市場有效需求嚴重不足,企業生產出來的資源無法獲得必須的價值補償。
這就是一般的經濟危機的原因。而埃及、烏克蘭等等國家的社會現象,就是公共知識分子與社會媒體的權力,在資本勢力的操縱下濫用,導致社會禍亂的明顯例證。
可是在西方的意識形態中,這些人屬於公民——確實他們是公民,不過應該知道的是, 他們只是公民中佔比例很小、並且其利益關係與絕大多數其他公民羣體不一致的一部分——所以只應該是對於政府的監督與制衡者,而不應該被當作監督與制衡的對象。
原因就在於,在西方意識形態中,政府是社會財富的掠奪者。這在邏輯上,違背了他們應該遵循的主觀價值理論。
社會是由政府、精英羣體與普通民眾三方共同組成的。他們之間的客觀環境與主觀條件各自不同。因此政府的價值觀與精英羣體不同——當然也與普通民眾不一樣。
但是我們知道的是,現代社會里不能沒有政府角色的存在——西方意識形態也不否認這一點,所以只好説政府是“必要之惡”——因此不能把政府的需要當做不合理的要求。而只應該以政府的要求與社會進步的關係如何,來判斷應該如何處理政府與社會其他部分之間的利益關係。
事實上,在政府、精英階層、普通民眾之間,因為政府的根本利益關係在於社會穩定,政府是相對更需要與其他社會成員和睦共處的。因此它當然不希望與社會其他成員為敵。
社會的其他成員羣體,都會只顧自己的利益要求,因此往往會視其他方為對手、敵人,唯有政府,必須努力調和好各方的利益關係,才可能實現自己的利益要求。只有在它的自身能力不足以維繫於特定階層的和睦關係的時候,才會看到政府與社會特定階層之間的激烈鬥爭。
另一方面,政府又是社會各部分中,集中了最大知識與信息能力的部分,因此它的理性程度也是相對最大的。
如果一個社會里,政府沒有了調節社會各方利益關係的能力,那麼這個社會也就必然動盪、崩潰了。
而可能導致政府喪失調節社會能力的,不會是在社會各部分之間相對最沒有能力的普通民眾,只能是資本利益集團的貪婪、公共知識分子的忽悠、社會媒體的煽動。當然他們都是以“公民”要求的面目出現的。
西方國家的經濟危機,就是資本利益集團的貪婪的結果;
埃及、烏克蘭的社會動亂,則明顯是公共知識分子與社會媒體忽悠、煽動、操縱的結果。當然在公共知識分子與社會媒體背後,都有着資本利益集團的支持。
而無論是西方國家的經濟危機、還是埃及、烏克蘭等等國家的社會動亂,遭殃的,至少首先,只能是普通民眾。
當我們從西方意識形態的創立者與鼓吹者們按照邏輯,應該遵循的主觀價值理論分析出來,他們的意識形態違背了主觀價值理論的邏輯要求,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了:
第一、西方意識形態在原理上是不能自洽的;
第二、西方意識形態在立場上是與人民羣眾的利益要求相違背的。
因此,他們主張的自由,只是少數人的自由;他們主張的“民主”,是假民主。他們所謂的“普世價值”,當然也是虛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