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健事件:願規則從紙面走向現實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7737-2018-12-31 22:32
12月25日,自媒體“丁香醫生”發表了一篇名為《百億保健帝國權健,和它陰影下的中國家庭》的調查文章,在網絡上引發刷屏。該文章以患有骶尾部惡性生殖細胞瘤的4歲內蒙古女童周洋為例,講述了她在服用天津權健保健品後病情惡化直至痛苦去世的故事,文章直指權健集團涉嫌虛假宣傳。
26日下午,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管局表示,正在核實文章中反映的情況,有消息將作出回覆。同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公告,要求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真開展自查自糾,保健食品經營者進行保健食品營銷和宣傳時,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作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等。
如果文章報道屬實,權健的銷售行為就有觸犯刑律之嫌。
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説法。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第3.1條將保健食品定義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調節人體的機能,適用於特定人羣食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刑法從行為和結果兩個層面對保健品的虛假宣傳進行了規制。
首先是虛假宣傳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該條款中所説的國家規定也即《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考慮到保健品介於食品與藥品之間的模糊地帶,極容易引起民眾的誤解,因此《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特別對保健品廣告不得出現的內容進行了列舉,“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2)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3)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4)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5)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法律還要求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另外,《廣告法》還明令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保健食品廣告。
可見,只要在保健品的廣告宣傳中出現了療效、成功率、比較、代言推薦等內容,就違反了《廣告法》的禁止性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對虛假廣告罪的立案標準其實很低。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只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應予追訴:“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客觀説來,我國法律對保健品虛假廣告得規制其實相當完備,關鍵是法條能否從紙面走向現實。
其次是虛假宣傳的結果可能觸犯詐騙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
如果虛假宣傳讓人陷入認識錯誤,誤信保健品的療效,這可以考慮以詐騙罪論處,詐騙數額只要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就構成犯罪,而若達到50萬以上,就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同時,保健品的銷售行為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銷售假藥罪。很多人因着《我不是藥神》的影片認識了這個罪名,即便有療效的仿製藥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假藥,那麼以保健品冒充藥品就更屬於假藥。《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也明確規定“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屬於假藥。
因此,如果以保健品冒充治癌藥品,向患者推銷,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銷售假藥罪,如果出現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在醫學史上,一個聲名狼藉的例子就是苦杏仁苷(維生素B-17),一種杏仁的提取物。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及許多私人實驗室曾在動物身上做過測試,都不能證明這種藥品的有效性。很多癌症醫生也認為推廣這種藥品的人是江湖騙子。因為療效未經確認,所以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拒絕發出使用許可。但這個決定卻被許多遊説團夥羣起而攻之,以至美國不少州許可苦杏仁苷的銷售。
有人持完全的自由主義立場,認為即便苦杏仁苷沒有療效,但罹患絕症患者如同溺水者希望抓住假想的救命稻草也沒有必要禁止。但這立場顯然是錯誤的,法律是對人們的最低道德要求,利用病人的絕望來牟取不法利益在道德上令人不齒,嚴重冒犯了普通人的情感,法律有必要進行規制。
絕症病人求神拜佛,給寺廟捐錢捐物,希望有神蹟發生,這沒有必要制止,因為寺廟並未主動剝削他人。現代社會也並不完全排斥神蹟奇事。但如果寺廟以治病為名,讓病人“奉獻”錢財,“購買”神蹟,這種主動的剝削牟利行為不僅令人不齒,也使宗教成為迷信,當然構成犯罪。
市場經濟不代表無政府主義,規則之下才能擁有最大的自由。如果規則只是停留在紙面,權貴可以任意跳出規則之外,選擇性執法一定會導致民眾對規則的漠視,整個社會也遲早淪為叢林生態,道德禮儀也就成為強者對弱者的説教。
十八世紀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有一段話令人讀來非常不爽,但確實也道出了某種事實。他説: “令人十分驚奇的是,中國人的生活完全以禮儀為指導,可是他們卻是世界上最狡黠的民族﹍﹍每個商人有三種秤,一種是買進用的重秤,一種是賣出用的輕秤,一種準確的秤,這是和那些對他有戒備的人們交易使用的”,騙子層出不窮,商業交往完全不講誠信。(《論法的精神》(上),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368頁。)
孟德斯鳩寫下這段話的時候是正值康乾盛世,西方知識界對中華帝國的成就讚不絕口,但孟氏卻清醒地看到離開法治的道德禮儀不過虛有其表。
保健品不是洪水猛獸,它也不是一無是處,但它有必要受到法律的規制,才能走出行業的亂象。期待在權健事件中法律規則能夠從紙面走向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