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釗:密集監管新政的背後,是對金融領域的全面收權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萬釗】
筆者一直在跟蹤金融監管的動向,並撰寫了一些評論文章,比如去年7月點評全國金融工作會議,11月點評資管新規。
而近期金融領域的監管新政的推出速度明顯加快,相關監管政策的細節已經有專業機構做了詳細解讀,筆者不再贅述,想聊聊密集監管新政的背後深層涵義。
近期的金融監管政策,總的來説可以概括為“四管”:管資金來源,管資金用途,管股東牌照,管業務流程。以下是幾個例子。

管資金來源:
比如《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第十條,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委託人下述資金髮放委託貸款: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債務性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管資金用途:
比如《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二章,商業銀行對非同業單一客户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10%;對非同業單一客户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淨額的15%。對一組非同業關聯客户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淨額的20%。對同業單一客户或集團客户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淨額的25%。
比如《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資金用途不得為以下方面: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違反監管規定的用途。
管股東牌照:
比如《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股東不得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商業銀行股權。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應當逐層説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關係。第二十五條,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商業銀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該商業銀行股份。
管業務流程:
比如《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第(一)項,參與者應建立貫穿全環節、覆蓋全業務的內控體系,並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實現債券交易業務全程留痕。第(三)項,參與者的中後台部門應全面掌握前台部門債權交易情況。
中後台部門全面掌握了情況之後呢?這就意味着監管機構的監管落地有了有力的抓手。
比如《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嚴格隔離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的風險,嚴禁以下行為: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參與委託人的貸款決策;代委託人墊付資金髮放委託貸款;代借款人確定擔保人;代借款人墊付資金歸還委託貸款,或者用信貸、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承接委託貸款;為委託貸款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簽訂改變委託貸款業務性質的其他合同或協議;其他代為承擔風險的行為。

一般而言,監管的嚴格程度,與監管的顆粒度粗細息息相關,舉個學習的例子,期末考試,父母監督顆粒度最粗的是,總分及格就可以,再細一點,就是語數外等各科目都要分別及格,再細一點,每一天學習語文數學外語的時間要詳細規定,再細一點,每個科目看什麼輔導書,做什麼題,都要細化。
近期金融領域密集的監管新政,就是在不斷細化金融監管的顆粒度,精細化管理的背後,是中央對金融領域的全面收權。
中央對金融領域的全面收權,第一步,就是把金融領域洗一洗曬一曬,就像曬被子一樣,拿到陽光下拾掇拾掇,主要目的是清理過去的不當得利羣體。
具體有哪些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地方政府,中央很清楚,僅靠財政一隻手無法充分控制地方政府的財力,因為地方政府可以通過金融體系獲取資金,但背後透支的卻是中央的信用,不可任其發展;
第二類是形形色色、虛虛實實的白手套,以及掩蓋在白手套下面的各種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
第三類是,在各種監管套利中獲利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從業人員。
中央在整頓金融之後,對未來金融的期許是什麼呢?筆者認為是三項,一是支持經濟轉型和產業升級,支持先進製造業;二是支持國有資本的上市、流轉;三是支持“一帶一路”建設。
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領導,不是一句空話!
(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萬釗”,觀察者網經作者授權後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