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名“佔中”分子今判刑:黃之鋒入獄3個月
【觀察者網綜合報道】2014年非法“佔中”期間,黃之鋒、岑敖暉等20人因違反禁制令而遭檢方起訴刑事藐視法律罪,其中4名早前認罪被判刑。香港法院今天(17日)對餘下16人進行宣判,其中黃之鋒入獄3個月、黃浩銘入獄4個月15日。

黃之鋒(左)、岑敖暉(中)及黃浩銘(右)等人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 圖自港媒
據港媒報道,“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黃浩銘等20人,於2014年阻撓警方清理位於旺角彌敦道“佔領區”,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其中4名認罪被告早前各被判1個月,緩刑1年,並須罰款1萬元。其餘16人今早(1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
法官宣判時指出,黃浩銘積極參與案件且不認罪,故判入獄4個月15日。法官還表示,留意到黃之鋒正就衝擊政總一案提請上訴,但本案與該案須分期服刑。黃之鋒方面,其代表律師申請暫緩執行判刑,遭法官拒絕,被判3個月。其餘被告全被判緩刑及罰款。
16名被告分別為7名早前已認罪的黃之鋒、岑敖暉、周藴瑩、朱緯圇、張啓康、蔡達誠及司徒子朗,及9名早前被裁定罪成的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啓喜及麥盈湘。
16日,香港終審法院開庭處理黃之鋒一行人暴力衝擊特區政府總部案上訴,黃之鋒曾表示自己有可能即時入獄,心情複雜。

圖自港媒
據觀察者網此前報道,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曾為黃之鋒求情,稱其在案發時只有18歲,再加上之前已經因“重奪公民廣場”案,被上訴庭改判監6個月,希望法庭量刑時,會考慮刑罰整體性,希望可判“感化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