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頭目黃之鋒不用坐牢了 法官:犯案時年齡小
【觀察者網綜合報道】1月23日,香港法庭做出判決,批准“港獨”組織“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保釋申請。但“港獨”組織“社民連”黃浩銘的申請則被拒絕。

黃浩銘及黃之鋒23日早由囚車押往法庭 圖源:港媒
據港媒消息,在2014年香港“佔領旺角”非法運動期間,黃浩銘與黃之鋒等20人違反旺角清場的禁制令,而被控藐視法庭。其中4名早前認罪被判刑。
香港法庭17日對餘下16人進行宣判,其中黃之鋒入獄3個月、黃浩銘入獄4個月15日,其餘被告人緩刑。
港媒稱,黃之鋒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但黃浩銘拒不認罪,他們分別就刑期及定罪提出上訴,並向上訴庭申請暫緩執行判刑。
黃之鋒的律師表示,原審法官錯誤指黃之鋒當日有領導角色,判刑時沒有考慮他的年齡。
但是,香港律政司提出反對,指出黃之鋒當日與現場人員爭執乃是不爭的事實,又指原審法官判刑時已經考慮到黃之鋒的年紀,但是由於《刑事訴訟條例》109條針對少年犯的規定不適用於藐視法庭案,仍堅持判監才是唯一恰當刑罰。
23日,法官張舉能表示,留意到認罪的黃之鋒比起不認罪並且已經成年的黃浩銘只少了三分之一,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就黃之鋒的年齡及參與度一併考慮,給與額外判刑折扣,認為在年齡方面有可爭議之處,同時考慮到他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時間,也沒有潛逃風險,批准他以港幣1萬現金保釋。
法庭表示,黃之鋒犯案時候的年齡是法庭考慮申請的唯一理據。
去年12月7月,“佔旺”案審理時,黃之鋒的律師駱應淦出庭時堅稱,黃之鋒於案發時只有18歲,且已被判6個月,希望法庭考慮情況判其“感化令”。

1月23日,黃之鋒獲准保釋 圖源:港媒
黃之鋒:“獨”行累累
黃之鋒可謂是“獨”行累累。據觀察者網此前報道,去年1月,黃之鋒與香港立法會議員朱凱迪、羅冠聰、姚松炎等人曾飛抵台灣,參加“台獨”政黨“時代力量”舉行的論壇。他們一路遭到多個“反港獨”和統派團體的抗議,期間黃之鋒險些被打。面對“港獨滾回去”的抗議,黃之鋒竟推脱稱:我們沒主張“香港獨立”。

黃之鋒在離港赴台時面對抗議人羣還自拍“留念” 圖源:黃之鋒臉書
去年7月30日,黃之鋒曾在社交媒體上稱,隨着“香港眾志”的另一發起人羅冠聰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眾志”未來會發展“眾志國際連結”連結“八國青年”抗爭云云。
黃之鋒也是2014年香港非法“佔中”運動發起人之一,他當時還在街頭與示威者慶祝18歲生日。
對於非法“佔中”這類破換香港社會秩序與法治的行為,特區政府多次表示將嚴肅處理。
2017年7月,在特區政府就職儀式宣誓儀式上,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她會竭盡所能,堅定擔當“一國兩制”的執行者、基本法的維護者、法治的捍衞者,以無畏無懼地依法處理任何衝擊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