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散逸:從瑞典生育保險政策看如何避免女性因生育被就業歧視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楊散逸】
男女同工同權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特別是現代社會大量工作並不需要體力支撐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但是女性由於要負擔生育責任,會導致一段時間內無法工作或者滿負荷工作,從而在就業市場上受到大量歧視。現實生活中很多單位不願意僱傭已婚未育女性,有時候勉為其難的僱傭也會非法地約定工作幾年內不得生育。
女性生育雖然無法為工作單位創造價值,但是生育的價值卻並不僅僅只在於家庭,它對整個社會都有無可替代的巨大價值。
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已迫在眉睫。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60週歲及以上人口24090萬人,佔總人口的17.3%。據推測,2018年我國人口平均年齡將接近40歲,而2050年的平均年齡將為50歲,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數的42.2%。
而與此同時,生育率逐年下降,在全面放開二胎政策前2015年的生育率僅為12.11‰,放開二胎後2016年生育率上升為12.65‰,但2017年又下降到12.43‰。有專家預計,五年內生育率會再次低於2015年的12.11‰。本次兩會已經有人提議放開三胎以促進人口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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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來看一下我國規定產假天數具體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另外,晚育產假的規定於2016年1月1日起已經取消,修正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國各地的規定標準不一,應以當地最新頒發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準。
目前福建、黑龍江、廣西女性產假最長,為180天。
男性陪產假:其中,最短的陪產假有7天,最長的則有1個月之久,多數地區的陪產假為15天。河南、甘肅、雲南三地的男性享受的陪產假期限最長。根據新版計生條例,河南的護理假為1個月,甘肅和雲南的護理假為30天。
所以,男女產假相差的這5個月可能就是女性在職場因生育而被歧視的主要原因。
下面我們來看看號稱全球假期最長的瑞典是怎麼解決這個問題的:
瑞典,世界經濟論壇(WEF)《2017年全球性別差距報告》世界男女平等排行榜全球第5位(我國第100位),世界人均GDP排行榜第12位(我國第74位),基尼係數0.23全球最低(我國0.48,全球137個國家中位列第27名),其社會發展水平和對平等的重視程度均高於我國。
“依瑞典社會福利保障局規定,新生兒父母總共享有480個工作日的休假時間(注意是工作日,不僅僅是16個月)。如新生兒為雙胞胎,則父母休假時間在480天的基礎上再延長180天。這480天(或480+180天)休假時間由新生兒父母協商分配,但父母每一方必須休假至少60天時間。”
如果父親只休假60天,妻子可以休假420天,加上正常週末假期,妻子可能要休假長達兩年,這樣肯定會在就業方面受到更多的歧視。
為此,瑞典出台了專門的“產假平等獎金”——從2008年7月1日開始,瑞典休產假的人們還可以獲得一個額外的獎勵:因父母雙方平分假期而獲得的國家補貼。按照480天生育假計算,如果新生兒父母的休假時間越趨於“對半分”,則每日可獲得的補貼就越高(休假一方低於90天則沒有獎金)。通過這種激勵的方式鼓勵男女雙方儘可能地平分假期。由於不論男女均可能請長期的產假,所以在就業市場上就會減少很多專門針對女性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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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樣做也並非沒有代價。瑞典的税收佔GDP比例超過50%,為全球最高的國家之一(我國財政收入佔GDP比例為30%左右),個人工資所得税的免徵額為每月1566克朗(約合1100人民幣),我國為3500元人民幣。這種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體系也帶來不少社會問題。
由於工作和不工作的人税後收入可能相差不到20%,使得人們過分依賴國家給予的豐厚福利,寧願失業在家、坐享其成,也不願融入社會、自食其力。一方面失業人員過分依賴政府為其提供福利,不願就業;另一方面在職人員抱怨賦税過高,太不公平。這種情況極大地打擊了人們工作的積極性,致使效率降低,社會惰性日益助漲,競爭力衰退,經濟增長緩慢。
然而,我國現在的產假男女方合計也沒有超過7個月,平分後女性明顯無法充分恢復產後虛弱的身體,在我國要實行相關政策肯定需要制定更長的產假時間。
此外,經常有人覺得職工休產假是佔老闆的便宜,在這裏科普一下社保生育險相關政策。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支出情況等確定,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職工個人不繳費。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生育保險政策強調,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簡單來説就是:社保通過強制規定要求每個單位必須按照工資的1%繳納生育保險(不論男女),有職工生育時按照本單位繳納社保時的平均工資給女職工支付生育津貼,如果產假工資比津貼低就按照津貼全額髮放,產假工資比津貼高就由用人單位補足(由於育齡女性年齡在單位應該偏低,工資高於平均工資的概率很小)。
舉例來説,一名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5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4500元,由生育保險基金統一支付給單位後,超過平均工資的500元用人單位不能剋扣;假如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35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額需要用人單位補足。
所以,女性生育除了由於少一個人帶來的不便外並沒有佔老闆任何便宜,生育津貼和養老金醫療保險費一樣都是國家強制社會保險的一部分,錢是法律強制規定平時按工資比例從個人和公司扣的,不是老闆的個人行為,沒有必要對老闆感恩戴德或者心懷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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