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初審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大陸港澳等同“外國”?
【觀察者網 綜合報道】離譜!台灣“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4日審查所謂的“國家機密保護法”,初審通過條文不但規定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期限只能延長不得縮短,甚至還將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列入該法的範疇內,與“外國”並列。
據台灣親綠媒體《自由時報》網站報道,14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了“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台灣的現行條文規定,針對涉密人員泄漏或交付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初審通過條文新增規定,即**泄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泄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台灣“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4日審查“國家機密保護法”
現行條文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初審條文增訂,**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台當局“法務部長”邱太三在初審後表示,過去因台灣地區刑法對中國大陸的定位,不認為中國大陸是“外國”,導致間諜案只能適用“國安法”刑度,引發島內很大爭議。
他説,此次修法,將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境外敵對勢力列入“國家機密保護法”範圍,讓整體“國家機密”維護更完整,未來也不會發生對台灣有威脅的國家或地區、組織,卻僅能適用刑度較輕的“國安法”規定的情況。
邱太三還稱,因刺探、收集情報的“共諜案”持續發生,因此希望此法能在現會期內完成三讀、儘快通過,這樣才能產生嚇阻作用,全面保護“國家安全”。

“法務部長”邱太三(左)與高雄市長陳菊 @東方IC
此外,這次初審還對現行條文第26條進行了修改。由於過去屢次發生即將卸任的涉密官員,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引發“國安”疑慮。故這次初審通過的版本將現行條文中的“縮短”刪除,並增加延長期限,管制年限總計最多不得超過6年。
馬英九違反“機密法”?
台灣地區前領導人馬英九曾一度被綠營指控“泄密”,儘管早前法院就裁定馬英九無罪,但藉着這次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綠營顯然還想繼續攻擊。

台灣地區前領導人馬英九 @東方IC
在“立法院”審查“國家機密保護法”前夕,傳出2015年兩岸領導人在新加坡會面一事,有機密文件未移交,包含如何成行,雙方會面前如何接觸等資料皆“付之闕如”。
馬英九辦公室發言人徐巧芯在13日回應,有關會面,馬英九當時即要求一切要通過兩岸官方機制,一切公開透明。她表示,如果當局認為尚有疏漏,請具名並具體提出明確疏漏之處。
國民黨發言人洪孟楷則指出,兩岸領導人會面是在全球媒體、民眾關注下舉行的,不可能有什麼機密檔案。
不過據台媒報道,14日質詢時,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仍然拋出這一議題,稱當年會面時程倉促,部分相關文件不見,這就是違反“國家機密法”。
李俊俋稱“國家”機密的定義是為了確保“國家”安全與利益,經過“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資料皆為“國家”機密。他詢問“法務部長”邱太三,****“外交”與中國大陸事務算不算是機密?邱太三説:“一定是”,李俊俋再問兩岸領導人會面是否屬於“外交”機密?邱太三回應“毫無疑問是”。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 圖自台媒
隨後,李俊俋質疑當年會面如何形成、雙方會前如何接觸等,都沒有留下相關數據,詢問這算不算隱匿“國家機密”。
在邱太三表示要看該機關是否依法定機關程序核定後,李俊俋説,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5條,機密文件未移交,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聲稱兩岸領導人會面前如何成行,以及談判過程中的數據都沒有,所以很清楚是有人刻意隱匿,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