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美國等國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據商務部網站4月19日消息,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39號公告,公佈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也稱滷代丁基橡膠)反傾銷調查的初裁裁定。
商務部初步裁定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存在傾銷,國內鹵化丁基橡膠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產品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網站截圖
根據裁定,自2018年4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鹵化丁基橡膠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26.0%-66.5%)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應國內鹵化丁基橡膠產業申請,商務部於2017年8月30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40023910和40023990税號項下。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美國公司:
1.埃克森美孚公司 66.5%
(Exxon Mobil Corporation)
2.其他美國公司 66.5%
(All Others)
歐盟公司:
1.埃克森美孚化工有限公司 63.7%
(ExxonMobil Chemical Limited)
2.阿朗新科比利時有限公司 30.9%
(ARLANXEO Belgium NV)
3.其他歐盟公司 63.7%
(All Others)
新加坡公司:
1. 阿朗新科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26.0%
(ARLANXEO SINGAPORE PTE. LTD.)
2. 其他新加坡公司 66.5%
(All Others)
自2018年4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鹵化丁基橡膠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税税率)。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