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中院首次庭審“民辦學校遭強拆”案,鹿邑縣政府成被告
據上游新聞5月7日報道,5月7日,上游新聞記者獲得的傳票信息顯示,8日上午9時,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鹿邑縣人民政府強拆李亞芳的幼兒園是否合法一案。這是當地法院首次開庭審理“周口民辦學校遭強拆”一事。

△李亞芳投資1300多萬的鹿邑試量鎮實驗幼兒園光明新園拆除前後照片。
李亞芳投資1300多萬的鹿邑試量鎮實驗幼兒園光明新園(民辦),於2016年9月開始招生。2017年12月18日和12月28日,鹿邑縣人民政府強拆了光明新園。
遭強拆的不止李亞芳一家,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周口市淮陽縣、鹿邑縣40餘家民辦學校遭政府強拆。強拆後,其中5家學校法人分別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訴訟狀。
今年4月3日,李亞芳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訴狀被告一欄上寫着:鹿邑縣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剛、職務縣長。
李亞芳的訴訟請求是:請求依法撤銷被告於2017年12月31日作出的強拆告字(2017)015號《行政強制拆除公告》。

△周口市中院發給李亞芳的開庭傳票。
15號公告稱,李亞芳未經批准,擅自在鹿邑縣試量鎮文化路建幼兒園違反多項法律規定。限你3日內拆除,未拆除將依法強拆。
李亞芳闡述的理由是,2018年1月3日她在學校門口柱子上發現拆除公告。該公告系後補發文書,被告已經於2017年12月18日,12月28日強拆了她的房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催告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而被告在沒有履行任何前置程序的情況下直接向原告作出公告,其明顯違反法定程序。
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