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評“空姐滴滴打車遇害”:消除司機隱患,平台須盡責
今天,一則“失聯兩天,一名空姐深夜滴滴打車遇害”的消息引發全社會關注。
當晚,人民日報官方微博微博發表評論稱,中年失女,痛何如哉?芳華之年突遭不測,何其不幸?在緝捕兇手的同時更該追問:網約車司機頻頻犯事,平台該擔何責?
@人民日報認為,除了配合警方開展案件偵查工作,更須防微杜漸,堵住漏洞,盡最大力量拆掉隱患。如果哀之而不鑑之,更不防範,何以避免悲劇重演?

不過,也有不同的聲音。
同一天,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發文稱,滴滴不用承擔責任。

文章指出,在這起事件中,滴滴平台對司機的相關信息驗證都是真實的,從這個角度講,平台沒有責任。
雖然司機在拉客時偷偷換了假牌子,但滴滴不可能知情,也無法控制,而且順風車司機與滴滴之間並非是僱傭關係。
**所以,這個事件中,滴滴平台與司機之間不是僱傭關係,也不是職務行為,因此不承擔職務行為的責任,也不承擔僱傭關係責任。**信息費也不足以成為改變平台信息服務性質東西。
而滴滴平台的安全保障義務,從這起事件看有:司機和車輛的信息驗證;車輛軌跡行駛路徑的分享;協助報警等。
至於殺人,這是平台無法預測的人性,屬不可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