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力:四年過去了,那些備受期待的司法改革舉措後來都怎麼樣了?-朱蘇力
立案登記制改革
一個社會設立法院自然是希望法院來解決糾紛。但這並不意味着法院有能力解決一切糾紛。
一般説來,法院只適合,通常也只能依據法律規則或司法先例來解決有關校正正義的問題,即個案的糾紛。
但社會中常常有些糾紛,乍看起來是有關校正正義的個案,隱含的卻是分配正義的規則問題。
例如,農村外嫁女能否繼承父母遺產?
從相關法律文本來看,顯然可以,這也符合新中國確立和堅持的男女平等的公共政策。
只是在中國農村社會,由於外嫁女事實上,由於不能和不便,不承擔贍養父母責任,以及傳統的大宗財產都是不動產且無法貨幣化,由此演化確立的農耕社會的普遍規範或民間法是女兒不繼承家庭財產。
但如今中國社會變化巨大,遺產貨幣化不但可能而且常常成為現實,加上徵地拆遷的經濟補償,遺產繼承就成為中國農耕社會的現實可能,有關遺產繼承的訴訟出現且日漸增加。
但法官仍很難應對。
因為這類訴訟實際要求的是廢除農耕社會長期遵循的普遍規則。儘管很有道理,也符合法律和公共政策,但這樣的司法判決往往會催生家庭內部圍繞財產繼承的矛盾和糾紛,並且會進一步促進這類案件的供給。
這就令法院處於一個非常尷尬的位置,它從理論上的糾紛解決者變成了糾紛激化者和糾紛促成者。當然,這一點不應成為法院拒絕受理這類案件的理由。然而,這確實是司法改革的一個難題。
更重要的是,這類案件,無論結果如何,至少都有一方當事人可能將怨氣轉向法院。如何可能讓人民羣眾在這樣的司法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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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才可以看出,在任何社會,最大量的糾紛一定是通過立法(包括習慣法)、行政這類政治行動,通過仲裁、調解、互惠甚至相互忍讓等社會機制,以及在現代工商社會通過保險這類市場機制,予以回應的,不可能指望法院來大包大攬。
法院只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最後一道,並不是最正義的防線,也不是最堅強的防線。
因此,僅僅抽象地理解法院的功能是解決糾紛,就顯然不夠。一定要在社會格局和政治體系中來了解和理解法院適合以及能夠接受和處理什麼樣的糾紛。
這不僅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政治學知識,還涉及市場、社會和政府的政治社會學知識,也還涉及對當代中國社會變遷和社會規範的社會學、經濟學的理解,以及基於所有這些理解之上法官的恰當應對和長袖善舞。
僅僅有便民訴訟的強烈意願,無論出於為人民服務的理念還是進一步改革的政績,都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這一基本格局,任何大動作的影響都只可能是邊際性的。
換言之,大致只能是“換湯不換藥”。
這就是為什麼雖更名為立案登記制,最終實際收穫的就一定還是某種形式的事實上的立案審查/審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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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平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法學界常常嚴厲批評,中國法院也一直聲稱或承諾要予以改革科層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希望建立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的體制。
因此,有了法院“扁平化”管理的制度設計。
這種批評抽象來看確有道理,眼下強調“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法官責任制設計看起來也很有針對性,但由於缺乏其他學科的知識,因此無論是批評者還是改革者事實上都有意無意忽略了科層制發生的原理,不理解科層制所應對的中國法院系統和中國法官普遍存在的問題。
新的扁平化制度設計在我看來,很不現實。我敢預言,不用五年,科層制就可能以各種方式重現於法院的江湖。
中國司法要面對的一個最重大的社會制約就是人口眾多,人口密集,因此許多法院都面對超量的案件。
因此,中國大多數地區的各個法院都有眾多法官,其數量遠遠超過美國聯邦系統的任何一個法院。事實上,許多法院,如浦東法院、朝陽法院和海淀法院各自擁有的法官數量就超過了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全部法官(625名)!
從管理學上看,一旦一個法院內法官的數量多了,內部若沒有協調統一機制,即便都依據統一的法律或都遵循先例,各自獨立裁判的法官或分別組成的合議庭也常常會對類似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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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不是理論推斷,美國學者的經驗研究就發現,聯邦第九巡迴區法院的法官人數最多(28人),無法全員聽審,內部沒有有效的統一協調機制,因此該法院的判決在某些方面最為反覆無常。
同一法院內的不同法官判決分歧會令普通民眾疑惑,有損司法的公信力。
當今中國,由於法院內法官人數太多,這個問題對法院權威的潛在威脅就更大。
在許多學人看來不符合審判工作規律——其實只是不符合美國法院和法官審判模型——的科層化就成了應對這個問題的制度措施之一。
這不是説科層化管理一定就好,它確實會侵蝕法官的一些獨立判斷。但問題是,如同韋伯曾經指出的,當眾多專業職業人士共同從事一項受規則約束的事業之際,科層化是一個減少差錯保證規則統一的組織制度措施,事實上是法治的保證。
在這一分析下,就並不存在某種始終如一更符合審判工作的規律這樣一個本質主義的制度選項,只能選擇一種在計算了所有成本(包括風險)收益之後的理性的制度。
法院系統中科層化管理體制的發生也還與眾多法官的社會心理需求有關。
和所有人一樣,法官也需要某種晉升機制來自我確認,這不僅意味着自己的工作獲得了社會和體制的承認,有時甚至也需要藉此來向同學、家人或熟人來“炫耀”。
這沒啥丟人的,因為有了這種感受,人才可能會有幸福,也才會努力工作。
因此,法院系統是一定需要一種科層來滿足法官的這種內在需求,激勵法官努力工作。而且這種科層等級制至少對於一些法官來説必須是相當實在的(往往是具體職務,即具體能管某些人和事),不能只是些符號的(如按工作年份的統一晉升一級,無論是法官級別、幹部級別或工資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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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一點不錯,那麼我們就能理解,中國的法院系統其實是在改革開放之後甚至是在司法體制改革啓動之後變得越來越科層化的。
如今每個法院內都有的常務副院長和相當副院長級別的(審委會)專職委員這兩個穩定層級都是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即便在庭長之間,也有了細微的層級區別,例如參加審委會的庭長地位就高於不參加審委會的庭長。
也因此可以理解,法院內部如今分設了如此多的庭(從刑一庭到刑n庭,從民一庭到民n庭,以及其他法庭),更多的辦公室(辦公室、政研室、審管辦)以及其他支持性的行政機構。
我們也還會有透視和理解知識產權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另一視角或另一可能——不只是其公開宣稱的功能或目的。
這些科層化的制度和機構設置,僅有一部分與法律的專業分工相關,法院領導,甚至幾乎所有法官,都知道其重要甚或最重要的功能是有了更多“位置”能安排人,也便於法官流動到政法之外的系統任職。
學人若僅僅批評這些制度或機構設置不符合審判工作的規律,那就是飽漢不知餓漢飢,不知法院和法官面對的現實問題,也是不理解深刻的人性。
奧威爾當年辛辣指出“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動物更平等”——人類之所以如此追求平等其實就是試圖掩蓋,卻掩蓋不了人類追求的區別,包括優越。
科層制在一定程度上恰恰滿足了人的這一對於平等/不平等的需求。
因此,司法改革如果消除了這些層級差別,也許會收效於一時(源自大幅統一提高法官的工資和級別),卻不可能抹去基於人的基本心理(人性)衍生出來的等級需求。
一個沒有實在的晉升激勵的體制更可能令該體制內的人缺乏工作激情。這一點大致是普世的。
事實上,為許多中國法學人讚揚甚或憧憬的美國聯邦法院體系就是這樣一個系統,絕大多數中國法學人身處的校園也是這樣一個系統。
在波斯納法官筆下,由於不僅沒有基於業績的晉升,甚至幾乎就沒有晉升的可能,美國聯邦法官已變得越來越懶。
他們也同樣更關心權力的行使——判決投票,卻不關心判決理由、論證和判決書寫作。只有極個別熱愛寫作的法官如波斯納本人還親自動筆撰寫判決書,其他法官最多也就是簡單編輯一下由法官助理起草的判決書稿,然後毫不猶豫地署上自己的大名。
他們還要求越來越多的法官助理,並且與他們的實際承擔工作量大小不一致,甚至是相反的(聯邦地區法官工作量最大,但助理最少,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工作量最小,但助理最多)。
不僅如此,當空閒多了,法官們甚至會更多時間內鬥,挑他人判決書的刺,直至雞蛋裏面挑骨頭,這也就解説了為什麼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最願提出異議或並存意見書。
在大學校園裏,除了極少數例外,無論教學還是學術寫作最努力最勤奮的通常都是“青椒”,講師或副教授,最缺乏學術科研動力的往往是教授,尤其是臨近退休的教授。
如果這一邏輯是真的,那麼當下的司改就必須準備接受這些肯定會出現的後果。或是應對,包括重建時下試圖消除的某些科層制度。
這會不會是折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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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知識需求
只是信手拈來的兩個例子,雖信手,卻不是隨意。
但我真正的問題是,儘管如此顯然,為什麼中國法學界沒有誰來指出或展示這些潛在的風險?
這表明,中國法學人與法官,各行其是,也是當下的現實。
儘管在中國與在波斯納筆下的美國原因不完全相同,但至少部分都源自法律人不瞭解不關心法院系統的實際需求,不瞭解司法改革中的法院的需求。
這意味着,除了其他外,中國的法學研究以及司法改革都還需要超越法律,超越法學,需要基於社會和法院的需求來關注和掌握其他一些社會科學知識。
其實,這些知識在任何層面上都離我們不遠;甚至離法學院很近。
走出北大法學院科研樓,右手就是北大光華管理學院,多走幾步就是經濟學院,身後則是政府管理學院。在圖書市場或網絡上,管理學、社會學、政治學和經濟學的知識資源也是隨處可見。
甚至,只要對生活足夠敏感,不過分拘泥於專業、法律的教條和法治意識形態,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也會告訴我們一些(即便不會很多)與法院體制改革或發生有關的知識。
必須清楚意識到,任何學科都不會僅僅因其內部自洽和圓融,就可能有足夠的生命力。
不關注法院系統面對的問題的法學,最終一定會失去法院的青睞。就猶如當年的經院哲學一樣,非常精緻,甚或恰恰因其太精緻,卻最終被廢棄了。
“專家沒有靈魂”,這一命題太多被理解為批評專家缺乏個人良知,在我看來,這其實更多是對現代社會中只埋頭拉車不抬頭看路的知識生產的一種社會評判。
我期望,中國各級法院的至少一部分法官,無論在審判、管理還是政策研究崗位上,特別是司法改革的規劃者和推行者,某種程度的關注,不但適度地調整其知識需求和儲備,更能把自己長期身在中國法院這座山中的觀察和經驗,即便是很不入眼的經驗,全都納入一種社會科學的系統思考和分析。
這不僅會改善中國的司法,更可能促進和拓展中國的法學。
但願,不是隻能停留於希望!

(本文摘自蘇力:《波斯納及其他:譯書之後(增訂本)》,北京大學出版社即將出版。原文標題:“司法改革的知識需求:波斯納「各行其是——法學與司法」譯序”,略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