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發文百度設立“打頭辦”,羅昌平一審被判賠償18萬餘元
據正義網5月26日報道,近日,“百度”公司訴羅昌平侵犯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宣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羅昌平在其新浪微博上的涉案文章已構成虛假事實陳述,傳播具有明顯的誹謗意義,並且足以導致社會對“百度”公司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並降低其經濟信用和社會評價,構成對“百度”公司的名譽權侵犯,判決其在新浪微博賬户持續十日登載致歉聲明,並賠償維權支出61800元以及經濟損失12萬元。
本案中,“百度”公司方有兩位原告,分別為百度網訊公司(百度網備案登記主體和經營單位)和百度在線公司(百度網站搜索引擎技術支持單位和“baidu”“百度”商標持有人)。被告羅昌平,是新浪微博加V實名認證用户“羅昌平”的微博博主,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1月25日10:15,羅昌平的粉絲量為108萬,此前,羅昌平曾任《中國商報》首席記者,《新京報》核心報道記者、深度報道部主編以及《財經》雜誌副主編等職務。
2018年1月23日,羅昌平在其新浪微博發佈博文“百度有一個‘打頭辦’,因為表現好,年終獎五個月獎金,厲害……”,同時該博文配有三張圖片,分別為《打頭辦近期工作要點》、微信用户聊天記錄以及與“打頭辦”工作相關的聊天內容。
在接受法庭詢問時,羅昌平表示,上述三張圖片系其朋友圈中發送的圖片,目前已經找不到圖片來源。同時指出,“打頭辦”的來源並非無中生有,之前已有大量的報道,並提交了《百度成立內容生態市場部,劍指頭條?》《聽説百度有個“打頭辦”?》等多篇相關微信公眾號文章,並指出發表博文是轉載相關報道的內容。對此,“百度”公司予以否認,“並沒有成立專門打擊‘今日頭條’的辦公室機構”,涉案文章所述構成對百度公司的誹謗及詆譭。
記者注意到,在庭審中,羅昌平上述微博已被屏蔽,據此,“百度”公司撤回了對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新浪微博運營方)的起訴。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羅昌平在微博賬户上,公開傳播百度公司專門成立打擊其競爭對手“今日頭條”的“打頭辦”,並指使其員工專門從事打擊“今日頭條”的相關工作並給予豐厚報酬的情況,“羅昌平未向本院提交其傳播事實的充分依據,其提交的所謂事實依據並非權威消息來源,至其發佈涉案文章時並無相應證據證明其所屬屬實,涉案文章的相關言論已構成虛假事實陳述。”
判決指出,在缺乏充分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以肯定的口吻公開傳播百度公司成立專門機構不正當打擊競爭對手的情事,該傳播具有明顯的誹謗意義,並且足以導致社會對企業產生負面社會影響並降低其經濟信用和社會評價,阻遏第三人與該公司發生經營聯繫。
據此,法院認為,涉案虛假事實陳述足以對百度網訊公司及百度在線公司產生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後果,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
“應視為羅昌平系涉案文章的原發者,其應當承擔原發者的侵權責任。”對於羅昌平的“涉案博文內容系轉載相關報道”的主張,法院認為,涉案博文並未明確標註系轉載及轉載的實際出處,不符合對原發文章進行原文轉載或簡單編輯修改的轉載情形,“即使涉案博文的確是羅昌平轉載自他人的文章,也因其未披露轉載情況而視為其自動放棄轉載人身份所享有的相應注意義務的豁免權利”。
羅昌平在答辯中指出,百度作為最大的互聯網公司,對於羅昌平有合理來源的且從未否認的內容,卻訴諸500萬元,百度沒有盡到合理容忍義務,是對言論自由的打擊。
對此,法院認為,涉案微博既有“是什麼”的事實陳述,也包括“怎麼看”的意見表達。基於事實依據的意見表達在法定範圍內受到言論自由權利的保護,但是公開傳播事實本身的言論必須總受事實陳述大致可觀的限制。
“羅昌平的涉案言論並非僅僅屬於意見表達的範疇,應該總受事實陳述大致客觀的言論邊界。”判決指出,公開傳播沒有權威消息來源或明確事實依據的不正當打擊競爭對手“黑幕”的消息,不但會嚴重影響公眾企業的形象與聲譽,而且會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此種言論行為性質甚為惡劣。
對於損害賠償數額,法院認為,考慮到被侵權人的財產損失以及侵權人的所獲收益無法確定,因此,在法律規定的50萬元以下酌情確定數額,根據上述情節,最終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為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