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説總統有權自我赦免 美國各界都蒙圈了
美國總統到底有沒有權力豁免自己?這個問題可能遠比想象的要複雜得多。
據界面新聞5日報道,當地時間本週一,特朗普發表推文稱:“就像很多法學家説的那樣,我有絕對的權力赦免自己。但是我又沒做錯什麼,幹嘛要動用豁免權呢?”
一時間美國媒體、法學界和國會議員全部加入了這場論戰。在美國建國200多年的歷史上第一次有總統在公眾場合宣佈他對自己有豁免權,這使美國陷入了一場憲法危機。

基於不同角度,這個問題可以有不同解讀。
一方面,雖然在美國法律裏沒有先例或者法條可以參考,但根據尼克松水門事件等有據可考的經驗來看,歷任總統未曾考慮過赦免自己在法律上的可行性。
1974年7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尼克松必須交出水門事件調查傳喚的錄音帶和其他證據。這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唯一一次直接考驗在位總統的特權。1974年8月9日,為避免被參議院罷免,尼克松辭職。
在尼克松辭職的前四天,司法部出具了一份意見書提出,總統不能赦免自己。這份由助理總檢察長Mary Lawton執筆的備忘錄寫道:“基於沒有人能在自己案件中當法官的基本準則,總統不能赦免他自己。”

1974年司法部就尼克松是否可以赦免自己出具的意見書
對此,彭博社採訪了尼克松水門事件時期的白宮律師迪恩(John Dean)。他表示:“我認為特朗普的表現就是有罪一樣,他在想盡一切辦法掙脱這個調查。(赦免)是認罪的一種形式。案例法裏如果你接受赦免的話,那就是承認有罪。”迪恩還認為一旦特朗普赦免自己,就將導致立即開啓罷免程序。
另一位前總統克林頓在被大陪審團傳喚的過程中也沒有啓用任何行政特權來抗拒作證。當年協助克林頓準備罷免程序的白宮律師Greg Craig表示:“總統的自我赦免權從來沒有被辯護團隊考慮過,連提都沒提過。”
當然了,特朗普不是一般的總統。其他總統沒有考慮的事不代表他不會考慮。
而特朗普所考慮的角度,正是這個問題的另一方面。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除了彈劾之外,總統有權對於違犯合眾國法律者頒賜緩刑和特赦。
對於這一條的解釋可以説難倒了美國的憲法學者。因為就字面意思上來説,這一條完全可以解釋成,美國總統有權力對自己進行赦免。
然而只是討論這個可能性就已經讓參議院共和黨人如坐針氈。對於這個連最著名的憲法學者都無法達成一致的問題,討論本身就是一種政治上的不穩定。總統的權威是否高於法律,彷彿並不是共和黨人希望選民在中期選舉期間討論的議題。

來自緬因州的共和黨參議員Susan Collins説:“毫無疑問總統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果他要赦免自己的話那將是絕對的濫用權力,並且是極不明智的。”
來自艾奧瓦州的共和黨參議員、參院司法委員會主席Charles E. Grassley則表示:“如果我是總統,而某個人或者某個律師告訴我我可以赦免自己的話,那我會僱個新律師。
對此,伯明翰法治中心主任Ulysses Smith對彭博社表示,“我認為行政人員可以赦免自己是和最基本法治原則相牴觸的,而這個法治原則是我們整個社會的基礎。我們是法治社會,不是人治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