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少數民族:兩種認同的互動平衡-經略
(作者黃柯劼中山大學社會學與人類學學院博士後德國洪堡大學社會學博士)
歐洲是“民族主義運動”的故鄉。根據安東尼·史密斯的觀點,西方傳統中“民族”(Nation)的要素包含歷史性形成的地域、具備政治合法性的社羣,通過政治合法性確立的成員平等權利,以及共有的公民文化和價值觀[1]。“民族主義運動”的動力在於,民族成員對於自身共同身份、歸屬感的訴求,推動着他們努力爭取與之相應的政治權益。德國地處西歐中心位置,其境內少數民族同樣具備了“民族主義運動”的基本要素;高度的中央集權在歷史上出現較晚及二戰歷史原因,又造成戰後少數民族獨立意識較弱。
本文意在基於歷史進程簡要地介紹德國四個少數民族的基本狀況,並在此基礎上對德國當代少數民族政策做一分析。本文試圖回答以下問題:對於德國這類非傳統移民國家來説,如何應對少數民族“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之間的張力?境內少數民族如何在統一的公民身份基礎上維護自身獨特的身份認同?通過對於德國的分析,我們將能更好地在歐洲本土框架下理解“民族主義運動”運動的諸多特徵。

一、概述
要理解德國的少數民族問題,先要區分德語中幾個不同的概念Volksgruppe,Minderheit和 nationale Minderheit。Volksgruppe偏向日常用語,語義完全中性,泛指“少數族羣”。他們在歷史上曾經固定生活於某一地區,有相近的血緣,也擁有自己獨特的語言和文化傳統,因此有屬於自己的羣體認同。Minderheit相當於英文的Minority,在歐洲語境下偏重法律意涵,所指範圍最廣,指一切因某種文化特徵區分於主流社會、並因此有可能在現實生活中遭到歧視和壓迫的羣體。
Minderheit在德國包括但不限於外來移民、國內少數民族,也包括“流亡者”(Aussiedler),他們是一批擁有德意志血緣,但在戰爭期間流亡國外、戰後回到德國生活並重新獲得德國國籍的羣體。政府主要基於社會公平的考慮處理相關問題。最後一類人Nationale Minderheit是本文要介紹的重點,其在官方語境中的語義與我國“五十五個少數民族”這一提法中的“少數民族”基本等同[2]。
歐洲“少數民族”問題是伴隨着17-18世紀在“民族主義”和“民族自決”運動的興起而產生的。歐洲悠久的歷史、豐富多樣的文化傳統造成了族羣的豐富多樣:據統計,今日每七個歐洲人裏就有一個屬於少數族羣(Volkersgruppe)[3]。
在17-18世紀的歷史條件下(資本主義的發展、民主與法制思想的發展與傳播), 新興資產階級努力在原有封建帝國的體系內推動“民族國家”的產生[4]。相應地,帝國境內的其他少數族羣原有的“族羣認同”和新出現的“民族-國家認同”之間產生了矛盾衝擊。於是他們以各自的方式維護其身份認同,努力實現自己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的權益。
如上文所述,伴隨着封建政體成為民族國家,少數族羣也成為“少數民族”;在民族主義觀念和少數羣體自決權觀念浮出水面時,少數民族問題就出現了。歷史上的德國作為一個統一較晚、中央集權較弱的帝國,其境內雖然一直存在着大量擁有自己獨特語言和文化傳統的族羣(Volksgruppe),區域性民族主義的勢頭卻一直較弱。
今日的德國作為民族-國家,其國民的同質性也是非常強的:官方認定的四個少數民族的人口只達到國民總數的0.3%[5]。
相比之下,外國人數量卻達到總人口數的11%,有移民背景的德國人數量達到總人口數的21%[6]。這四個“少數民族”的認定,以對其獨特語言和文化的保護為前提,主要基於1992年由歐洲議會簽署通過的《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以下簡稱《憲章》)及1995年通過的《保護少數民族框架條約》(以下簡稱《條約》)的規定:《憲章》限定了各締約國國內的“少數語言”類別,並要求將其作為歐洲的共同文化遺產加以保護;《條約》指出了需要對少數民族的文化傳統加以保護的各個方面,其中中小學的語言課程是重點。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個條約中並未給出“少數民族”的統一規定,而是允許參與國自行定義。德國內政部在前兩個文件的基礎上,於1998年正式認定了德國境內的四個“少數民族”:丹麥人、弗裏西人、辛提羅姆人和索布人,他們各自分別對應着《憲章》中規定保護的幾種少數語言。
德國特殊的歷史原因造成了官方話語對“族羣”“種族”等話題十分謹慎,對其公民,一貫強調其公民法權;對其身份帶來的差異,強調後天自主選擇和文化的作用,淡化政治性。
下文將首先分別介紹這四個“少數民族”的歷史發展和特徵,然後結合德國政體的特點來分析其少數羣體政策的來源。
二、少數民族及政策
1、丹麥人(Dänen)
德國的丹麥人主要集中在德國北部與丹麥王國接壤的聯邦州石勒蘇益格-荷爾施泰因(以下簡稱石-荷州),總人數為五到六萬人,佔當地總人口的8%-10%[7]。他們是基於歷史上丹麥王國和普魯士王國在戰爭中形成的邊界遷移而形成的。這一過程也同樣導致丹麥境內的少數羣體——德意志人的形成。

在德國的“少數民族”中,丹麥人屬於民族意識最強的一羣。早在1871年普魯士統一德國、建立德意志第二帝國之時,石-荷州的丹麥民族獨立運動就掀起風潮[8]。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德國受到凡爾賽條約約束,必須保證這一地區丹麥民族的自決權。
因此,1920年在這一地區舉辦全民公決劃定了兩國的邊境。戰後成立的魏瑪共和國憲法中將丹麥民族作為“講另一種語言的少數羣體”加以規定,並承認他們的權益[9]。1933年納粹黨上台以後,與丹麥關係相對穩定。即使在二戰中,丹麥被德國佔領,作為少數民族的丹麥人也免遭嚴重迫害。二戰結束之後的1955年,在此前一系列條約的基礎上,當時的西德政府與丹麥政府簽署了“基爾-哥本哈根聲明”,構成了這一地區少數民族政策的重要基石。
在這一條約中,兩國分別承認兩國各自領土內來源於對方國家的少數民族,力求保障其對等待遇、並承諾維護他們的基本人權、支持他們保有自己的文化傳統而不遭到歧視。這一條約同樣換來了丹麥對於德國加入北約的支持[10]。1958年,主要由這一地區丹麥人推動的政黨“南石勒蘇益格競選聯盟”(Südschleswigscher Wählerverband ,簡稱SSW)通過不懈努力,也同樣得益於其海外母國丹麥在國際層面上施加的壓力,獲得了“特權”:與其他政黨必須獲得5%以上的選票才能進入州議會不同,SSW無論獲得多少選票,都可以常駐州議會。在此基礎上,SSW於1965年在西德首都波恩的聯邦議會內部建立起了一個專門委員會,負責該族羣在國家層面的利益協調工作。
在德國少數民族爭取政治權益的過程中,丹麥人扮演了關鍵角色。1986年,西德政府的少數民族委員會正式成立,包含了當時西德的三個少數民族:丹麥人、弗里斯蘭人和辛提-羅姆人。東西德統一後,生活在東德的索布人也加入了這一委員會[11]。
在德國,丹麥人身份的認定採用“自願識別”原則,即,生活在德丹邊境地區的公民有權自行決定自己是否屬於這一“少數民族”。 這一寫入各自州憲法的規定對其他三個“少數民族”也同樣適用,體現了德國“少數民族”政策的基本思路:“少數民族”身份認同完全是主觀建構的過程;這一過程與血統無關,而是通過接受教育、與族羣社區聯繫不斷增長,通過持續感受、共享記憶和共同命運,來獲得強化[12]。
2、弗裏西人(Friesen)

歐洲境內的弗裏西人起源於萊茵河入海口地區和埃姆斯河流域,混合了部分日耳曼人的血統[13]。今日的弗裏西地區指的主要是萊茵河入北海口沿岸的德國、丹麥和荷蘭地區,也包括北海上的一系列島嶼。最晚從公元六世紀開始,就存在着他們活動的蹤跡[14]。
隨着族羣壯大,他們最後分裂為東南西北四個部分,語言文字是他們唯一的紐帶。時至今日,德國境內説弗裏西語的人口在一萬到六萬之間,佔當地人口的2%到12%及德國總人口的0.06%[15]。根據1980年的調查數據,這一地區居民生活中不同語言的混雜性很強:日常語言中,除所在國語言之外,55%為弗裏西語,35%為荷蘭語,9%為當地方言[16]。二戰期間,弗裏西文化的獨特性遭到納粹黨迫害,因此戰後同樣掀起了“弗裏西運動”[17]。
但與丹麥人不同的是,因為缺乏強大的母國,德國弗裏西人的民族意識較弱,他們當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人積極要求提高自身地位、獲取政治權益。由於弗裏西語文獻少、規模小,在一面倒的德語學校系統擠壓之下,該地區的語言多樣性日漸萎縮,族羣的邊界也變得模糊。
與同一地區丹麥人的合作(例如在議會參加前文所提到的SSW黨的黨團),幫助他們獲得了官方認定的合法地位[18],被寫入所在的石-荷州的憲法,也有助於他們進一步提高自己文化的影響力,例如在中小學進一步推動設立更多弗裏西語課程。總體而言,近年來,弗裏西人的地位有了顯著提高[19]。
3、索布人(Sorben)
索布人是斯拉夫人的後裔,目前人口約有六萬人[20]。他們生活的地區位於東部薩克森州的上勞希茨(Oberlausitz)和勃蘭登堡州的下勞希茨(Niederlausitz)地區[21]。約1400年以前,他們向西遷徙並定居。這塊地區後來被法蘭克人佔領,並最終成為德意志帝國的土地[22],索布人也與作為後來者的“德國人”開始了長期的磨合。18世紀以後,伴隨着啓蒙運動和德意志民族主義思潮的興起,索布人的自我意識也同步提升,索布學研究被推動,對本民族語言、文化的傳承和發揚也得到高度重視[23]。
無論是在普魯士王國還是後來的德意志帝國,索布人與所在社會主流文化的對抗始終存在:官方一直試圖抹去索布語言和文化的特異性,代之以壓倒性的德語,而索布人始終為提高自身的民族、文化和語言地位而不懈鬥爭。這種鬥爭伴隨着1848年資產階級革命的興起而達到高潮。1871年以後,由於威廉二世領導下的德意志帝國與俄國關係緊張,索布人更被視作帝國境內的一種威脅。這種矛盾也以工業化進程中索布農民起義的形式爆發出來。
在這種持續不斷的衝突下,1912年索布人成立了自己的代表機構“家鄉”(索布語為Domowina),總部位於薩克森州的包岑市,它是當地多個索布人協會的上層組織。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索布人曾有機會獨立建國,但最後還是留在戰後成立的魏瑪共和國中,並獲得了更多民主權利,得以保存自己的文化[24]。然而好景不長,納粹黨上台後,對索布人,連同境內其他少數民族一樣,逐步實行了嚴格的同化政策。從壓制索布語、禁止索布旗幟、報紙和各種組織,到關閉“家鄉”,乃至驅逐索布人,甚至將其送入集中營[25]。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德國索布人重獲自由,在鄰近的斯拉夫國家(波蘭、捷克)的支持下,重新建立大量的機構來保存、傳播自己的語言和文化特徵。然而,由於該地區屬東德管轄,執政黨統一社會黨(Sozialistische Einheitspartei Deutschlands,縮寫為SED)致力於依照計劃發展經濟、推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對於維護少數民族的文化遺產持忽略態度[26];也由於索布人在東德的計劃經濟體制中屬於弱勢,許多索布人放棄讓孩子學習本民族語言和文化。
再加上戰後大批難民迴流和煤礦工人移入,從1949年到1990年期間,這一地區東德索布人被同化程度大大提高。在兩德統一後,“家鄉”重新制定了民主原則,少數民族的權益得到進一步申張。1992年通過的《憲章》給予他們足夠的空間,勃蘭登堡州和薩克森州的憲法中都確認了對他們語言的保護。時至今日,索布人通過努力發展雙語能力,積極融入工業化社會。

4、辛提和羅姆人(Sinti und Roma)
羅姆人是一個歷史悠久、散佈於全世界的人種。十八世紀時的語言學研究證明,羅姆人最初的來源在當今印度的西北部。公元二世紀[27],他們開始向西遷徙,到了15世紀下半葉,他們的足跡已經遍佈歐洲國家。德國境內關於羅姆人最早的書面記錄是1407年。
這份記錄中顯示,這羣人由匈牙利西進而來;當時的人們認為這羣膚色暗沉、頭髮烏黑的人羣來自埃及,便稱他們為“埃及人”,這個稱呼逐漸變成了“吉普賽人”。數百年來,遷徙動盪的生活使他們發展出一套獨特的求生技能:歌舞表演、販賣馬匹和雜貨。雖然以基督教作為主要信仰,但由於其女性成員多從事占卜業、施“通靈”之術,又遊離於宗教正統之外,甚至被誣陷為“告密者”[28]。在許多人眼裏,他們就是小偷小摸的代名詞。
在德語區各邦國(如普魯士、奧地利)和大大小小的封地上,他們被侮辱性地稱為“茨岡人”(Zigäner),遭受各種政策的打壓。在1871年建立的德意志帝國內部,歧視性的“茨岡人政策”區別於“外國人政策”,被當作帝國內政的一部分看待[29]。一直到一次大戰結束後的魏瑪共和國期間,這羣人都被看作危險分子而特殊對待。到了納粹黨上台期間,他們也與猶太人一樣遭到迫害:在通過各種生理科學手段加以識別的基礎上,他們被送進集中營強制勞動並殘忍屠殺[30]。
二戰結束之後,與猶太人羣體一樣,羅姆人也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地位,積極爭取權益。1982年在海德堡成立的“辛提人和羅姆人中央委員會”(辛提人是對德國境內羅姆人的稱呼)下轄17個羅姆人協會,並推動其於1998年正式獲得官方認定成為四個“少數民族”之一。

今日的辛提和羅姆人儘管在德國土地上生活了超過七百年,早已被看做德國人的一部分,但卻一直在主流社會面前維護自己的獨特性。他們當中的許多人甚至刻意保持與主流教育制度的距離,不學習書寫[31],並保留着三代同堂的大家庭生活模式[32]。
今天生活在德國境內的這一少數民族,除了原本的羅姆人後裔之外,也包括來自前南斯拉夫、匈牙利、保加利亞各國的羅姆人難民和移民,因此有着各自的語言、文化和社會來源。他們與其他三個少數民族相比的特殊之處在於,他們不是地域性的少數民族,也不是語言性的少數民族(沒有獨屬於自己的語言)[33]。
由於社會經濟地位的落後,加之缺乏內部團結和外部支持,他們在公共生活中依然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上文介紹的“辛提人和羅姆人中央委員會”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就是促進融合、反對種族歧視。
2012年,在該委員會的不懈努力下,在首都柏林市中心距離國會大廈僅一步之遙的地點,樹立起了一座紀念碑,紀念全歐洲遭納粹迫害的辛提和羅姆人。據統計,今日生活在德國境內的這一族羣規模在七萬到十五萬人之間[34]。只有石-荷州的憲法確認了對這一少數民族的保護。羅姆語(Romanes)作為一種古老語言,早已分裂成為多種不同的方言。由於羣體的污名化,願意規範地學習並掌握這種語言的羅姆人十分稀少。只有匈牙利、奧地利的幾所大學設有專門的羅姆語研究機構。
5、少數民族政策及相關機構
在德國聯邦政府層面,“流亡者和少數民族委員會”(Beauftragter für Aussiedlerfragen und nationale Minderheiten)隸屬於內政部,代表的是這兩類屬於德國公民但卻在某種程度上區別於主流社會的少數羣體。同時,州政府內部也設立了相關的少數民族委員會(Minderheitenbeauftragten)。
德國憲法中沒有關於保護少數民族的條款,但在上述四個少數民族生活的州,州憲法都通過了保護該少數民族語言與文化、支持“自願識別”的條款。這一條款規定,個體對於少數民族的歸屬是完全自願的,並且不得與作為德國國家公民的一般義務相分離。
也就是説,少數民族成員的身份認同不是基於國家權力機構的認定,而是通過自身在社會化過程中的經歷和選擇來主觀完成的。所在州的憲法和各類法律法規對少數民族語言和文化的“保護”體現在如下方面:法律確保少數民族有權在學校教育體系中加入自身語言和文化的內容,以及少數民族成員對自身文化與歷史進行的研究有權得到政府的支持。
相關規定暗含着如下事實:少數民族學習和了解自身語言文化傳統,必須建立在掌握德語、建立國家認同的前提下,否則就是違背憲法精神。當少數民族因為自身社會經濟地位的落後而遭到不公平待遇,其代表機構和各級政府同樣需要通過各種手段來消除敵對,促進族羣間的理解和認識,但是解決問題的手段只能基於憲法對普遍公民權的保護,而不是基於“少數民族身份”。
在官方系統之外,一個名為“少數民族理事會”(Minderheitenrat)的框架機構統一代表大量少數民族協會,藉此維護少數民族權益。這個理事會並非上層管理單位,而是屬於非政府組織。它沒有行政權力,只在柏林設立了自己的秘書處,直接通過聯絡各地的各個少數民族協會開展工作。
在德國,這些自發成立、為數眾多的少數民族協會,以及在此基礎上成立的少數民族政黨,正是真正為爭取少數民族權益、保存少數民族特色付出努力的團體。以“南石勒蘇益格協會”(丹麥語名詞Sydslesvigsk Forening ,簡稱SSF)為例:該協會成立於1920年,擁有一萬五千名成員和80個分支協會,主要目的是維護與生活在與丹麥接壤的南石勒蘇益格地區的丹麥人和弗裏西人的獨特文化。這個協會在“少數民族理事會”的代表之一於2016年當選該理事會主席[35]。
三、四個少數民族的本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的關係
如前文所述,現代國家境內少數民族的自我認同,恰恰是伴隨着統一國家的出現而出現的。民族主義運動在歐洲有着深遠的傳統。對歐洲各國政府而言,正確處理好少數民族問題的關鍵,是實現他們在保存自身特色方面的要求的同時,能夠同時形成強大的國家認同。要理解德國境內少數民族如何平衡“德意志身份認同”和“少數民族身份認同”,必須從兩個方面來説明。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與法國“先有政治共同體,然後才有民族文化意識”的路徑不同,德國在19世紀以來建立現代民族國家的過程中,更優先強調同一政治共同體內成員共有的語言、文化、歷史和血統的起源[36]。這一現狀隨着二戰和東西德分裂的歷史而改變。
戰後德國的主流政治家們努力塑造一種基於憲法的、理性的民主政治文化,並以之作為“德意志國家認同”的基礎。這一憲法精神努力消解原有的“族羣民族主義”(ethno-nationalism),強調基於法權意義的平等公民權[37]。對於戰爭的反省和戰後憲法的維護,以及對建立在此基礎上的民主制度的信任,構成了德國公民強有力的核心共識。這一事實造成了,儘管歷史上同樣存在民族獨立運動,當代的德意志“國家認同”對於德國國內四個擁有自身獨特祖先、語言和文化傳統的少數民族的成員來説是相對開放而包容的。
其次,在上述德意志民族主義的獨特歷史語境下,四個少數民族的民族認同形成了屬於自己的內涵。對丹麥人和索布人來説,由於能夠得到享有同一文化來源的海外母國的大量支持,其民族認同獲得了源源不斷的動力。德國與其海外母國的外交關係是實現邊境地區和平穩定、保證少數民族人口發展的關鍵。在這種情況下,表面看來屬於民族文化建設的問題實際上牽動着兩國的國家利益,其本質是政治性的。
在這個過程中,少數民族成員本身扮演了橋樑性的角色;國家認同和少數民族認同二者平衡相容,既有利於自身,也有利於國家。例如,因丹麥在外交層面上的努力斡旋,德國境內的丹麥族在語言教育、文化保護方面獲得了大量權利。丹麥境內的德意志族也享受對等權利,兩國在邊境地區因此實現了長期穩定。這種穩定的平衡甚至被冠以“歐洲模式”之名[38]。同樣地,在兩德分治年代,在前南斯拉夫中斷與西德的外交關係、進而承認東德的過程中,索布人的努力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通過弗裏西人的例子我們看到,如果少數民族主要憑藉文化手段來建構自身身份認同,必然結果就是這一認同逐漸弱化,直至最後消失。如果沒有與丹麥族結成政治同盟,這一少數民族被同化的速度將會大大加快。對辛提和羅姆人來説,民族認同則是一個更為複雜的話題。由於長期處在社會結構的底層並且難以向上流動,他們成為德國社會“永遠的外人”[39],並長期遭受污名化。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族羣的成員遭到社會其他成員的排斥,難以建立對自己族羣的歸屬感,也很難通過統一的國家認同將自己與其他羣體聯繫到一起。
綜上所述,根據兩方面身份認同的強度,可將四個少數民族劃歸到如下圖表中:

少數民族自身認同與國家認同相互關係
在這個圖中,丹麥人的兩種認同處於平衡發展的“雙高”狀態。丹麥人、索布人和弗裏西人的國家認同水平都比較高,但由於建設少數民族認同的投入程度不同,相應的認同水平也不同。弗裏西人語言規模小,少數民族文化建設投入少,所以認同水平低。辛提和羅姆人由於遭受羣體污名化,仍然處在反歧視、爭取公民平等權利的階段,與其他族羣的關係較差,甚至不願融入社會,可以判定其國家認同比起其他少數民族更低,對自身少數民族的歸屬感和認同也更低。
四、結語
人的身份認同是一個多層次的系統。在不同的歷史和社會情境中,不同的身份屬性會獲得不同程度的優先性,從而被激活或遺忘,各種屬性之間還可能產生矛盾衝突。德國作為非傳統移民國家,其基於戰後憲法確定的“國家認同”對移民和外來人口的開放程度較低,但為少數民族成員提供了兼容自身民族認同的空間。這造成少數民族的“國家認同”和“民族認同”之間矛盾衝突較小,但相互間仍有作用。
少數民族身份在德國不經由官方認定,少數民族獲得的扶植措施主要基於政府層面和歐盟層面對其獨特語言和文化的保護。對少數民族而言,維持自身特徵、避免被完全同化、捍衞自己獨特的語言、文化、生活方式和身份認同,同時避免因為自身的特殊性遭受其他社會羣體的貶低和排斥,是其不願放棄的權利。
然而能否實現這一目標,僅僅依靠政府和歐盟在文化層面上的扶持是遠遠不夠的,還取決於該民族社羣的團結程度、社會經濟地位和投入的資源數量,而爭取資源的手段常常是政治性的,甚至需要外國同族裔羣體的協助。
如前文所述,歐洲語境下的少數民族認同和國家認同本就是一對相伴相生的矛盾共同體。對德國的四個少數民族而言,由於國家認同更多地由戰後憲法決定,因此兩種認同之間的衝突不大,民族認同對國家認同較少產生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少數民族問題主要表現為少數民族增強自身民族認同,維護自己語言、文化和生活方式的獨特性。少數政治資源不足的少數民族,必然會面臨自身特徵逐漸消亡、最終被同化的結局。
(翻頁為尾註)
[1] Anthony D. Smith, National Identity. University of Nevada Press, 1991, p.11.
[2] Franziska Maria Michalk, Die Sorben--ein slawisches Volk in Deutschland Ein historische und Minderheitsschutzrechtliche Betrachtung, Verlag Ernst Völg, 2002, p.33.
[3]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Verlag für Regionalgeschichte, 2005, p.291.
[4] 馬戎:《當前中國民族問題研究的選題與思路》,載《中央民族大學學報》,2007年第3期。
[5] Franziska M Michalk, Die Sorben--ein slawisches Volk in Deutschland Ein historische und Minderheitsschutzrechtliche Betrachtung, p.62.
[6] 數據來自德國聯邦統計局的2015年德國人口數據,載https://www.destatis.de/DE/ZahlenFakten/GesellschaftStaat/Bevoelkerung/MigrationIntegration/AuslaendischeBevolkerung/AuslaendischeBevolkerung.html
[7]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32.
[8]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560.
[9]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561.
[10] 因此學界也將這一區域性的聲明稱為“波恩-哥本哈根”聲明,因為這一聲明表面上看是維護地區少數民族的權益,實際上則是兩個國家國家利益的交換。
[11]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572.
[12]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416.
[13] Antonia Feitsma, Wybe Jappe Alberts, Bo Sjölin, Nachbarn Die friesen und ihre Sprache. Presse- u. Kulturabt. d. Kgl. Niederländ. Botschaft.,1987.p.5.
[14] Antonia Feitsma, Wybe Jappe Alberts, Bo Sjölin, Nachbarn Die friesen und ihre Sprache, p.6.
[15]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34.
[16] Antonia Feitsma, Wybe Jappe Alberts, Bo Sjölin, Nachbarn Die friesen und ihre Sprache, p.29.
[17] Antonia Feitsma, Wybe Jappe Alberts, Bo Sjölin, Nachbarn Die friesen und ihre Sprache, p.29.
[18]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Verlag für Regionalgeschichte, 2005, p.562.
[19] Jürgen Kühl &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247.
[20] Peter Kunze, Kurze Geschichte der Sorben: ein kulturhistorischer Überblick, Domowina Verlag, 2008, p.63.
[21] Peter Kunze, Kurze Geschichte der Sorben: ein kulturhistorischer Überblick, p.7.
[22]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C.H.Beck, 1996, p.13.
[23]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19.
[24]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25.
[25] Peter Kunze, Kurze Geschichte der Sorben: ein kulturhistorischer Überblick, p.62.
[26] Franziska Maria Michalk, Die Sorben--ein slawisches Volk in Deutschland Ein historische und Minderheitsschutzrechtliche Betrachtung, p.26.
[27]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13.
[28]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13.
[29]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47.
[30]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100.
[31]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49.
[32]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64.
[33] Katrin Reemtsma, Sinti und Roma Geschichte Kutur Gegenwart, p.177.
[34] 數據來源:德國聯邦政治教育中心網頁,載http://www.bpb.de/internationales/europa/sinti-und-roma-in-europa/179536/ein-unbekanntes-volk-daten-fakten-und-zahlen?p=all
[35] 信息來自“少數民族理事會”對該協會進行介紹的網頁,載http://www.minderheitensekretariat.de/minderheitenrat/sydslesvigsk-forening-ssf-und-suedschleswigscher-waehlerverband-ssw/
[36] 王柯:《“民族”,一個來自日本的誤會》,載《二十一世紀》,2003年6月,總第七十七期。
[37] 黃柯劼:《德國的抱負和侷限:以難民潮為例》,載《文化縱橫》,2016年第1期。
[38] Jürgen Kühl and Robert Bohn(eds.), Ein europäisches Modell?: Nationale Minderheiten im deutsch-dänischen Grenzland 1945-2005, p.56, 92.
[39] 這個説法來自德國媒體“時代在線”一篇文章,德文題目為Die ewigen Außenseiter, 譯為“永遠的外人”,載http://www.zeit.de/zeit-geschichte/2015/04/sinti-und-roma-zigeuner-migration-gewalt-fremdenhass/komplettansicht
(本文原載《世界民族》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