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監察委留置涉腐老闆 紀檢組長帶頭對抗搶人
【觀察者網 綜合報道】湖南省邵陽市紀委監委6月8日發佈消息稱,邵陽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市紀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組原組長朱甲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朱甲雲彼時作為公安機關的負責人,鼓動他人抗拒省監察委的執法抓捕,公然藐視新成立的國家監察機關、企圖搶奪被控制人員,形成嚴重違法。
以下為紀律審查公告:

紀檢組長朱甲雲曾阻撓監察委執法
朱甲雲今年3月中旬被通報接受審查調查,而此人被查的消息曾在邵陽當地,甚至是全國多地公安系統引發高度關注。
據澎湃新聞報道,今年3月早些時候,配合湖南省監察委執法的異地警方到邵陽市邵東縣抓捕一涉案老闆時,在現場的朱甲雲居然號召在場人員抗拒抓捕並欲搶奪被控制的老闆。
據湖南益陽市紀委官方網站相關報道,湖南省監察委在邵陽打響了反腐“第一槍”,對涉嫌嚴重違紀的邵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周國利立案調查並留置,同時,對捲入該案的邵東縣商界三個頭面人物——劉國忠、唐鐵美、劉祖社展開了抓捕行動。
上述報道稱,3月4日,行動的早上,當配合湖南省監察委執法的湘潭市警方趕到邵東縣廉橋鎮的天台山水庫抓捕涉案老闆劉祖社時,恰巧在現場的原邵東縣公安局長、現任邵陽市公安局紀檢組長的朱甲雲,居然號召在場人員抗拒抓捕並欲搶奪被控制的劉祖社,後經上級緊急調集警力,才成功將劉祖社等人帶走。
3月6日中午,邵陽市委常委會決定對朱甲雲免職並立案調查。7日,經省紀委研究,決定對朱甲雲進行全面調查,朱甲雲已因阻撓執法並涉嫌其他嚴重問題,被湖南省監察委帶走留置審查。
3月16日邵陽市紀委、市監委發佈公告稱,邵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市紀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組組長朱甲雲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月8日,朱甲雲被雙開。

朱甲雲
抗拒監察委執法是一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朱甲雲彼時作為公安機關的負責人,鼓動他人拘捕、阻撓監察委執法的行為嚴重違反憲法和法律,藐視國家監察機關。
《新京報》報道稱,新成立的國家監察制度需要“硬碰硬”這樣的“釘子”,對抗拒監察執法祭出霹靂手段,才能樹立起監察威信。
監察委是我國的監察機關,憲法中明確規定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監察委員會就是反腐敗工作機構,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監察法第22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同時,《監察法》第4條也規定,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所以,湖南省監察委對涉腐的老闆劉祖社進行“留置”是依法辦案,彼時作為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朱甲雲有依法協助的監察機構辦案的義務。但是,朱甲雲非但沒有協助監察機關,還鼓動他人對抗監察人員,是國家執法機構的公然對抗,是一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在我國監察制度改革的過程中,要特別警惕個別以身試法、破壞監察委公信力的人員,不斷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從改革方案的藍圖到進入《憲法》、法律,再到全面推行、深入人心需要一個過程。監察委權威的建立,需要在一個個案中通過秉公執法、不畏權貴的“硬碰硬”樹立起公信。對抗拒監察委執法者,必須祭出霹靂手段,以儆效尤。
朱甲雲簡歷
朱甲雲,男,漢族,1964年12月出生,湖南省新邵縣人,大學文化,1985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邵東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邵陽市公安局副處級偵察員,邵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邵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邵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市紀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組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