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初步裁定美國等國進口氫碘酸、乙醇胺存在傾銷
商務部網站6月16日發佈2018年第50號公告,公佈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商務部初步裁定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產品存在傾銷,中國乙醇胺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產品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根據裁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乙醇胺產品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11.7 %-97.3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項下。29221100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29221200項下的二乙醇胺鹽不在本反傾銷措施產品範圍之內。
以下為公告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10月3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17年第6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即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乙醇胺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國內乙醇胺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8年6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
被調查產品名稱:乙醇胺(包括:一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英文名稱為Ethanolamines,簡稱EA。
一乙醇胺,又稱:單乙醇胺、2-氨基乙醇、2-羥基乙胺
英文名稱:Monoethanolamine, 2-Aminoethanol, 2-Aminoethyl alcoho (簡稱:MEA)
二乙醇胺,又稱: 2,2’-二羥基二乙胺、2,2’-亞氨基二乙醇
英文名稱:Diethanolamine,2, 2’-Dihydroxydiethylamine, 2,2’-Iminodiethanol (簡稱:DEA)
三乙醇胺,又稱:三(2-羥乙基)胺、三羥基三乙胺
英文名稱:Triethanolamine, Tris(2-Hydroxyethyl) amine, Trihydroxytriethylamine(簡稱:TEA)
物理化學特性:乙醇胺是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的總稱,通常由環氧乙烷和液氨反應制得,是一種同時具有胺和醇的部分共同化學特徵的醇胺類有機化合物。乙醇胺外觀通常為無色至淡黃色透明液體,在溶點以下為無色至淡黃色固體,略帶胺味,具有吸濕性,可溶於水、乙醇等,微溶於苯、乙醚等。
主要用途:乙醇胺主要用於生產表面活性劑、農藥及醫藥中間體、日用化工品及個人衞生用品。乙醇胺也作為原材料用以製作乳化劑、熒光增白劑VBL、煉油(酸性)氣體處理劑、水泥助磨劑、切削液、減水劑、工業防凍液、石油添加劑、皮革軟化劑、潤滑油抗腐蝕劑、防積炭添加劑等,廣泛應用於工業清洗、氣體淨化、農藥及醫藥、日用化工、紡織印染、建築建材、金屬加工等行業。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29221100、29221200和29221310項下(2017年起29221310調整為29221500)。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不包括29221100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29221200項下的二乙醇胺鹽。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美國的公司:
1.陶氏化學公司 75.3%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英力士美國公司 97.3%
(INEOS Americas LLC)
3.亨斯邁石化有限公司 97.3%
(Huntsman Petrochemical LLC)
4.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 97.3%
沙特阿拉伯的公司:
1.沙特基礎工業公司 11.7%
(Saudi Basic Industries Corporation)
2.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All Others) 18.7%
馬來西亞的公司:
1.國油石化衍生公司 18.3%
(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
2.其他馬來西亞公司(All Others) 20.3%
泰國的公司:
1.TOC乙二醇有限公司 37.6%
(TOC GLYC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國公司(All Others) 37.6%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8年6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税税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