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反壟斷法》被點名 內蒙古公安廳不再指定企業製作印章
據新華網6月24日報道,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出了建議糾正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關行為的函件。目前,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已決定對不合法不合規的具體行政行為立即叫停和糾正,依法嚴格規範印章管理工作。
6月22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函,建議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責令公安廳改正相關行為。

反壟斷法 圖自東方IC
該函件指出,2013年4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印發《全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整合聯網及推廣使用新型防偽印章實施方案》(內公辦〔2013〕60號,簡稱“60號文”),直接指定內蒙古恭安金豐網絡印章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金豐公司)統一負責全區新型防偽印章系統軟件的開發建設。
在執行“60號文”過程中,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採取各種措施強制各盟市公安機關和刻章企業卸載正在使用的、經公安部檢測通過的系統軟件,統一安裝金豐公司開發的系統軟件,並要求刻章企業向金豐公司購買刻章設備和裝有加密電子芯片的硬質章材。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為,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上述做法排除和限制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軟件市場以及刻章設備、章材市場的競爭,侵犯了各盟市公安機關和刻章企業的自主選擇權,人為增加了企業刻章生產成本,不合理地推高了印章價格。相關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有關規定。
6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召開專題會議,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整改建議做了進一步梳理,研究了具體的落實措施,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決定對不合法不合規的具體行政行為立即叫停和糾正,依法嚴格規範印章管理工作。整改情況將盡快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延伸閲讀
據北青網援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2日消息報道,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此前在推進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整合聯網及推廣使用新型防偽印章工作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至今未報送具體的整改方案,也沒有開展實質性整改工作。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就此致函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建議其責令公安廳改正。
不經過招投標直接指定企業
6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官方網站發佈《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建議糾正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關行為的函》。
市場監管總局查明,2013年4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印發《全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整合聯網及推廣使用新型防偽印章實施方案》(內公辦〔2013〕60號,以下簡稱“60號文”),對全區印章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和整合聯網,明確規定“依照政府採購程序,金豐公司為全區新型防偽印章系統建設項目中標單位,負責新型防偽印章系統軟件的開發建設”,要求“各地積極支持配合金豐公司建設維護全區印章系統管理平台,杜絕自行其是、各自為政”。但經調查發現,選擇恭安金豐網絡印章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印章系統建設單位,並未履行任何招投標程序。
在執行“60號文”過程中,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採取各種措施強制各盟市公安機關和刻章企業卸載正在使用的、經公安部檢測通過的系統軟件,統一安裝金豐公司開發的系統軟件,並要求刻章企業向金豐公司購買刻章設備和裝有加密電子芯片的硬質章材。
後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再次下發通知,要求“對於已完成金豐系統安裝調試卻仍在使用舊系統運行的盟市,要切實採取措施,淘汰舊系統,啓用新系統;對於至今尚未安裝金豐系統的盟市,要迅速採取制定貫徹落實措施,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抓緊時間落實”。在內蒙古公安廳的督促下,截至目前,除包頭市外,其他11個盟市均已安裝金豐公司的系統軟件,或者由原系統軟件供應商與金豐公司共同建設。
違反《反壟斷》法推高印章價格
市場監管總局調查認為,各地公安機關和刻章企業在選擇系統軟件上擁有一定的自主權。“60號文”出台前,內蒙古自治區10個盟市自行選擇了經公安部檢測評估合格的系統軟件,在各自轄區內建立了印章系統。自治區印章系統軟件市場是競爭性、開放性的。內蒙古公安廳相關做法排除和限制了系統軟件市場競爭,形成並強化了金豐公司的壟斷地位。“60號文”規定由一家企業統一建設全區印章系統,本身就違背了“公安部2512號文”的精神和要求,而且未經招投標程序直接指定金豐公司,剝奪了其他系統軟件供應商參與競爭的機會,也侵犯了各盟市公安機關和刻章企業自主選擇系統軟件的權利。
此外,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的做法增加了刻章企業的生產成本,導致印章價格明顯上漲,加重了印章用户的負擔。“60號文”出台前,每枚印章價格最高不超過200元。“60號文”出台後,金豐公司向刻章企業推薦的指導價為每枚280元。
市場監管總局認為,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相關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規定。屬於《反壟斷法》所列“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行為和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行為。
建議自治區政府責令公安廳改正
函件中稱,市場監管總局在調查結束後,向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反饋了案件定性依據和結論,以及相關整改建議,包括廢止或者修改“60號文”排除限制競爭的相關規定;撤銷與金豐公司簽訂的《新型防偽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合同》;停止濫用行政權力,強迫各盟市公安機關安裝金豐公司系統軟件、卸載已有系統軟件,強迫刻章企業向金豐公司購買章材和刻章設備的行為等。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表示完全接受並積極整改,但至今未報送具體的整改方案,也未開展實質性整改工作。
依據《反壟斷法》關於“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的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建議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責令公安廳改正相關行為,並於2018年7月10日前將有關整改情況函告市場監管總局。
調查
指定企業曾被當地税務機關處罰
北青報記者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現,內蒙古恭安金豐網絡印章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11月28日,該公司的經營範圍在2014年以前為網絡印章軟件開發、應用與維修;網絡印章章殼加工及銷售。2014年12月變更為公章刻制(憑《特種行業許可證》經營),網絡印章軟件開發、應用與維修;網絡印章章殼加工及銷售。
該公司官網也刊載了內蒙古公安廳“60號文”文件,官網稱公司建設並運行維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印章業治安管理信息平台》項目,該系統的使用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刻假章、用假章情況得到了有效控制,針對印章問題糾紛舉證難、鑑定難的情況,系統提供了有力的原始證據,加快了相關案件的後續審理工作,獲得了治安管理部門的一致認可。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2017年1月,該公司曾經因沒有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被當地税務機關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