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麪館殺人案一審宣判 兇手獲刑死緩
據封面新聞6月27日報道,2017年2月18日,湖北武漢市武昌火車站附近發生一起刑事案件。嫌疑人胡某疑與店主姚某因應聘等問題發生糾紛,隨後持菜刀將姚某砍死。之後胡某當場被警方擋獲。6月27日,封面新聞記者從胡某的辯護律師京衡(上海)所律師於秋處瞭解到,此案於今日一審宣判,胡某犯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獲刑死緩。

發生兇案的麪館(圖片來源:封面新聞)
殺人者獲刑死緩 賠償喪葬費2.5萬餘元
據瞭解,本案今天上午10時許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
最終判決結果認定胡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犯盜竊罪判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一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一千元。同時,法院判處限制減刑,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2.5萬餘元,駁回了其餘訴訟請求。此前,姚某的家屬在訴訟中向胡某提起了100萬元的索賠。
於秋透露,法院在判決中,確認了胡某有關犯罪事實的案發經過,沒有認定他存在自首情節,也沒有認定受害人姚某存在過錯。
此外,判決確認了胡某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以及他如實供述,及自願認罪態等從輕量刑情節。
“判決書詳細內容,因涉及到具體的案情信息,暫不便於公佈,並且目前判決並沒有生效,尚在上訴期內。”於秋表示。
此外,記者發現一個細節,法院的判決中提到胡某犯有盜竊罪,對此,於秋解釋稱是胡某在殺人後拿走了姚某身上錢包內的部分財物,該行為被認定為盜竊。
精神鑑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此前,針對胡某的精神鑑定意見已由鑑定機構出具。

犯罪嫌疑人胡某(資料圖)
根據該鑑定結果,胡某韋氏成人智能測試IQ為69(輕度智能低下),頭顱平掃未見異常,腦電圖正常,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量表評分為25(部分責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評定為38分(部分喪失)。根據“中國精神疾病診斷與分類系統第三版”,被鑑定人屬於“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標準,伴有精神病性症狀。
司法鑑定意見顯示:被鑑定人作案存在一定現實動機,未喪失對作案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但作案過程符合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的起因簡單、缺乏預謀、不擇場所、單獨作案、當場抓獲等特點,對自己當時作案行為的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喪失。被鑑定人基本喪失自我保護能力但不是在幻覺或妄想影響下作案。根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被鑑定人應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事件回放:**麪館老闆被應聘者砍頭
2017年2月18日,武漢市武昌火車站附近發生一起刑事案件。
根據武漢警方官方通報:2月18日中午12時2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男,22歲)因口角糾紛,持麪館菜刀在武昌區武南一村71號一面館門口,將麪館業主姚某砍死。民警快速出警,現場將犯罪嫌疑人抓獲。
2017年12月15日,此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根據庭審中披露的信息,公訴方提出持刀砍人的胡某並未因麪價和麪館老闆姚某起爭執,導致悲劇發生的原因或系胡某應聘被拒,他此前還曾去另外的店鋪應聘並持刀威脅他人。
根據警方的偵查結果和相關證人證言,悲劇發生前,胡某與姚某並未有爭執。但胡某表示,當天早上10點多他來到店裏就餐和應聘,過程中就與姚某發生了不愉快,此時間段無證人目睹過程。
此外,胡某當庭悔過希望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並稱將盡力對姚某的家屬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