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車遇事故損失18萬餘元 該不該賠?
據重慶晚報6月29日報道,車主在給愛車買保險時,是否遇到過電子保單、汽車4S店工作人員代為銷售車輛保險的情況,一旦發生事故保險理賠,免責條款的問題爭議最大。此外,一些私家車變身網約車改變車輛用途,保險理賠也出現很大爭議。
如何妥善處理保險合同糾紛案?6月28日,渝中區法院成立全市法院首家保險專審團隊,專審保險糾紛案。
奔馳車高速公路遭遇事故
渝中區法院金融審判庭副庭長王娟介紹,2015年3月,王某將自己的奔馳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等商業保險,同時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至2016年5月4日24時止。
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碰撞、傾覆、火災、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條款中,還有關於發生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責任免除條款。
2016年3月12日21時30分左右,經王某允許的駕駛人許某駕駛奔馳車由重慶往綦江行駛,行駛至蘭海高速公路時與客貨分道標誌牌立柱相撞,造成車輛與路產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巡警部門認定,駕駛員許某承擔事故全責。
保險公司認為無行駛證拒賠
事後,奔馳車主王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該車行駛證因其他違法行為已被交警部門扣押,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可據此免賠。所以,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王某的車損及其他損失。
幾經協商無果後,王某起訴到渝中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損失費18萬餘元。
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該賠
法院認為,關於保險公司辯稱奔馳車在發生事故時,車輛行駛證已被交警部門扣押,不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駛證,符合免賠的情形。但保險公司未舉示相應證據證明其答辯意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所以,本案中不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賠情形,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王娟稱,當事人對自己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保險公司對於其主張的免賠理由負有舉證責任,在沒有舉示證據證明免賠事實發生,也沒有舉示證據證明其存在其他免賠情形的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王娟提醒,保險合同雙方在發生事故時應注意證據的收集和固定,避免糾紛發生。
保險糾紛案專審團隊成立
針對頻繁發生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6月28日,渝中區法院成立全市法院首家保險專審團隊,專審保險糾紛案。
渝中區法院審委會專委李雪介紹,保險專審團隊將集中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含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保險人代為求償權糾紛、保險代理合同糾紛、保險經紀合同糾紛等。
李雪介紹,保險糾紛反映的典型問題比較多。比如:主體身份審查不嚴。特別是涉及電子保單、汽車4S店工作人員代為銷售車輛險、為他人購買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等情形,保險機構存在未嚴格核查投保人、被保險人主體身份信息,未嚴格審核相關投保單是否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本人簽字等情況,不利於權利義務主體的確認。
此外,還存在投保人未如實履行投保告知義務,導致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並拒絕理賠;保險人就免責事由未盡到提示和明確説明義務,導致免責條款失效而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事故處理不規範,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等情況。
法院建議
規範網約車 免責條款
針對私家車“變身”網約車現象。今年5月,渝中區法院向各保險機構發出設立網約車特別提示制度的司法建議。
渝中區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何琦介紹,司法建議已經提醒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詢問投保人該投保車險是否提供網約車服務,如提供網約車服務,因事故發生幾率大幅增加,保險公司應及時提醒投保人,額外增投營運類保險項目,從而避免引發不必要的保險糾紛。(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