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極可能成歐盟貿易工具 中國政府應高度重視-劉權
【編者注:GDPR,全稱為通用數據保護監管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是由歐盟所頒佈的保護歐盟區內所有人數據隱私安全的法案,於今年5月25日正式生效。GDPR要求科技公司在收集和共享用户數據時,提出更為清晰明確的獲准條款。如果一家公司不遵守這項條例,將面臨最高相當於其全球年度營業額4%或2000萬歐元(約合2340萬美元)的罰款,以高者為準。
歐盟針對GDPR組建的全新執法機構名為“第29條工作組”(Article 29 Working Party,A29WP),該機構可以對全球各地企業展開監管。所有的歐盟國家都受GDPR的管轄。此外無論企業位於何處,只要處理歐盟公民的數據,也都自動受到該機構的管轄。
A29WP擁有獨家且不可挑戰的權力,可以搜查和沒收存在疑問的記錄(涵蓋位於世界各地的企業),而且還可以開展獨立調查,並充當調查結果的唯一裁決機構。他們集法官、陪審團和執行者等多重身份於一身,而且不受監督,也不提供上訴渠道。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權認為,GDPR極有可能會成為歐盟貿易工具,我國應該高度重視;同時中國也應制定一些類似法律,規範外國企業收集處理中國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以下為全文:
GDPR對數字經濟會產生很大的影響。不光中國企業,世界上很多數字經濟企業的發展都會受到GDPR的影響。在歐盟,很多企業實際上也對GDPR感到非常的頭疼。據相關專業機構調查,68%的美國企業預計將花費100萬到1000萬美元來滿足GDPR的要求,另有9%的企業預計花費超過1000萬美元。所以實現GDPR的條款,成本會非常大,特別是對於一些中小型互聯網企業來説,可能產生巨大的影響。有人認為GDPR帶來的是不確定性風險,有人認為是確定性風險,實際上,對於GDPR所設定的罰則來説是比較明確的,未來一些企業違反了這些規定,可能會受到重罰。不確定性可能在於歐盟監管當局的執法行為。

GDPR可能會成為歐盟的貿易工具。實際上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政府應該高度重視,未來在咱們國家企業走出去過程中,歐盟很可能會以GDPR為貿易工具指責咱們國家的企業,在數據保護合規建設上面有問題,所以會阻擋咱們國家企業在海外投資併購上面的一些步伐,可能會刁難咱們,關鍵時候我們中國企業可能會非常被動。
關於個人信息保護是向左走還是向右走的問題,我的理解向左走是非常重視個人數據保護,向右走是非常重視創新發展。咱們國家未來在制定政策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平衡,既要保護國民個人數據,又要促進經濟的發展,要實現促進經濟發展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產業,更好地保護公民。
怎麼樣來制定政策支持本國企業更好地走出去,政府應該高度重視。對於GDPR,政府相關部門應該主動地同歐盟監管當局進行溝通,實際上這裏面有很多談判餘地。比如説,歐盟依據GDPR對咱們國家的互聯網企業進行重罰,最後這個罰款實施落實,可能還得咱們國家相關監管部門給予配合,執法才能實現。另外據報道,歐盟一些國家,比如法國的GDPR實施有一定的寬限期,直到2018年結束。所以對於這個問題,咱們國家政府也可以和歐盟當局談判,爭取給咱們國家的互聯網企業一定的寬限期,因為GDPR確實很嚴格,企業可能一下子不能完全滿足GDPR的要求,所以有一定時間上的過渡期,這樣更合理。
另外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時候應該積極扶持一些互聯網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型互聯網企業,在各方面給予政策的支持。
對於立法完善,咱們國家是不是應該制定一些專門的類似法律,規範外國企業收集處理咱們國家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歐盟依據GDPR,未來可能對咱們國家的互聯網企業進行大量的罰款,那麼咱們國家如何應對?建議可以考慮制定一些專門法律,規定國外企業違法收集處理咱們國家公民個人信息的處罰措施,設定處罰機制。這可能是未來政府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