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銀行違法提供環保未達標企業融資 被罰50萬元
今日(7月10日),銀保監會網站公佈天津銀監局對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銀監罰決字〔2018〕35號)。決定書顯示,平安銀行存在貸前調查不到位,向環保未達標的企業提供融資;貸後管理失職,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等違法違規事實,對此,天津銀監局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50萬元。
處罰依據為:《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的通知》(銀監發〔2007〕83號)第五條,《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綠色信貸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2〕4號)第十七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據悉,銀監會此前出台了多份文件,要求銀行對貸款企業的環保問題加強調查。
根據2007年《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密切關注授信企業節能減排目標的完成情況和環保合規情況,加強與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溝通,對其公佈和認定的耗能、污染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業,除了與改善節能減排有關的授信外,不得增加新的授信,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壓縮和收回。
根據2012年《銀監會關於印發綠色信貸指引的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授信審批管理,根據客户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確定合理的授信權限和審批流程。對環境和社會表現不合規的客户,應當不予授信。
此外,本次罰單還顯示平安銀行存在挪用流動資金貸款的現象。據悉,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根據2010年出台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