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國內上市再加速:藥監局承認境外臨牀數據,包括仿製藥
為減少不必要的重複研究,加快藥品在中國上市的進程,7月1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對外發布《接受藥品境外臨牀試驗數據的技術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對接受境外臨牀試驗數據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完整性要求、數據提交的技術要求以及接受程度均給予明確。
值得一提的是,在境外開展仿製藥研發,具備完整可評價的生物等效性數據的,也可用於在中國的藥品註冊申報。

在去年10月徵求意見稿發佈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吳湞就指出長期困擾中國醫療行業、影響中國患者用藥的藥品審評審批問題。
“藥品審評審批制度還有不盡合理之處。近十年來,我國上市的一些典型的新藥,上市的時間平均要比歐美晚5至7年,國外都已經用了六七年了,中國才上市,這就是因為很多制度設計造成了新藥在中國上市慢半拍。”
據吳湞當時給出的數據,2001年到2016年,發達國家批准上市的創新新藥433種,在中國上市的只有一百多,只佔30%,因為這個現狀存在,所以現在網上購買藥品,也包括個人從境外攜帶藥品的現象越來越多,存在很多隱患。
“比如創新藥在國外完成一期臨牀以後,才可以到國內申請來臨牀試驗,就是晚一步,慢半拍,做不到同步,某種程度上遲滯了一些國外創新藥在中國批准上市。”
而此次《指導原則》出台,將改善中國癌症患者此前長時期無望用上最新藥物的困境,廣大的罕見病患者也將從中受益。
《商業週刊中文版》也指出,隨着人口老齡化和癌症、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發病率上升,中國對新療法的需求也在急劇升温。
根據研究機構Quintiles IMS的數據,中國2016年在藥品上的花銷高達1167億美元,市場規模僅次於美國。
工銀國際分析師張佳林表示,對跨國藥企及業內領先的本土創新藥企而言,審批加快將提高患者獲得新藥的機會。
摩根資產管理的大中華分析師Vincent Yu曾在接受彭博新聞社採訪時説,他看好在腫瘤和糖尿病等滲透率低的市場中,有強勁經銷能力的創新藥和高品質仿製藥的生產商,料其將受惠進口替代。

《指導原則》表示,我國鼓勵開展境內外同步研發。境外臨牀試驗數據可以用於支持需要進行有效性和/或安全性評價的各類註冊申請。例如,在境外開展的早期臨牀研究數據,可用於支持在我國開展註冊臨牀試驗的申請。同時,境外開展的臨牀試驗數據用於支持在我國藥品註冊的,研究質量應當不低於《指導原則》的標準。例如,在藥物臨牀試驗管理規範與ICH標準相差較大的國家或地區完成的臨牀試驗,或早年完成的臨牀研究,應當有充分的依據證明其研究質量符合相關要求,必要時接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核查。
《指導原則》還依據臨牀試驗數據的質量,將接受臨牀試驗數據分為完全接受、部分接受與不接受三種情況。其中,數據存在影響有效性和/或安全性的種族敏感性因素,數據外推至中國人羣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則為部分接受。若數據存在重大問題,不能充分支持目標適應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的,則屬於不接受的範圍。
近期,我國在加快境外新藥在國內的上市方面正不斷髮力。6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明確,我國將對治療罕見病的藥品和防治嚴重危及生命疾病的部分藥品簡化上市要求,可提交境外取得的全部研究資料等直接申報上市,監管部門分別在3個月、6個月內審結。此外,將進口化學藥品上市前註冊檢驗改為上市後監督抽樣,不作為進口驗放條件。
同日,國家藥品監管局也表示,將進一步簡化境外上市新藥審批程序、優化藥品臨牀試驗審批程序、取消進口藥品逐批強制檢驗等政策,加快境外藥品審評審批。對此,國家藥監局取消了進口化學藥品的口岸檢驗,加強上市後的監督抽驗。有分析指出,此政策實施後,進口化學藥品從口岸通關後可直接配送至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將縮短進入中國市場時間2-3個月,大大降低境外新藥進入中國市場的成本。
對此,醫藥專家趙衡表示,上述舉措將加快部分進口藥品進入我國的速度,增加了患者對進口藥品的可及性,“此前,由於我國對進口藥的審批較慢,也導致部分患者選擇去國外就醫。”近期,九價宮頸癌疫苗、全球最新丙肝治療藥物索磷布韋複方製劑、用於治療惡性腫瘤的PD-1抗體藥物等7個防治嚴重危及生命疾病的境外新藥已在國內上市,涉及美國、德國、日本、瑞士等多國企業。趙衡認為,我國在縮短進口新藥審批的同時,還要通過談判,降低專利藥價格,同時提高國產藥的研發能力,逐步擺脱對進口藥的依賴。
目前,國際人用藥品註冊技術協調會(ICH)已於2017年5月將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納入為監管機構成員,早在2017年10月9日,國務院就已下發通知表示,在境外取得的臨牀試驗數據可在中國申報註冊申請。
附:《接受藥品境外臨牀試驗數據的技術指導原則》
一、範圍本指導原則適用於指導藥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報註冊時,接受申請人採用境外臨牀試驗數據作為臨牀評價資料的工作。本指導原則所涉及的境外臨牀試驗數據,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通過創新藥的境內外同步研發在境外獲得的臨牀試驗數據。在境外開展仿製藥研發,具備完整可評價的生物等效性數據的,也可用於註冊申請。
二、接受境外臨牀試驗數據的基本原則申請人應確保境外臨牀試驗數據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可溯源性。境外臨牀試驗數據的產生過程,應符合人用藥品註冊技術國際協調會議(ICH)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的相關要求。申請人應確保境外臨牀試驗設計科學,臨牀試驗質量管理體系符合要求,數據統計分析準確、完整。為確保臨牀試驗設計和數據統計分析科學合理,對於境內外同步研發的且將在中國開展臨牀試驗的藥物,申請人在實施關鍵臨牀試驗之前,可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審中心)進行溝通,確保關鍵臨牀試驗的設計符合中國藥品註冊的基本技術要求。
三、接受境外臨牀試驗數據的完整性要求境外臨牀試驗用於中國藥品註冊申請的,應提供境外所有臨牀試驗數據,不得選擇性提供臨牀試驗數據。保證臨牀試驗數據的完整性是接受註冊申請的基本要求。對於已有境外早期臨牀試驗,後續在境內進行臨牀研發的,藥品註冊申請人應對早期臨牀試驗數據進行評價,具備完整臨牀試驗數據的,經與藥審中心溝通交流後,可用於支持後續臨牀試驗。 對於所有臨牀試驗已在境外完成尚未上市的,應提供完整的境外臨牀試驗數據包;已上市的,還應提供安全性、有效性更新數據,方可用於在中國的註冊申請。
四、境外臨牀試驗數據的提交情況及基本技術要求對於境內外同步臨牀研發的,提交藥品註冊申請時,應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申報資料要求整理彙總境內外各類臨牀試驗,形成完整的臨牀試驗數據包,方可用於在中國的藥品註冊申請。提交境外臨牀試驗數據用於中國藥品註冊申請的資料,應包括生物藥劑學、臨牀藥理學、有效性和安全性資料數據。鼓勵藥品註冊申請人採用通用技術文件格式(CTD)提交。 生物藥劑學數據,應提供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相關的重要體外或體內數據和結果,為劑型確定和臨牀研發過程中製劑工藝優化提供支持依據和數據銜接。 臨牀藥理學數據,主要包括藥代動力學和藥效學研究數據。藥品註冊申請人應從區域和人種等多角度進行種族敏感性分析,為境外臨牀試驗數據適用於中國人羣,及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提供支持。有效性數據,主要包括境外關鍵臨牀試驗數據和在中國開展的臨牀試驗數據,既要從整體上確證研究藥物的有效性,還要分析中國亞組與總體人羣的一致性。 安全性數據,包括境內外所有的用於安全性評價的數據,既要分析總體安全性,還要分析中國亞組與總體人羣的一致性。 境外臨牀試驗數據應支持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藥品註冊申請人應考慮符合中國藥品註冊管理要求,在對完整臨牀試驗數據包分析的基礎上,對關鍵臨牀試驗數據進行評價,以確證研究藥物的有效性;遵循ICH關於接受國外臨牀資料的種族影響因素(E5)要求,分析中國亞組與總體人羣的一致性,以支持境外臨牀試驗結果外推至中國人羣。
五、境外臨牀試驗數據的可接受性依據臨牀試驗數據的質量,對臨牀試驗數據接受分為完全接受、部分接受與不接受。
完全接受:境外臨牀試驗數據真實可靠,符合 ICH GCP和藥品註冊檢查要求;境外臨牀研究數據支持目標適應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不存在影響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種族敏感性因素。
部分接受:境外臨牀試驗數據真實可靠,符合ICH GCP和藥品註冊檢查要求;境外臨牀研究數據支持目標適應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但存在影響有效性和/或安全性的種族敏感性因素。境外臨牀試驗數據外推至中國人羣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藥品註冊申請人應根據影響因素分析情況,與藥審中心進行溝通交流後,有針對性地開展相應臨牀試驗。
不接受:境外臨牀試驗數據在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可溯源性方面存在重大問題,境外臨牀試驗數據不能充分支持目標適應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藥品註冊申請人應按照創新藥研發思路,在中國開展系統臨牀試驗,以支持在中國的藥品註冊申請。對於用於危重疾病、罕見病、兒科且缺乏有效治療手段的藥品註冊申請,經評估其境外臨牀試驗數據屬於“部分接受”情形的,可採用有條件接受臨牀試驗數據方式,在藥品上市後收集進一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數據用於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