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村委會未返還二胎保證金被村民起訴 法院二審裁定立案
據澎湃新聞7月17日報道,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錦秋街道辦事處傅橋村村民委員會因未返還1萬元二胎生育保證金,被村民付保緒訴諸法院。
一審法院博興縣人民法院以行政訴訟超過訴訟期限為由不予以立案。6月6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一審法院予以立案。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付保緒二審行政裁定書》披露了上述案情。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在付保緒之前,已有5名村民在博興縣人民法院起訴傅橋村村民委員會,村民們的訴請均是要求村委會返還此前收取的二胎生育保證金(押金)10000元,上述5名村民的訴請均獲得博興縣人民法院支持。
傅橋村村民委員會之所以收取二胎生育保證金,主要源於該村制訂的一份村規民約,目的是防止村民違反計生條例。傅橋村村民委員會制訂的《傅橋村村規民約》第7條內容為:“新婚夫婦領取準生證向村委交押金1000元,領取二胎準生證的交押金10000元,按時查體,無違反計生條例的,待新生子女落户後押金退回”。
7月16日,博興縣錦秋街道辦事處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解釋説,這一做法是傅橋村村民委員會上一任主任提出的,目的是約束新婚夫婦能夠按時查體,防止孕婦及其家人進行胎兒性別鑑定後,因嬰兒性別不符合預期而人工流產,而該主任已於去年因經濟問題落馬。
博興縣人民法院認為,傅橋村村民委員會不具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收取二胎生育保證金的法定職權,故其向村民收取10000元二胎生育保證金的行為是違法的,村民要求返還保證金,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起訴期限起算點到底從哪算起?
《付保緒二審行政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起訴人)付保緒,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住博興縣。
付保緒以傅橋村委會為被告向原審法院博興縣人民法院訴稱:2013年1月1日傅橋村委會規定本村村民領取二胎準生證時,必須向其支付二胎生育保證金(押金)10000元,並按時查體,無違反計劃生育條例並待新生子女落户後保證金全額退回。2013年10月21日,起訴人按傅橋村委會的規定向其支付二胎生育保證金10000元。起訴人夫婦於2014年9月17日生一男孩並已落户,在此期間起訴人妻子按時查體,無違反計劃生育條例和村委的規定,但起訴人多次向傅橋村委會索要保證金未果。請求:判令被告傅橋村委會立即退還保證金(押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起訴人夫妻於2014年9月17日生一男孩並於當年落户,且起訴人明知“待新生子女落户後保證金全額退回”的規定,故起訴人應於新生子女落户後一年內行使行政訴訟之權利。現起訴人之訴已明顯超過上述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因此對其行政之訴依法不予立案。
2018年3月16日,博興縣人民法院於作出(2018)魯1625行初6號行政裁定,對付保緒訴博興縣錦秋街道辦事處傅橋村村民委員會的起訴,不予立案。
付保緒不服原審裁定,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中的“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在該案中應是指傅橋村委會拒絕退回二胎生育保證金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內容,該案起訴期限的起算點應因此而確定。原審法院以上訴人付保緒明知“待新生子女落户後保證金全額退回”,進而以付保緒夫婦之二孩出生落户時間為起訴期限的起算點,不予立案不當,應予撤銷。
2018年6月6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撤銷博興縣人民法院(2018)魯1625行初6號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博興縣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村規民約與法律、國家政策相牴觸該怎麼辦?
澎湃新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在2016年,傅橋村村民委員會也曾因未返還二胎生育保證金(押金)被5名村民起訴。
2016年,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傅永強與博興縣錦秋街道傅橋村村民委員會一審行政判決書》顯示,2013年的1月1日被告博興縣錦秋街道傅橋村村民委員會制訂《傅橋村村規民約》一份,其第7條內容為:“新婚夫婦領取準生證向村委交押金1000元,領取二胎準生證的交押金10000元,按時查體,無違反計生條例的,待新生子女落户後押金退回”。
經審理查明,原告傅永強系博興縣錦秋街道辦事處傅橋村村民。2013年的1月1日被告傅橋村村民委員會制訂《傅橋村村規民約》一份。原告與妻子朱某某於2005年9月14日生一女孩。2013年8月19日,被告傅橋村委向原告傅永強收取二胎生育保證金10000元,並出具收據一份。2013年9月29日,原告夫妻取得了博興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頒發的批准生育二胎的證明。2015年4月4日,原告的第二個孩子出生。被告未向原告退還二胎生育保證金10000元。
上述行政判決書還顯示,被告傅橋村村民委員會辯稱,“我(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剛接手村委的事務半個月,對村裏的賬目還沒有理清,我不清楚。下一步先熟悉理清村裏的賬目及欠款情況,有錢就先還錢。”
博興縣人民法院認為,傅橋村村民委員會不具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收取二胎生育保證金的法定職權,故其向村民傅永強收取10000元二胎生育保證金的行為應予以確認違法。因被告收取原告二胎生育保證金的行為違法,故原告要求其予以返還,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利息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016年4月25日,博興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博興縣錦秋街道傅橋村村民委員會2013年8月19日對原告傅永強收取二胎生育保證金的行為違法;被告博興縣錦秋街道傅橋村村民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返還原告傅永強二胎生育保證金10000元。
除了傅永強外,還有傅上海、馮海寧、傅培培、傅超四名村民要求傅橋村村民委員會返還10000元生育保證金的訴請也獲得法院支持。
據法制日報此前報道,法院審理後指出,村委會制訂了《村規民約》,並依該約定向村民收取二胎生育保證金,實際上在被告與村民之間形成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是一種行政管理關係,因此,該村民委員會在本案中具有行政訴訟的被告主體資格。
關於被告是否有權收取二胎生育保證金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目前我國已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村委會不具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收取二胎生育保證金的法定職權。(記者/唐易、張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