呷哺呷哺發環境管治報告 未提排污超標被罰10萬一事
據藍鯨7月19日報道,17日晚間,呷哺呷哺發佈2017年度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下稱“報告”)。報告稱,在運營過程中以最小化對環境的影響為前提,多維度落實節能減排舉措。
藍鯨產經記者注意到,6月底呷哺呷哺曾因排放的污水超標被罰10萬元,但是此次報告中並無提及廢水、污水處理相關流程和標準。對此,藍鯨產經記者致電呷哺呷哺相關工作人員,但是截至發稿並未收到任何回覆。
報告稱,呷哺呷哺在實現自身運營目標的同時,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義務,在推進食品安全、行業創新、節能環保、員工成長、社會公益等方面持續發力。同時,呷哺呷哺餐飲垃圾排放為餐飲服務業的排放管理重點。為有效管理各門店的餐飲垃圾,呷哺呷哺制訂了《餐廳垃圾管理制度》,規定每家餐廳需要將產生垃圾分類投放、存放、收集。
藍鯨產經記者查詢北京市環保局官網6月27日發佈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現,北京市環保局於2018年4月23日對呷哺呷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監測人員在該單位污水總排口進行了水樣採集,並進行了監督性檢測,並於5月7日出具了編號為XF18002的檢測報告,結果顯示該單位排放的廢水中化學需氧量549mg/L,超過了《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學需氧量500mg/L)。
對此,呷哺呷哺方面質疑檢測報告的準確性,並稱超標倍數很低,處罰額度從10萬元起太高。
北京市環保局方面表示:水樣由專業人員正規程序取樣,檢測報告由資質單位出具, 且按照法規要求應做到任何時間段監測都達標;因2018年1月1日新修訂水污染防治法,該違法行為最低處罰額度為10萬元。經複核,呷哺呷哺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
北京市環保局表示,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北京市環保局責令呷哺呷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處10萬元罰款。
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範辰告訴藍鯨產經記者,對呷哺呷哺10萬元的處罰屬上述法律規定的處罰“下限”,呷哺呷哺以“超標倍數很低”為由稱處罰額度從10萬元起太高的行為是沒有道理的。(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