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草案三審 一喜一憂一疑
文|李原昭
日前,電子商務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徵求意見也在火熱進行之中。歷經前兩次修改之後,草案已經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不過目前社會對這部法律的爭議仍然不少。就目前筆者所看到的討論文章來看,大致可以概括為三類:一則以喜,一則以憂,一則以疑。
喜:微商納入監管 規範電商平台秩序
可喜的方面是草案回應了不少近年來出現的熱點問題,也試圖解決電子商務中長期以來存在的一些問題,如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涵蓋面擴大,將微商、直播平台等納入監管;細化電商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的連帶責任,加重電商平台的審查義務;個人零星小額業務不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禁止將搭售商品作為默認選項;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商平台等進行不正當競爭等。
一方面是規範電商企業和平台,讓他們扛起責任與義務的大旗,杜絕“大數據殺熟”、“店大欺客”、“野蠻生長”等現象,逐步將它們引導到規範有序的軌道中去;一方面是給消費者張開“保護傘”,對於押金退還、格式條款、售後賠償、個人信息保護等進行了利於消費者的規定,讓消費者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憂:“一刀切”無差別徵税 降低了電商活力
可憂的方面則主要集中在無差別徵税條款上。根據第二章第十二條新增的條款規定:“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税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税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税。”這些經營者包括“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同時,電商平台應該起到提示作用。
擔憂者又有兩種觀點。一種擔憂税網太密,將會扼殺大眾創新創業的活力。因為從電商發展歷史來看,過去的超高速發展的秘訣就在於自由生長,沒有税收壓力,使很多小賣家從個體户發展到成熟的企業。如今企業做大了,徵税自然無可厚非,但對於剛起步的甚或只是利用業餘時間做點零星交易的人來説,不利於鼓勵創業創新和民生改善。他們認為妥善的做法,是至少每年應該給這些零星交易的人一定的免税額度,通過政策傾斜來鼓勵創業,繁榮市場。
另一種擔憂普遍徵税會給小賣家造成經營困難。這一觀點認為,線上線下統一徵税既體現公平,也是世界通行的法則,通過這樣的手段能夠加強監管,對遏制假冒偽劣、侵害消費者權益、自然人網店違法等亂象有積極作用,同時也能將銷售額動輒十億百億的微商大V納入税收軌道。但這將不可避免造成網商成本上升,失去原本的競爭優勢,生存將會變得艱難。
兩個觀點殊途同歸。從現實的情況來看,如果將零星小額交易者也一併納入税收軌道的話,其實也會造成新的不公平。即如現實生活中,一個農民房前屋後多種了幾把菜,吃不了順手就賣掉了,這樣的零散交易是不需要徵税的。然而,現在有了網絡卻不一樣了,由於這樣的零星小額交易都需要藉助平台來完成,有了記錄,那麼向這些人徵税就變成了可能。當針頭線腦的交易都需要交一筆税款的時候,線上交易就變得不划算了,就會將這部分人再送回到線下去。那麼通過電商來鼓勵大眾創新創業以及推動精準扶貧的目的也就很難達到了。
因此,用無差別徵税的辦法來規範電子商務固然簡單方便,但對於情況千差萬別的經營者來説可謂幾家歡喜幾家愁,較為務實的做法,還是如前所述,需要針對特定羣體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扶上馬送一程,讓更多的人能夠享受到大眾創業的政策紅利。
疑:如何跟得上不斷變化的電商發展新形態
此外,對於新草案,質疑的聲音也不小,筆者聽到的有兩種,一種是質疑三次草案的修改,與時俱進,不斷補充新情況,就怕電商發展速度太快,補充的速度跟不上變化的速度,等法律正式出台之日便是過期之時;另一種是對於草案中的一些條款,雖然紙上完備,但是實際中執行起來恐怕很難。比如第三十八條電商平台信用評價制度中規定,除了“侮辱、誹謗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或者明顯違背事實的評價”之外,其餘消費者的評價不得刪除。這樣的設定,一方面諸如誹謗、明顯違背事實等主觀性較強的東西很難判定,平台是否具有這樣的能力需要打個問號;另一方面平台的客觀公正如何保證?如果這兩方面難以保證,那麼法律的公信力就會打折。
這些質疑聲音的存在,使得立法過程更加謹慎,也使得這部大家翹首期盼的法律千呼萬喚出不來。我們不能簡單地稱之為好事或者壞事,而應該由此進行更多的思考。
比如,作為規範電商的法律,究竟應該是面面俱到還是主要確立大的原則?面面俱到的話,該如何才能跟得上不斷變化的電商發展形勢,如何才能及時將不斷出現的新的電商形式納入到規範中?這樣的話,這部法律的容量是否會變得十分龐大,法律之網也會變得密不透風,又如何來保證其活力?如果只需要確立原則的話,原則應該精細到什麼程度呢?抓大放小的話,遇到個別情況的時候又該如何處理?
這些或許是立法者、電商界和法律界人士應該考慮的問題。在筆者這個行外人看來,無論是精細的還是粗略的,一方面要尋求到最佳的平衡點,既不失大的方向,也不失對於具體情況的指導作用;另一方面要尋找到最大公約數,無論是對於電商平台、電商經營者,還是消費者、工商税務機構等,責任和義務都能得到相對平衡的體現;再一個要尋找到最佳時間點,或許就是當前,在大眾創新創業熱情高漲、精準扶貧攻堅克難之時,正需要他保駕護航。究竟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還是事倍功半的作用,這考驗的就是立法者的智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