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更易獲法院採信
電子證據在審判實踐中變得越來越重要,讓電子交易數據能直接作為證據獲得法院採信,有利於訴訟階段當事人舉證,也有利於提升審判效率和審判效能。
據法制日報7月20日報道,7月18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率先出台了廣東省內首份《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試行)》。該規程從電子證據的固定、當事人舉證方式、法官認證採信規則等方面,提出瞭解決問題的具體路徑。按規程指引操作,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不必一律要經過公證,也有很大可能性獲得法院採信了。
進入互聯網時代,微信、支付寶等互聯網工具在生活中、工作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也讓涉電子證據的案件增長迅速,但在審判實踐中,司法部門對電子證據“一律以未經公證、不能證明未篡改”為由迴避使用的很常見。電子證據要被採用,需要經過程序繁瑣、費用昂貴的公證程序,這大大增加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也會讓更多人因舉證難而不敢維權,不敢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
司法部門有責任暢通依法維權渠道,電子證據在審判實踐中變得越來越重要,讓電子交易數據可以直接作為證據獲得法院採信,有利於訴訟階段當事人舉證,也有利於提升審判效率和審判效能。
當然,電子證據相比於傳統的紙質文件、實物等證據,存在技術含量高、易偽造篡改等特點,這也是電子交易數據為何難被直接作為證據獲法院採信的重要原因。對此南沙區人民法院出台了規程破解電子證據認定難問題。如規程關於微信證據的舉證要素,包括:要在終端設備上演示通過賬户登錄,以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真實性;展示聊天雙方個人信息界面,如微信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內容;出示完整聊天記錄,將雙方各自客户端完整微信聊天記錄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完整性和真實性等。
通過出台規程,有利於破解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難問題,當事人省去了公證電子證據的環節,法院核實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而不再需要當事人跑去公證處進行公證。這為當事人減少了諸多麻煩。而這正體現出了法院的責任擔當,也符合司法便民利民的要求。
南沙區人民法院的做法值得各地法院借鑑。就像政府部門要簡政放權,努力便民利民,提供公共服務一樣,要為公眾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就要最大程度地刪繁就簡,減少當事人訴訟路上的阻礙,為當事人訴訟提供便利。這是與時俱進的應變之舉,是司法審判程序的進步與完善,有助於提升司法服務質量,更體現出司法温度和司法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