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條意見交鋒電商法草案,三大焦點受關注
7月28日,電子商務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意見徵求截止,收到公眾意見共計約1200條。
儘管在立法技術以及遏制大數據“殺熟”、網購“搭售”等方面較前兩稿有較大進步,但在意見徵求期間,關於經營主體如何界定、平台責任的邊界等問題,學界、業界仍存在較大爭議。
根據公開報道梳理,公眾意見主要體現在,三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規定仍然只聚焦於網絡商品交易方面,存在覆蓋面不夠廣的問題。此外,針對三審稿中顯著強化的電商平台義務與責任問題,有觀點認為,讓平台承擔太多責任,但同時卻沒有授予其相應的權利,或對互聯網經濟的發展造成衝擊。

這部法律自2013年立項至今已有5年時間,跨越兩屆人大。2016年12月,電子商務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此後又歷經了二審,今年6月進行三審。
依據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經三審後可交付表決。不過,電子商務法的審議過程卻罕見地打破了“三審制”的常規,也折射出立法過程背後的諸多意見交鋒。
焦點一 數字經濟時代, 應重新定義“電商”
根據三審稿,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伴隨着電子商務的發展,如今很多社交平台、娛樂平台、視頻平台都有直接或間接的電商交易,未來的經營者都將協同多方,以場景化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在本月21日舉行的“新時代的電子商務行業擔當”研討會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就分析提出,三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規定仍然只聚焦於網絡商品交易方面,存在“覆蓋面不夠廣”的問題。在目前最需要規範、爭議最多的領域,即網絡餐飲、社交電商等3.0階段的平台經濟,三審稿“提供不瞭解決方案”;而對2.0階段的平台經濟,新規則可能會和已有規則發生重疊、衝突。例如,網購食品如果出現安全問題,適用《食品安全法》還是《電子商務法》存在兩難。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互聯網經濟研究室主任李勇堅認為,當前電商平台已經相當多元化,他舉例分析,諸如滴滴、58同城、小豬短租等平台在性質、運作模式上都存在明顯差異,“我們在立法時,第一條就要明確,我們的平台是多元化的,因此每個平台的權利、義務、責任都不一樣。”在此情況下,試圖用一種標準來框定所有平台,“這是立法技術上一大遺憾,忽視了平台經濟不斷演進、模式日益多元化的問題。”

在線上數字經濟與線下實體經濟相互融合的背景下,未來所有商務都在逐步走向數字化,因此,也有學者對電商法的適用範圍提出疑問。
在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舉行的研討中,復旦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李玲芳就指出,“電商平台現在是線上線下融合的趨勢。很多交易是一部分發生在線上一部分發生在線下,交易過程當中出現問題時,到底適用電商法還是規範線下經營的法律?”有分析認為,這類問題可能會引發市場的糾紛,也會有投機者的出現,增加市場的交易成本和政府管理成本。
焦點二 釐清責任邊界,承載責任同時還應賦予權利
三審稿強調了電商平台對消費者負有的義務和責任,包括安全保障義務、審核義務,未盡到以上義務需承擔連帶責任;平台要判斷市場經營者是否違法或侵權。據統計,三審稿中共計20條條款強化了對電商平台的義務和的責任,但不少專家的提出異議。
例如,第三十七條指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不少專家分析指出,平台監管責任的強化,尤其是上述連帶責任的規定,曲解了侵權責任法的原則,會給平台電子商務帶來顛覆性影響。

對外經貿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許可認為,規定電商平台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不合理之處。如果這個風險已經不在運營者防控能力之內,那麼運營者不該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而電商平台往往無法控制和管理線下實體的物理風險。“因此需要釐清,如何將安全保障義務這個概念從傳統的公共場所轉移到互聯網中”。
此外,對於平台是否該承擔連帶責任爭議也很大。“我們現在的規定,基本上把平台和平台內的經營者幾乎視為一個共同責任,視為同一個行為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分析,“這樣一來,就完全沒有釐清電商當中第三方平台跟具體實施銷售商品、服務的平台內經營者,他們是完全不同的角色定位。”
北京大學市場與網絡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永偉直言,三審稿在讓平台承擔責任的同時,並沒有給平台提供完成這些所需要的條件。“例如,三審稿要求平台要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進行審核,但是如果有關部門不提供相關信息,審核又如何才能完成呢?比如對一個網約車平台,如果它要確認司機是否有犯罪記錄,就必須要有公安部門的相關數據,在無法掌握司機個人犯罪記錄等歷史數據情況下,約車平台要進行資質審核實屬心有餘而力不足。”
“總的來説,草案三審稿給讓平台承擔了太多的責任,但與此同時卻沒有給予平台足夠的權利。”陳永偉表示,由於責任強調過多,但沒有對於權利的詳細具體的解釋,很可能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反而對守規則的平台不利。
焦點三 電商法應鼓勵創新,讓中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佔先機
過去20年,中國在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領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中國已成為世界領先的電子商務市場,積累了豐富的創新發展經驗。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員執行院長傅蔚岡等學者認為,中國的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需要法律規範,但核心問題在於能否通過立法,繼續激發出創新活力。
他以第二十七條為例分析,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經營信息,然而一些境外商户可能會因境外法律限制無法提交境外信息給中國的平台,這就限制了我國電商平台走向世界,諸如此類的規定可能會限制我國電商平台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吳沈括表示,中國電子商務在走向全球的過程中,企業和消費者均面臨巨大的域外制度性風險。在此情況下,中國《電子商務法》需要在國家層面給予必要的制度支撐與規範依據,尤其是在法律的域外適用問題上應做出更清晰、審慎的判斷。“立法中,應該堅持有利於我國電子商務產業能夠更好地融入國際合作交流與競爭博弈的總體導向。”
傅蔚岡分析指出,目前以部門規章為主體的監管框架已經無法滿足數字經濟發展的需要,應該以《電子商務法》的制定為契機,融入數字經濟的理念,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邊界,為市場新勢力的發展容納更多的發展空間,從而在國際競爭中佔據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