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劍評三鹿原董事長減刑:必須接受全社會最嚴厲審視
【微信公號“長安劍”8月2日評論文章】由三鹿衍生的“毒奶”梗,似乎比那起事件本身更能佔據公共記憶的高地。
在剛剛經歷疫苗事件的背景下,近日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減刑的消息一度登上熱搜,引發了輿論的質疑。

不得不説,當對信任的背叛與對孩子的傷害聯繫在一起,三鹿已經成為了一個沉重的文化符號:

人們無法忘卻那場影響難以估量的災難。這場名為“中國奶製品污染事件”的公共健康事件,開端於拗口的“三聚氰胺”與無底線追逐利潤的貪婪,讓將近4萬名孩子的健康成為祭品。
人們無法原諒“毒奶粉”給孩子帶來的永久損害。數年之後,當有媒體進行回訪時,以一個簡單但沉重的標題開拓了受害兒童的現狀:“比同齡人矮小”。
人們對孩子的愛有多深沉,這創傷就有多深刻。在嚴懲責任人的呼籲中,時年66歲的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三鹿集團部分高管亦依法領刑。
而減刑引起大家的質疑和非議,更是因為老百姓對司法腐敗的厭惡和警惕——
或許在很多人眼中,監獄這個高牆環繞的贖罪之地太過神秘。目不所及的高牆中發生的一切,都會讓人產生無限的猜想。

比如減刑。
過去,確實出現過在一些腐敗伎倆與權力的操縱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成為逃避刑罰的三件“法寶”。不學無術者成為“監獄發明家”,屢教不改者化身“立功專業户”,“減刑服務”成了在互聯網上公開叫賣的消費品。
因為醜聞垮掉的信任,應當通過法治保障的公平正義重建——
1、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嚴格規範減刑、假釋程序,完善刑罰執行制度提出明確要求。
2、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可能出現的司法腐敗問題進行制度上的嚴格約束。
3、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針對貪污犯罪,寫入了“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將刑罰執行的口子收得更緊。
這是田文華第三次減刑。此前,在第二次減刑剛剛曝光的時候,他的侄子就曾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過兩三年就保外就醫,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事實證明,這種“樂觀估計”毫無意外地落空了。掐指算算,田文華在監獄裏應該已經過了十次生日。
我們可以給予寬容,但必須堅持正義。當監督穿透“高牆”,司法機關早已將制度的籠子越扎越緊。

一切減刑決不允許耍花招、搞權力交易!
讓老百姓對減刑放心,不能只求“問心無愧”。
像田文華這樣有着惡劣社會影響的服刑人員,如果要減刑,就必須接受全社會最嚴厲的審視。
公開從來是最好的“防腐劑”,減刑程序也不例外。越是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就越要應當考慮採取必要而充分的公示方式,真正實現法律賦予輿論與每個受害家庭的知情權、監督權。

因此要讓老百姓對減刑放心,必須做到兩點:
一是公開透明。只要足夠公平透明,就能讓人看清正義的原樣。
為了最大程度減小減刑假釋案件中的黑箱操作空間,最高法在2014年通過了《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這份司法解釋明確,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開庭前三日應當進行公告,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
這是減刑案件中最基礎的三項公開,也絕不是走過場。司法解釋規定,在材料公示期間有人提出不同意見的,法院應當依法採取開庭審理,乃至通知異議人出庭等措施。這種有後果的公開,是司法實質性公開的最好體現。
二是依法辦事。有悔改表現,就應當依法給她機會,就算她是一名囚徒。

我們有必要了解三個關於減刑的法律知識:
①無期徒刑不代表要將“牢底坐穿”。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如果真心悔改或有立功表現,服刑二年以後無期就能夠變為有期。
②減刑是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減刑既能確保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落實,更能激勵罪犯努力改過自新。如果沒有減刑,大家可以想象一下,關押着失去早日新生希望的服刑人員的高牆內會是怎樣一幅場景。
③從無期到刑滿釋放可不是關兩年就能出來的。我國刑法第78條規定了減刑的限度: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服刑時間不能少於13年。也就是説無論在監獄裏表現再好,這13年的牢是必須要坐的,這是底線。
回到田文華案,從網上公開的裁定書來看,三次減刑都經過了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執行機關出庭履職,監獄民警乃至罪犯都出庭作證,認定田文華有認罪悔罪、考核立功表揚等情節,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
最後,依法公開的減刑活動,既是對社會的一次法治公開課,也是對每位受害人的尊重與負責。反之,對於輿論的每一次追問,都應當通過司法公開給出最堅定的回答。
敢於站在陽光下接受老百姓監督的司法,才能將刺眼的挑剔化為温暖的鼓掌。

因為——只有司法有底氣的回應,才是最能安定輿論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