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生生物問題疫苗案情未了 康泰生物董事會離奇改選
據界面新聞8月6日報道,康泰生物於5日晚間公告稱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董事,並將於8月21日的臨時股東大會表決
公告稱上述修改是“公司經營發展需要”,但從新一任董事會人選來看,此次修改或許與長生生物有關。退任的董事之一馬東光,自2015年和2016年至今分別擔任長生生物和康泰生物的獨立董事。
另一位董事袁莉萍,是康泰生物實控人杜偉民的妻子。此前,長春長生因疫苗事件引發風波。康泰董事長杜偉民曾任職於長生生物,負責銷售業務,此前網絡上曾對兩者是否有關聯關係產生懷疑。受此事波及,康泰生物曾連續三個跌停板,最新交易日康泰生物收於46.01元,跌幅4.15%。
董事換屆原本不是大事,但當下正處於長生生物被調查的“節骨眼”,不免讓人生疑。而康泰生物回應稱,這是正常換屆,與其他公司無關。
以下為全文:
在長生生物被調查之際,康泰生物似乎已被牽連。
8月5日晚間,康泰生物(300601.SZ)公告稱擬修改公司章程,並將於8月21日的臨時股東大會表決,按照《公司法》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由股東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此次修改的重點是:新設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履行職務,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接替。此外,還將董事會的人數由7人變為5人,其中獨立董事2名,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根據《公司法》第112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應為5-19人,5人正是法律規定的下限。

本文圖片均來自界面新聞
公開資料顯示,以杜偉民為首的管理層於2015年9月起任,按照公司章程3年期滿的規定,已經到了董事會換屆的時機,董事會提名杜偉民、鄭海發、劉建凱為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李嚮明、羅黨論為獨立董事候選人。
**公告稱上述修改是“公司經營發展需要”,但從新一任董事會人選來看,此次修改或許與長生生物有關。**董事換屆原本不是大事,但伴隨董事會人數減少、新設副董事長一職,並且當下正處於長生生物被調查的“節骨眼”,不免讓人生疑。
董事會人數減少後,將有兩名董事退任:袁莉萍和馬東光。其中袁莉萍為公司實控人杜偉民的妻子,目前並未在公司任職,馬東光同時是旋渦中的長生生物的獨立董事。

公開的簡歷顯示,袁莉萍在2010年開始曾任民海生物(康泰生物前身)稽核部經理、康泰生物副總經理,2011年5月至今擔任公司董事。實控人配偶出局董事會,結合上述新設副董作為董事長的“備胎”,康泰生物似乎並不順利。
**離職的另一獨董更是大有來頭:**馬東光自2015年和2016年至今分別擔任長生生物和康泰生物的獨立董事,此外馬東光此前長期就任於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曾任於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衞生部藥品監督辦公室,並在1996年至2011年15年間擔任國家藥品認證管理中心藥品GMP認證主管技師。

公開信息顯示,國家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是國家藥監局的直屬單位,負責參與制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對申請GMP認證的藥品和企業進行現場檢查、跟蹤檢查和監督抽查。在國家藥監局的官網上,界面新聞記者查詢到馬東光曾在2003年和2009年被聘為國家藥品GMP檢查員。

GMP是一套適用於製藥、食品等行業的強制性標準,未取得藥品GMP認證的企業無法獲得《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無法生產新藥。目前國家藥監局已要求收回長生生物的《藥品GMP證書》(證書編號:JL20180024)。
根據ST長生的最新公告,長生生物涉案18名犯罪嫌疑人已經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被提請批准逮捕,其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分別是高俊芳(董事長)、張晶(董事)、張友奎、劉景曄、蔣強華、趙志偉,馬東光並未在列。
公開信息顯示,康泰董事長杜偉民曾任職於長生生物,負責銷售業務,此前網絡上曾對兩者是否有關聯關係產生懷疑。受長生生物疫苗事件的波及,康泰生物曾連續三個跌停板,最新交易日康泰生物收於46.01元,跌幅4.15%。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許峯律師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根據證監會於2001年下發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規定,若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便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即一旦查明董事有違法行為並被處罰,將無法擔任獨立董事。

據中國網財經6日消息,當天,記者致電康泰生物董秘和證券事務代表,截至發稿,電話一直無人接聽。隨後記者通過深交所互動平台留言,康泰生物回覆稱,這是公司董事正常換屆,與其他公司無關。公司董事會根據提名情況和個人是否連任的意願,提交新一屆董事候選名單。“本次換屆,是例行的換屆,公司新一屆董事候選人均為上一屆董事會成員,本次換屆不會對公司經營造成影響。”
而對於坊間質疑為什麼董事由7人改為5人,康泰生物解釋稱,本次董事會換屆選舉,部分獨立董事不再連任,導致公司獨立董事人數佔董事會全體成員的比例低於三分之一,不符合《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為提高決策效率,公司將董事會人數進行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