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規範校外培訓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這些不能做
據中國政府網8月22日消息,近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意見》要求,嚴肅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紀律,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鈎的行為。
——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社會反映強烈
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指出,近年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髮展規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破壞了良好的教育生態,社會反映強烈。
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提出《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
《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校外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嚴肅處理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
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要堅決查處並追究有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對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有關教師的教師資格。
——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
嚴肅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紀律,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鈎的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堅決防止課後服務變相成為集體教學或補課
中小學校要充分挖掘學校師資和校舍條件的潛力,並積極利用校外資源,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努力開闢多種適宜的途徑,幫助學生培養興趣、發展特長、開拓視野、增強實踐,不斷提高課後服務水平,可為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提供免費輔導。堅決防止課後服務變相成為集體教學或補課。
——對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責任人要嚴肅問責
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工作的督導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建立問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人民羣眾反映特別強烈的地方及相關責任人要進行嚴肅問責。
——對校外培訓機構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
對各地可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並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准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並列入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