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三亞公交車上泄憤踢司機一腳 一審被判刑3年
因購票問題一老人與公交車司機發生口角,在車輛駕駛途中老人竟用腳踢踹駕駛員,險些釀成大禍,老人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據海南日報客户端8月25日報道,24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上訴人張某某不服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提出上訴一案。

圖為庭審現場(圖片來源:海南日報客户端)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公交車駕駛員王某駕駛26路公交車從三亞市半山半島藍色果嶺小區往巨瀾酒店方向行駛,途經雙海灣小區二期公交站點時,被告人張某某(男,62歲)等五名乘客上車,張某某因購票問題與駕駛員王某發生口角,雙方在公交車上爭吵。
在車輛行駛至半山半島小東海路觀景平台路段時,張某某突然從座位起身離開,不顧他人阻攔,用腳踢踹了正在駕駛車輛的王某。王某右臂被踢後為避讓對向來車緊急向右轉方向並採取制動措施,致使部分乘客倒地,車輛也剮蹭右側山體造成後視鏡損壞。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家法規,在正在行駛的公交車上使用暴力毆打駕駛員,危及車輛安全行駛並致車輛部分損壞,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一審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
在二審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主要圍繞上訴人張某某提出的量刑問題等爭議焦點展開充分辯論。
張某某辯稱,當晚自己喝了酒,與公交車駕駛員王某互相辱罵,隨後自己情緒激動才踢踹駕駛員,當時自己只是為了一時泄憤,並沒有主觀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非常悔恨,但仍然覺得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公訴機關認為,上訴人張某某雖然主觀上追求的是用腳踢公交車駕駛員王某,但由於當時王某正在駕駛車輛正常行駛,且車內有多名乘客,張某某應充分認識到他的行為很有可能使被害車輛失去控制,甚至釀成車毀人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張某某無減輕處罰情節,一審判決量刑適當。
合議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決定休庭後對本案進行認真評議,並擇期宣判。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廣大乘客,公交安全是社會公共安全,公交駕駛員更是肩負着乘客、過往行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希望廣大乘客切勿因為一時衝動,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據海南日報客户端丨記者徐慧玲 通訊員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