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月1日起個税按工資減除費用5000元/月執行
財政部網站9月7日消息,財政部發布《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税減除費用和税率適用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對納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 並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計算應納税額。對納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税減除費用和税率適用問題的通知
財税〔2018〕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的決定》,現就2018年第四季度納税人適用個人所得税減除費用和税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減除費用和税率問題
對納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 並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計算應納税額。對納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二、關於個體工商户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税方法問題
(一)對個體工商户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二)對個體工商户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用全年應納税所得額分別計算應納前三季度税額和應納第四季度税額,其中應納前三季度税額按照税法修改前規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應納第四季度税額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稱税法修改後規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
1.月(季)度預繳税款的計算。
本期應繳税額=累計應納税額-累計已繳税額
累計應納税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税額+應納10月1日以後税額
應納10月1日以前税額=(累計應納税所得額×税法修改前規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10月1日以後税額=(累計應納税所得額×税法修改後規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後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2.年度彙算清繳税款的計算。
匯繳應補退税額=全年應納税額-累計已繳税額
全年應納税額=應納前三季度税額+應納第四季度税額
應納前三季度税額=(全年應納税所得額×税法修改前規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第四季度税額=(全年應納税所得額×税法修改後規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三、《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户業主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税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税〔2011〕62號)自2018年10月1日起廢止。
附件:
1. 個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2. 個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