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封禁26個公眾號後一公司告微信壟斷,法院:封禁理由正當
因推廣“羣控”、“暴力加粉”等外掛軟件信息的微信公眾號被封,深圳微源碼軟件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微源碼公司”)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起訴騰訊公司。
據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旗下微信公號“人民法院報”(ID:renminfayuanbao)9月7日消息,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微信封禁違規賬號保護了廣大微信用户不受垃圾信息騷擾,保障廣大微信用户的用户體驗和健康良好的微信使用秩序,具有積極意義,不構成壟斷。一審判決後,原告未上訴。
微信公眾號≠微信,法院:不構成壟斷
2016年9月,深圳微源碼公司註冊的“數據精靈分銷平台”、“一鍵轉發平台”、“一鍵轉發開發團隊”等26個微信公眾號被封禁。判決書顯示,涉案公眾號推廣內容中包含大量推薦、介紹使用接入微信系統的外掛軟件信息。該公司遂以濫用即時通訊軟件及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為由起訴騰訊公司。
涉及壟斷糾紛案件,相關市場界定是焦點問題。這對識別競爭者和潛在競爭者、判定經營者的市場份額、認定經營者的市場地位,以及分析經營者的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至關重要。
在本案中,深圳微源碼公司認為,騰訊公司在即時通訊軟件及服務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相關商品市場應為即時通訊軟件及服務市場。騰訊公司認為,爭議行為直接指向的“產品”是微信軟件所提供的公眾號服務,因此案件糾紛涉及的產品是“微信公眾號”而不是“微信”。
法院審理認為,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從涉案爭議行為所指向的商品和服務出發,明確涉案行為到底可能在哪些商品或服務所構成的市場範圍內產生了競爭損害。因違規發佈“羣控”等外掛推廣信息,涉案微信公眾號被封禁,爭議行為直接指向的產品是微信公眾號服務,而微信公眾號服務不等同於微信產品。
法院認為,從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功能需求看,深圳微源碼公司將微信公眾號用於宣傳推廣其產品服務,其他互聯網平台如新浪微博、自辦網站與搜索引擎、社交網站、視頻自媒體等,同樣可以滿足其宣傳、推廣功能,並能夠替代微信公眾號。騰訊公司封禁涉案的違規公號不構成壟斷。
判決書顯示,2016年11月,深圳微源碼公司註冊了名為“深圳微信軟件開發有限公司”的新浪微博賬號,在短短半年內累積了20萬粉絲,發佈了176條宣傳、推廣“數據精靈”軟件的微博,並且其在微博的宣傳文案與微信公眾號發佈的圖文信息高度相似,證明新浪微博已成為原告宣傳、推廣其“數據精靈”軟件的重要渠道,實現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有效替代了對微信公眾號的需求。
此外,由於互聯網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呈現出動態化和平台化的特點,在基礎服務上整合了多種不同類型的增值服務。以微信為例,儘管都共享微信這一入口,但其各自所具有的基本功能與特徵、面向的用户羣體、具體操作防範等都與作為基礎服務的即時通訊有着較大區別。
法院認為,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應為互聯網在線推廣宣傳服務市場,能夠滿足原告產品宣傳、推廣主要需求的渠道如自辦網站,微博,視頻平台如優酷,搜索引擎服務平台,社交網站如QQ空間等應納入本案相關商品市場。
法院還認為,深圳微源碼公司主張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為即時通信和社交軟件與服務市場,未能明晰互聯網基礎服務與增值服務之間相互獨立的關係,偏離了其對微信公眾號作為宣傳需求的本質,不予支持。
推廣外掛軟件,26個違規公眾號被封禁
法院審理查明,深圳微源碼公司註冊運營的26個微信公眾號被封禁,其中包括運營平台等20個公眾號、查詢平台等2個公眾號、1個商户支付平台公眾號,以及贏在人脈服務平台等3個公眾號。
判決書顯示,深圳微源碼公司註冊的“推廣服務平台”、“數據精靈服務平台”兩個公眾號發佈大量“好友羣發”、“微信羣發”等違規信息。“數據精靈分銷平台”、“一鍵轉發平台”、“一鍵轉發開發團隊”發佈大量涉及推薦、介紹使用“數據精靈”等接入微信系統的外掛軟件信息。
同時,在“推廣服務平台”微信公眾號中,發佈、傳播大量與刷粉行為有關的方法、工具等信息,包括“免費加粉推廣服務平台……最大微商營銷加粉軟件提供平台……使用超級爆粉人脈資源……粉絲給你加到爆!”產品功能介紹。此外,其他涉案微信公眾號消息推廣中還包括轉發微信朋友圈小視頻、圖片、文字等功能介紹。
法院審理查明,上述軟件介紹屬於典型的對外掛軟件的功能描述,“一鍵轉發”、“羣發微信羣”等功能明顯超越了正版微信軟件所允許的功能範疇,具備行業慣例中外掛軟件的基本特徵。
法院判定,深圳微源碼公司涉案26個公眾號的運營行為與發佈內容違反了《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和《微信公眾平台運營規範》(以下簡稱“運營規範”)的多項規定,已危及廣大微信用户正常使用微信及合法權益的情況下,騰訊公司作為微信公眾平台的運營方,有必要也有義務依據運營規範,對微信公眾運營主體的違規行為採取管理措施。
法院:微信封號具有正當理由
依據服務協議和運營規範,微信官方對深圳微源碼公司此類宣傳推廣公眾號進行封禁。深圳微源碼公司則提出,騰訊公司封禁其註冊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沒有合理依據。
以“用户體驗”著稱的微信對插件、外掛或干擾用户體驗等行為有明確規定。服務協議中規定,未經騰訊書面許可,用户不得利用微信公眾賬號或微信公眾平台服務中使用插件、外掛或通過其他第三方工具、運營平台或任何服務接入本服務和相關係統。
法院認為,服務協議和運營規範本質上是騰訊公司與所有使用微信公眾號用户的約定,在上述協議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深圳微源碼公司在微信公眾平台註冊運營微信公眾號,理應遵守服務協議和運營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羣控”、“爆粉助手”等外掛軟件,並形成網絡黑產,不僅給互聯網平台治理帶來麻煩,也對網絡用户的個人信息造成影響。比如,以深圳微源碼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佈“爆粉助手”等產品與服務為例,其推廣的服務實質是對未相互關注的用户通過外掛軟件強行進入用户系統添加關注,實質上對他人信息系統的非法侵入,損害了其他微信用户利益。
法院認為,騰訊公司制定並依據服務協議和運營規對微信公眾號運營主體進行管理,有利於保障廣大微信用户的利益和互聯網公共秩序。微信公眾號的運營行為如果不加約束,則可能會對其他微信用户正常使用微信軟件產生影響。
法院還認為,騰訊公司對涉案微信公眾號採取封禁措施,具有正當理由,不僅具有明確的合同依據,還有助於維護微信公眾平台的公共秩序,淨化微信公眾號的運行環境,保障廣大微信公眾號用户免受違法行為的騷擾與侵犯,保護用户的合法權益。
專家:市場界定合理,封禁措施合規
浙江省法學會競爭法學研究會會長、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院長、教授王健認為,判斷一項行為是否構成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要進行合理分析,要詳細分析有無正當理由。
以此案為例,騰訊公司針對外掛軟件採取的封禁措施是根據運營規範和服務協議作出的,有着充分的合同依據,屬於微信平台運營方應有的權利。
同時,也是騰訊公司履行互聯網平台運營方淨化微信使用環境和互聯網公共秩序的社會公益義務。
從實際效果看,這些封禁措施保障了廣大微信公眾號用户的合法權益;從現有證據看,這些封禁措施並沒有排除、限制了競爭。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研究所競爭法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黃晉認為,法院的認定思路是合理的,界定相關市場是反壟斷案件的起點和基礎。
微信是一個提供多種服務的綜合性應用平台,集成了即時通訊、移動支付、遊戲、微信公眾平台等多個功能。
由於微信公眾號主要向用户提供信息發佈、媒體傳播和媒體等服務,與即時通信服務存在差異,因此在界定相關商品市場時,有必要從用户需求來考慮這種差異,即產品的特性和用途。
本案中,法院注意到了當前微信公眾號有着商業化的趨勢,沒有將微信公眾號服務直接等同於微信本身,是符合實踐發展的。
忽略微信公眾平台的特定功能,簡單籠統地直接認定相關市場,進而得出微信產品具有壟斷地位是不符合法律思維的。
(作者/王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