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刊憲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參與者或負刑責
據大公文匯全媒體9月24日報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刊憲,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借行使《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現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此命令一經在憲報刊登,即行生效。

圖片來自香港文匯網
這是香港自迴歸以來,首次行使《社團條例》,以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為由禁止社團運作。
據香港文匯報24日消息,今天上午11時,保安局長李家超在政府總部會見媒體。
李家超表示,所謂“香港民族黨黨綱”公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有實質性行動實踐“港獨”綱領。其綱領與行動明顯危害國家安全,特區政府考慮多重因素決定取締“香港民族黨”運作。
他表示,此前已三度延長“香港民族黨”的申述期,因此特區政府方面是在經充分考慮後,以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等原因,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及繼續運作。
另外,李家超還補充稱,“香港民族黨”在特區政府刊憲後便屬非法團體,但可於30日內向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不過,上訴期間,禁令繼續生效”。

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圖片來自香港文匯網
今年7月中旬,香港警方社團事務主任建議保安局根據社團條例禁止“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黨”運作。7月17日,保安局長李家超記者會宣佈採納警方建議,“民族黨”可於21天內提出申訴。
此後,李家超又應“香港民族黨”發言人的代表律師申請,3次延長申訴期;第一次申述期延長至9月4日,後又延長至9月11日。9月3日,保安局再次決定延長3日,即在9月14日或之前向保安局長作出書面申述。
最終直到9月24日,政府刊憲宣佈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圖片來自港媒
若最終被禁並刊憲 運作者要負刑責
稍早前據大公報消息,保安局長李家超7月17日宣佈,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禁止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民族黨”可於21天內提出申訴。這是香港迴歸以來,當局首次引用相關條例。若最終決定禁止“民族黨”運作並刊憲,“民族黨”便屬於非法社團,運作者要負上刑責,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香港與國家的利益緊密相連,若有人觸及國家主權的“紅線”,她和特區政府都不能容忍。
2016年3月成立的“香港民族黨”,在政綱中鼓吹“建立獨立的‘香港共和國’”,號稱是首個明確主張“港獨”的香港政團。兩年來,“民族黨”作出連串挑戰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的行動,包括在政府總部外發動千人“港獨”集會、公然在校門外向中小學生派發分離主義宣傳單張、赴境外與分離分子籌建“圍堵中國”的“自由印太聯盟”等。《大公報》亦揭發“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在本月1日到台灣出席“台獨”分子梁文韜策動的“兩獨”合流記者會。
李家超17日在政府總部召開記者會時表示,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他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賦予的權力,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繼續運作,他正在考慮中。
李家超:自由並非完全無限制
本次建議依循《社團條例》第8(1a)條提出,旨在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是香港迴歸以來首次被引用。
李家超聲明:“《社團條例》很清楚,任何一人以上組織已是社團。”他指出,就算“民族黨”未申請成為社團,助理社團事務主任一直留意每個個案發展,當有足夠證據時會引用條文,做法合理謹慎。
在談及禁令會否牴觸“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的言論、結社等自由時,李家超回應稱,香港市民享有的自由,並非完全不受限制。他援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制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第18條“結社的自由”,指出有關限制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而作出。
至於是否意味任何鼓吹“港獨”的團體都屬違法?李家超強調,中央和特區政府對“港獨”的立場很清晰及明確,任何破壞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分裂國家的行為都是“紅線”、不能觸碰,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任何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都不符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更會為香港帶來動盪,甚至引起嚴重的治安、社會和民生問題。

圖片來自大公網
林鄭:須尊重國家主權和利益
7月17日,林鄭月娥出席某個論壇時被問到“民族黨”事件時表示,“‘一國’的意思是要尊重國家主權和利益等,但如果碰觸紅線或底線,特區政府和我本人作為行政長官,我們需要清晰表明不會容忍。”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也證實,警方於7月17日早晨到他家,向其轉交限期回應通知信,內附他過往的言行紀錄;陳浩天稱,會尋求律師跟進。
對於保安局這一決定,社會各界紛紛表示,支持保安局禁止“香港民族黨”等“港獨”組織的運作,認為此舉有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並關注“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進度;反對派則第一時間與“港獨”劃清界線,稱不認同“民族黨”的立場,但同時又以言論和結社自由、無助解決“港獨”問題等説辭,反對政府發出禁令。
非法社團成員及援助者皆可被判囚

陳浩天瘋狂播“獨”,甚至向小學生派“獨”傳單。圖片來自大公網
《社團條例》於1949年訂定,主要規管社團的註冊事宜,曾經歷多次修訂。其中一次重大修訂於1997年由臨時立法會通過,包括在《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社團的運作”中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文。
當時的法案委員會報告指出,大部分委員同意,國家安全的概念應寫入法例之內,並同意法案所訂的定義。“他們認為,確保領土完整及政府獨立自主的整體原則,不應受任何規限。”
若“香港民族黨”被禁止運作,“民族黨”即屬“非法社團”,其成員、幹事、管理者、集會參與者、付款及援助者等,按該條例第19至23條均屬犯罪,罰款兩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監禁年期最高為三年。
個人播“獨”可用煽動罪起訴
特區政府擬以涉違反《社團條例》取締鼓吹“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反對派馬上質疑政府打擊結社自由等基本人權。然而多位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國際人權公約》,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等人權須受合理的限制,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民族黨”被取締後,陳浩天繼續以個人名義鼓吹“港獨”,當局可考慮以涉嫌犯《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或意圖叛逆罪進行起訴。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基本法第一條已表明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不可以搞“港獨”,本港法律只要有相關條文就可用作規管,“在我們現有法律中,《社團條例》8(1)(a)有這樣的限制,令社團不能繼續運作。”
譚惠珠還指出,本次政府考慮引用的是對多於一人的“社團”的規管,如果只有一人宣揚“港獨”,要看具體情況,或以其他法例處理。

2016年,“香港民族黨”擺街站派發“港獨”傳單。圖片來自大公網
促進23條立法儘快諮詢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資深律師胡漢清早在兩年前就提出“民族黨”是“非法組織”,並要求政府予以取締,他表示,政府應該一早就行動,包括調查“民族黨”背後是否涉及外來政府或政黨的支持。
被問及若“民族黨”被取締後、陳浩天繼續以個人名義宣揚“港獨”該如何處理,胡漢清重申,《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罪可以處理鼓吹“港獨”的問題,又認為政府應儘快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
對於有反對派質疑政府的決定違反結社自由等基本人權,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律師湯家驊指出,根據《社團條例》,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權利的定義必須以《國際人權公約》準則解讀。他以意大利取締“法西斯黨”並監禁涉事人為例,指有關人士告到歐洲人權法庭,意大利政府最終勝訴,原因是該黨主張推翻意大利政治體制,會危及在該體制下人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湯家驊還稱,若這案例原則適用於特區,“則《國際人權公約》不會不容許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倡議推翻‘一國兩制’之政黨”,“從另一角度看,《社團條例》亦符合‘基本法’的要求,因此如今保安局長所作的措施,實在不足為奇。”
“民族黨”宗旨違反基本法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執業律師馬恩國表示,特區政府在處理“港獨”方面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若陳浩天在“民族黨”被取締後繼續鼓吹“港獨”,政府可以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罪來起訴他,儘管有關法例年代久遠,但正如社團條例第8條一樣,“法律沒有被使用不代表法律無效”。
亞太聯盟總商會總法律顧問、執業律師丁煌認為,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和結社自由,但在序言及第一條已開宗明義指出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民族黨”提出的宗旨違反“基本法”,亦是《社團條例》所要制止的非法社團,在香港根本就無沒生存的空間,政府予以取締只是依法辦事。

陳浩天早前到台北參加“台獨”分子梁文韜策劃的“兩獨”合流記者會/圖片來自大公網
大公報揭陳浩天赴台勾“獨” 警夠料即行動
大公報稱,此次是港府當局醖釀多時、精心籌備的機密行動,警隊保安部人員長期低調取證,直到7月初陳浩天再赴台北與“台獨”勾連播“獨”,有關當局認為時機成熟,最終決定採取行動。
有消息透露,有關當局自“香港民族黨”成立就一直有留意該組織的動向,“不止看一兩個incident(事件)”,2017年6月30日“民族黨”密謀在尖沙咀搞“港獨”活動,警方已高度關注,直至本月1日陳浩天到台灣出席“台獨”活動,當局參考大公報的調查報道後,認為“夠料”,即準備行動。7月17日,陳浩天在接受美聯社訪問時也承認,估計當局建議禁制“民族黨”,是跟最近他在台灣出席一個活動有關。
台陸委會急為“民族黨”撐腰
此前,大公報記者連日在港、台兩地緊貼陳浩天動向,自從陳浩天參加“台獨”活動回港後,警隊一直緊密留意陳浩天的動向,到17日早晨認為時機成熟,派出社團事務部一名總督察及一名高級督察,上門向陳浩天及該黨另一名骨幹周浩輝發信。
特區政府擬禁“民族黨”運作的消息公佈後,除多個“台獨”分子聲援外,台灣方面陸委會也為“香港民族黨”發聲,揚言稱若特區政府認為“民族黨”危害國家與公共安全,應儘快提出事證,陳浩天與台灣方面關係密切可見一斑。
至於有反對派政客批評,政府利用《社團條例》對付政團,卻從未用來對付黑社會,警方高層向大公報表示,此説法是混淆視聽、偷換概念。警隊一直打擊黑社會活動,“三合會”本身就是非法社團,例如自稱“三合會”成員已構成刑事罪行,打擊黑社會不需出動社團條例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