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電動自行車登記可上路 否則將被罰
央視新聞客户端9月28日消息,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今天通過新修訂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新辦法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今後在北京,電動自行車上路需經登記,否則將被處罰。
據瞭解,北京市電動自行車數量增長迅猛,但相應的管理制度滯後,與此相關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問題日益突出。據統計,北京市超標電動自行車已達300多萬輛,佔到電動自行車總數的80%。現有法律法規有關非機動車違法行為的規定不完善,管理依據不足;因此,北京通過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對非機動車的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中規定,購買電動自行車的市民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交管部門申請登記,取得行駛證和號牌後方可上路行駛。而所購車輛當為符合國家標準,在北京市產品目錄內的品牌車輛。對於已經購買了電動車,但因為不符合相關規定無法登記的,將發放臨時標識,並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後不得上路行駛。
對於未經登記便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將對駕駛人處20元罰款。對於使用臨時標識,三年過渡期滿後仍上路行駛的,將扣車,並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對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它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以及臨時標識的,將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對私自改裝電動自行車、駕駛上路的,對駕駛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辦法》還明確,電動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禁止上路行駛。
北京市交管部門表示,電動平衡車、滑板車在屬性上既不是機動車、也不是非機動車,屬於不能上路行駛的特定器械。據此,修改後的《辦法》規定,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器械,並處200元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辦法》還增加了快遞外賣企業的法律責任。內容中明確,違反相關規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約談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機動車上路行駛,可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明確,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的管理辦法由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門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研究擬定,報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此次《條例》還對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停車秩序、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