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名牌表未申報遭境外海關罰沒 旅行社未提示也需賠償
據新華社10月5日報道,參加歐洲多國遊旅行團,購買奢侈品未申報遭境外海關罰沒,消費者認為旅行社未盡提示義務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部分賠償消費者經濟損失。法官提示,旅遊服務提供者應對旅行途中的潛在風險進行必要提示,否則有可能承擔不利後果。
鄧某接受某旅行社安排的歐洲多國遊服務。旅行中,鄧某在瑞士購買某品牌手錶一塊。當日,旅行團在離開瑞士進入歐洲另一國境內時,鄧某未申報所購買的手錶,後該手錶被該國海關沒收。
回國後,鄧某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稱手錶被沒收是因為導遊過海關時並未告知其需要申報所購買的物品,僅收取了購買手錶的税單幫助其辦理退税手續,故要求旅行社賠償手錶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接受了旅行社的旅遊服務,旅行社負有完整履行義務以保證鄧某完整享受旅遊服務的責任。在旅遊服務過程中,鄧某因過海關時未申報所購買商品致商品被罰沒,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當結合旅遊服務合同的相關約定來確定責任。
法院認為,鄧某系申報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其未依法申報,應當承擔因此違法行為而產生的不利後果,故要求旅行社承擔全部損失顯然不妥。旅行社作為熟知當地法律和風俗的旅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鄧某在購物及通關過程中的潛在財產損失風險進行必要提示,旅行社未有效履行該義務,故應對鄧某因所購手錶被罰沒而產生的財產損失適當賠償。
(記者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