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散逸:我幫國家和“范冰冰們”算了筆賬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楊散逸】
十一期間,范冰冰案最終落下帷幕,這應該是近年來對個人而言金額最高的補税要求,而且由於涉及明星,所以引起了較大的社會反響。
范冰冰案的調查結果是:
“從調查核實情況看,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 3000 萬元,其中 1000 萬元已經申報納税,其餘 2000 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税 618 萬元,少繳營業税及附加 112 萬元,合計 730 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税款 2.48 億元,其中偷逃税款 1.34 億元。”
有關於范冰冰逃税這一事件,網上已經討論了很多,但是範案背後反映的税負平衡問題和徵收制度問題,仍有思考的空間。對此,我有幾個觀點想在這裏和大家分享一下。

核定徵收、地方税收優惠和財政返還
報道這樣説:“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税款 2.48 億元,其中偷逃税款 1.34 億元。”也就是説,少繳的2.48億裏,去除1.34億偷逃税款,還有1.14億的金額。
那麼明星繳税的算法到底是怎樣的,這1.14億是從哪裏“偷走”的呢?
要理清這個問題,需要先介紹一個概念,那就是“核定徵收”。
所謂核定徵收,一般適用於可以不設立賬簿、應設未設賬簿或者賬目混亂的企業。税務局對該類企業的收入額或者利潤率,採取“核定”方式來認定,言下之意就是不採取準確的流水統計,而是根據其行業性質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税所得率”,對這類企業的收入進行折算,最終得出一個應納税所得額。
明星因為沒有什麼太多的扣除項目,大多數使用自然人開辦的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工作室,這樣他們的收入直接繳納3-35%的個人所得税。但是通過核定徵收,明星可以把税率降得極低。
核定徵收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定額徵收,另一種是核定應税所得率徵收。
實行定額徵收方式的業户,其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 = 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徵收率。
這種一般適用於吃飯抹零不給發票的街邊小鋪。税務局總得讓最差的館子也不會因為交税關門,所以一般這類小本生意的“納税線”都定得比較低。如果要發票的人多了,開票收入經常高於核定收入,就要調高核定收入額了。但這一方式,顯然不適用於動輒片酬過億的大明星們。
明星減輕税負,主要是通過第二種方式。在我國,實行核定應税所得率徵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税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所得税額=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
其中,應納税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税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税所得率)×應税所得率
也就是説,明星的應納税所得額,即計算所得税的税基,是通過“收入總額×應税所得率”這樣的方式,來折算、核定的。
然而折算的結果是什麼呢?在應税所得率表中,娛樂業處於較高一檔,但也僅僅是20%—40%。現在各地為了減輕納税人負擔,一般都按最低檔核定,也就是應納税所得額=收入總額×20%,換句話説,明星的收入,一般只有五分之一,會被用來計算應納税額。
就算第二個變量“適用税率”採用最高一檔35%計算,明星的實際税負也僅僅是:總收入×20%(折算比例)×35%(個人所得税率)=7%。
也就是説,明星的收入實際上只有7%成為了應納税額。

這是什麼概念呢?今年我國個税起徵點已經有所上調,但上調以前個人收入高於5000的、上調以後個人收入高於8000的這部分人,他們的邊際税率都已經達到10%了。
實際上,營改增前地税核定的各地標準不統一,但是營改增後的現在,應該説,對於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的納税主體,已經不應該再採取核定徵收的方式了,因為如果賬務健全、能夠準確核算,實際上就符合一般納税人的條件,而一般納税人就不適用核定徵收了。
500萬元這個標準,我們普通人可能需要好好努力賺一輩子,但對於明星來説,這可能只是一年的收入而已。税負上的不平衡問題,無疑是客觀存在的。
説完了核定徵收,再來説説地方税收優惠。
理論上,税收優惠的權限在人大,最多授權到國務院、財政部和税務總局。
而且在2014年11月,國務院頒發了《關於清理規範税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堅持税收法定原則,除依據專門税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税政管理權限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税收優惠政策。並對已有的各類税收等優惠政策進行全面清理。
但是僅僅半年後,國務院於2015年5月10日,又頒發了《國務院關於税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事實上暫停了税收優惠政策的清理工作。
為什麼清理到一半就停止了呢?其中的原因,無疑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最後再説説財政返還。
我們來看一個神奇的城市。通過商務調查軟件可以看出,這個城市註冊的企業中,名稱中包含“文化”兩字的超過5000家(該軟件最多隻能顯示5000家),但是與此對比,該自治區首府某轄區註冊的企業中,名稱中包含“文化”兩字的企業,僅有161家。
在該地的《優惠政策彙編》中可以查詢到對文化產業的減免税主要有以下一些:
“企業所得税:
第三條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新辦的屬於《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範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税年度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税,免税期滿後,再免徵企業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7、享受企業所得税“五免五減”優惠政策的重點招商產業分類
(二)影視、文化傳媒服務業
廣播影視製作、發行、交易、播映、出版;廣告創意、策劃、設計、製作;動漫創作、製作、傳播、出版、衍生產品開發。
財政補貼:
(一)新設立企業,納税人一個納税年度內在當地實際繳納税款,增值税、營業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當年留存地方財政的總額在1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1億元以上的,分別按留存總額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獎勵。
注:正常返還比例為:
增值税分配比例:中央50%,地方50%;企業所得税分配比例:中央60%,地方40%;個人所得税分配比例:中央60%,地方40%。少數民族實際比例可能更高。”

這一規定的含義是什麼呢?假設我開設一個影視公司,不含增值税銷售額為1億,當年沒有任何成本,未來也不分紅,以後的吃喝拉撒睡都從公司走賬,那麼我的正常納税是:10000×6%+10000×25%=3100萬元。
但是開在這個地方,由於5免5減半,納税就變成:10000×6%=600萬元。
財政返還比例25%,返還金額為600×50%×25%=75萬元。實際納税525萬元,僅為正常納税的16.93%,要是再考慮增值税下游600萬全額抵扣,這樣在税收上可能甚至是賺錢了。
當然,今年這一税收優惠政策已經被取消了,但是全國各類園區的財政返還政策,其實還是數不勝數的。
如果這種税收財政返還引進的是工業生產企業等重資產行業,鼓勵企業在當地設廠生產,就可以帶動當地的建築業、運輸業、上游原材料的生產銷售、當地的餐飲生活服務以及本地居民就業等等,那麼這種鼓勵可能還有一定的正當性。
但是如果對股權投資、文化演藝等金融企業和輕資產公司給予財政返還,由於這些企業實際生產經營均不在註冊地發生,就經濟發展來説,除了增加本地政府的紙面GDP外,可能對當地經濟沒有任何實質幫助。但是將其他地區的税收引入本地區後,再將部分返還給企業,造成全國的税收總量減少,企業只是更換註冊地就大量減少納税,本質上是一種多損人少利己,以鄰為壑,飲鴆止渴的行為。
逃税入刑和税務局背鍋俠
范冰冰不會入刑,我在《不光“陰陽合同”管不過來,就算真逃税了也不用坐牢呢!》中已經分析過,在這裏不再累述。
但是我們需要關注的是,在審計中有一個術語叫“重要性水平”,簡單來説,就是低於一定金額,就因為不重要而不調查了。
我國法律規定的税負常常被人詬病,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人民羣眾納税意識普遍不強,“陰陽合同”之類的税收違法現象現象屢見不鮮,如果有心規避,實際承擔的税負可以説是有限的。法定税負不低但執行相對寬鬆,是我國税收執行活動的一大特點。
如今,很多專家都認為,税收違法頻繁不宜全部追究刑事責任。其實如果想照顧這一點,立法時完全可以在金額和比例上給出上限,規定“重要性水平”,指出應負刑責的金額和比例的“金線”。
沒有規定的結果,就是現在個人逃税過億竟然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制定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需要不斷完善。我們可以理解法律必然要對現實妥協,未來肯定還會有類似的“妥協式”立法,法律也不可能沒有漏洞,但應該從中汲取教訓,在顧及現實之餘,也要儘可能設置好“防火牆”,控制潛在的損害。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次范冰冰案同時行政處罰了6位税務幹部,幸虧沒有發現違規情節,不然就是坐實逃税的不判刑,執法的税務局人員反而因為瀆職罪被判刑了。
説實話,不管是地方制訂税收優惠還是地方財政返還,都不是市級税務局長能夠做主的。而陰陽合同無法被發現的核心,是税務局沒有金融監控權限,所以需要指出的是,專管員和所長,實際上是因為權限的限制而無法行使自己的職權,而不是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做了錯誤的事情。
告緡令與吹哨人制度
崔永元在微博裏調侃説:“漢朝給四億,而今給十萬。”
“漢朝給四億”,是指的漢武帝時期的告緡令,漢武帝時期一度實行算緡制度,相當於一種財產税。對於不繳納的行為,鼓勵給予舉報,這就就是告緡令,舉報的獎勵,是罰沒收入的一半。

據《史記•平準書》的記載,這兩項法令包括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凡屬工商業主、高利貸者、囤積商等,不論有無市籍(漢代商人另立户口冊,叫做市籍),都要據實向政府呈報自己的財產數字,並規定凡二緡(一緡為一千錢)抽取一算,即一百二十文(一説二百文)。而一般小手工業者,則每四緡抽取一算。這叫做"算緡"。即商業金融業財產税為6%,小手工業為3%。
(二)除官吏、三老(鄉官,掌教化)和北邊騎士外,凡有軺車(即小馬車)的,一乘抽取一算;販運商的軺車,一乘抽取二算;船五丈以上的抽取一算。相當於現在的車船使用税。
(三)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的人,罰戌邊一年,並沒收他們的財產。有敢於告發的人,政府賞給他沒收財產的一半,這叫做"告緡"。
(四)禁止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屬佔有土地和奴婢,敢於違抗法令的,即沒收其全部財產。
由於這次范冰冰補税和罰款合計8.84億,所以如果在漢代,崔永元將能獲得4.42億的獎勵。
現在崔永元可以獲得的十萬元獎勵,則來自《檢舉納税人税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税務總局財政部令第18號規定:
“第六條 檢舉的税收違法行為經税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税款收繳入庫後,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税款數額,按照以下標準對本案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 收繳入庫税款數額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 收繳入庫税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 收繳入庫税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 收繳入庫税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 收繳入庫税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 收繳入庫税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
他可以獲得封頂十萬元的獎勵。我國現在這個獎勵制度的獎勵比例為1%到0.1%,而且還是十萬元封頂。如果崔永元領取這個獎勵,那麼獎勵比例其實接近罰沒金額的萬分之一,這與4億比起來,激勵作用無疑就降低了許多。
其實,高額獎勵舉報人是全球通用的方法,在歐美叫做“吹哨人制度”。
“吹哨人”(Whistleblower)這個詞起源自英國警察發現有罪案發生時會吹哨子的動作,以引起同僚以及民眾的注意。而從此延伸出來,目前我們所指的“吹哨人”是為使公眾注意到政府或企業的弊端,以採取某種糾正行動的人。一般來説,弊端或不當行為指有人違反了法律、規則或規例,進而直接威脅到公眾的利益,例如欺詐,以及貪污腐敗。
特別是在美國,自1867年以來,美國國税局便得到授權可以給予偷税漏税檢舉者獎勵。2006年通過的法律,更是讓國税局增強了處理檢舉者信息的能力,並提高了獎金。如果檢舉者舉報的逃税額在200萬美元以上,那麼在提供了證據後,檢舉者可以得到追回資金的30%的獎勵。
“吹哨人制度”為舉報人帶來大量獎金及巨大榮譽,將對企業員工對危害社會行為的舉報,視為對社會做出的重大貢獻。安然公司的員工莎朗•沃特金斯舉報安然舞弊,甚至可以導致美國第七大能源公司的安然,和為其審計的世界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倒閉,使得“五大”從此變成了“四大”,這就是著名的安然事件。她本人也成為了時代雜誌2002年的年度風雲人物之一。
而向美國税務局舉報瑞士銀行幫助美國客户逃税的前瑞銀集團員工布拉德利•比肯費爾德,已經獲得了1.4億美元的舉報獎金,未來還將會有更多的獎金入賬。
如果崔永元這個舉報按照美國税法獎勵,他將獲得2.6億的舉報獎勵。與10萬元相比,其激勵效果的差異可能是更為明顯的。
很多如逃税,受賄一類的犯罪,損害的是國家公眾的利益,而參與的雙方其實都是獲利的。各種“抽屜合同”外部根本無法獲知,只有通過內部人員舉報可能被發現,就像“小三反腐”一樣。所以建立一套合理的“吹哨人制度”在我國現階段是有現實必要的。
與歐美相比,我國的科學技術水平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但税收徵管水平仍有可以改進之處。范冰冰案就像一面放大鏡,照出了我國税收制度的很多問題,從這一角度上講,它可能對我國税收制度的發展會有一個正向的激勵作用,希望今後能夠亡羊補牢吧。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