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融原董事長賴小民被雙開:違背中央金融工作方針政策 甘於被“圍獵”(圖/簡歷)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10月15日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賴小民資料圖
經查,賴小民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背中央金融工作方針政策,盲目擴張、無序經營導致公司嚴重偏離主責主業,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搞政治投機,為個人職務升遷拉關係,搞美化宣傳個人,撈取政治資本,參加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講排場、擺闊氣,揮霍浪費國家財產,違規組織公款宴請,頻繁在私人會所和高檔餐廳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安排或接受下屬單位公款接待親屬旅遊。違反組織紀律,在人大代表選舉和幹部推薦過程中搞非組織活動,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任人唯權、任人唯利、任人唯圈,嚴重污染企業政治生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利,與多名女性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定公司重大事項,越級插手具體項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
賴小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完全喪失,黨性原則蕩然無存,擅權妄為、腐化墮落、道德敗壞、生活奢靡,甘於被“圍獵”,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並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且毫無顧忌、不知敬畏、變本加厲,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相互交織,羣眾反映特別強烈、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賴小民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賴小民簡歷:
1987年07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中央資金處副處長(期間於1987年8月至1988年10月,任中央講師團張家口分團副團長、黨支部書記);
1994年02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中央資金處處長;
1994年10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銀行二處處長;
1997年05月,任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管理司副司長;
1998年08月,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二司副司長;
2003年04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二部副局級幹部;
2003年07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籌備組組長;
2003年09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5年12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黨委辦公室)主任;
2009年01月,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同時分別於2009年06月擔任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副會長,2011年11月擔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副會長。
2012年09月,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發起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總部位於北京市,於2012年10月12日成立,當時賴小民任董事長,柯卡生任總裁,隋運生任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