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碾壓吸毒墜樓男子擔責70%?法院:是31.5%
近日,一則“吸毒男子墜樓後遭碾軋身亡,車主承擔70%責任”的網上熱傳,並引發巨大爭議。24晚間,南京法院發佈通告,本案45%屬於交通事故處理範圍,李某承擔的只是交通事故70%的責任,即林某死亡損失的31.5%(45%×70%)。
據《北京青年報》消息,24日晚,南京鼓樓區法院就此發佈回應稱,現有證據表明墜樓男子林某落地後並未當場死亡。因林某家屬放棄屍體解剖導致無法查明詳細死因,涉事司機李某的駕車推擠行為及林某墜落均被認定為導致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其中林某墜樓所佔比為55%,李某駕車推擠行為佔比為45%。法院最終判決駕駛員一方承擔31.5%的責任,並非網上所稱的70%。

圖自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通報介紹,2017年10月29日23時30分左右,李某駕駛轎車駛入某小區後,停在該小區主樓北側通往地下車庫的主要通行道路上,車內廣播打開。23時32分左右,林某從四樓(經勘驗,高度約為11.3米)墜落至李某臨時停車的車頭近前方道路上,身體呈左側卧體位,行車記錄儀中可聽到較大落地聲響;23時35分左右,李某駕車向前行駛過程中,其車底前部將林某推擠約17米,期間李某曾因感覺車輛行駛受阻下車察看兩次。

行車記錄儀畫面 視頻截圖
第一次察看時李某以為輪胎破損未察看車底下方,未能發現林某而繼續駕車前行;第二次下車察看後發現林某在車底,遂倒車將林某身體露出,李某立即報警並報120急救,林某被送到醫院時有自主呼吸,兩天後於11月1日晚經搶救無效死亡。
結合病歷資料、法醫學鑑定書、現場勘驗筆錄、事故認定書等證據,可以證明林某墜落地面時並未當場死亡,原告一方放棄屍體解剖從而導致無法查明詳細死因。林某墜樓與李某駕車推擠行為均為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兩者相互疊加、共同作用,導致林某死亡。在死亡原因中,林某墜樓所佔比為55%,李某駕車推擠行為佔比為45%。
李某未盡注意及安全駕駛義務,對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主要過錯**。一是李某未能及時發現墜樓落地的林某;二是第一次下車查看時未能排除異響原因;三是第二次下車查看時發現林某後倒車,造成林某再次被車輛推擠。**
關於各被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林某死亡的損害後果中,45%屬於交通事故處理範圍,在該45%的損失中,根據林某以及李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酌定因林某自身過錯行為可減輕被告李某的賠償責任,**故李某應承擔交通事故70%的責任,即林某死亡損失的31.5%(45%×70%)。**涉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共計39萬餘元。